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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考試模擬試題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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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行政許可實施的費用制度是否與政府資訊公開的費用制度相同?

關於司法考試模擬試題及答案解析

【回覆】

二者的費用制度是不同的。

《行政許可法》第58條、第59條對實施行政許可的費用制度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字,不得收費。

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預算予以覈撥。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政府的資訊公開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形式提供政府資訊。

【問題2】如何判斷不同行政法淵源間的效力等級?

【回覆】

(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項立法的依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2)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行政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

(5)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沒有效力等級之分。

(6)民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7)其他淵源: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中涉及國內行政管理的部分,對行政活動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解釋以及行政機關制定和發佈的規範性檔案。

【問題3】如何區分人身自由罰與行爲罰?

【回覆】

人身自由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定職權,依法律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情節嚴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內予以限制或剝奪的行政處罰。

它是行政處罰種類中最嚴厲的一種處罰。

人身自由罰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由《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種人身自由罰形式,主要是對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

行爲罰,亦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剝奪其特定行爲能力或資格的一種處罰措施。

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兩種形式。

這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行政處罰法》第42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時,適用聽證程序。

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被處罰人作出的暫停生產或經營的行政處罰。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是指限制或剝奪被處罰人已經取得的許可權利或資格,使其喪失繼續從事許可行爲的`資格。

【問題4】如何區分行政處罰程序中對罰款的“當場處罰”與“當場收繳”?

【回覆】

(1)當場處罰(決定程序)

簡易程序的適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違法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數額較小的罰款(指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

不符合上述條件,或上述條件缺損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2)當場收繳(執行程序)

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收繳罰款的情形有: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另外,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由上述分析可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後,並不一定都能當場收繳罰款,符合條件的才能當場收繳罰款。

【問題5】先合同義務具體指哪些?

【回覆】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

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