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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中介機構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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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中介機構、尤其是對上市公司財務會計資訊進行獨立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在上市公司新股發行中承擔主承銷責任的投資銀行,能否充分履行誠信義務,保證財務資訊的真實可靠,對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積極意義。下文是小編爲大家分享2017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中介機構知識要點,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中介機構知識要點

  中介機構

一、證券公司的定義

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

1984年,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代理髮行公司股票。

1986年,瀋陽信託投資公司和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率先開始辦理櫃檯交易業務。

1987年,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1988年,國債櫃檯交易正式啓動。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後正式營業,各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開始轉入集中交易市場。

1991年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

1998年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出臺。

由於市場持續低迷和結構性調整,資本市場發展出現問題。

2004年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綜合治理後的具體成果表現在:第一,有效化解了歷史遺留風險;第二,平穩處置了一批高風險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礎性制度;第四,進一步健全了法規體系和監管機制;第五,積極推進了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施,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公司設立制度。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09家,證券公司資產的總規模和收入水平都邁上了新臺階。

三、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戶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爲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以淨資本爲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資訊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爲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定、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進階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準人制度,透過行政許可把好準人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股東、進階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爲事前審覈、專業測評、動態考覈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羣體。

(二)以淨資本爲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淨資本爲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範圍與淨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鉤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準備與淨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爲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爲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爲,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爲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爲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戶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戶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戶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戶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戶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覈對和客戶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資訊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資訊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資訊報送制度。資訊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資訊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爲證券公司的基本資訊公示和財務資訊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四、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爲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爲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爲櫃檯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透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透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爲主。證券公司的櫃檯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爲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託關係的建立表現爲開戶和委託兩個環節。

經紀關係的建立只是確立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直接的代理關係,還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託關係。當投資者辦理了具體的委託手續,即投資者填寫了委託單或自助委託及證券公司受理了委託,兩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委託關係。經紀業務中的委託單,性質上相當於委託合同,不僅具有委託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而且明確了證券公司作爲受託人的代理業務。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爲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及產品銷售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業務,並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200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採用證券經紀人制度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二)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及其諮詢人員爲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諮詢服務的活動。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製作證券研究報告,並向客戶發佈的行爲。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採用書面或者電子檔案形式。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諮詢、建議、策劃業務。它具體包括:爲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爲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併、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諮詢服務;爲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諮詢服務;爲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係管理等提供諮詢服務;爲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爲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諮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爲。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前者爲全額包銷,後者爲餘額包銷。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應按規定註冊登記爲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負有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對公開發行募集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覈查,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並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五)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爲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營利的行爲。證券自營活動有利於活躍證券市場,維護交易的連續性。但在自營活動中要防範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爲。由於證券市場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特徵,許多國家都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制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

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或者設立子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都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不得爲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擔保。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夠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公司有合格的進階管理人員及適當數量的從業人員、安全平穩執行的資訊系統;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爲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爲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爲。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得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的業務資格;公司淨資本不低於2億元,且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淨資本限額爲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淨資本限額爲5億元;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無不良行爲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機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證券公司爲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透過該客戶的帳戶爲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證券公司與客戶必須是一對一的投資管理服務;具體投資的方向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必須在單一客戶的專用證券帳戶中封閉執行。

證券公司爲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透過專門帳戶爲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集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是一對多;投資範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區分;客戶資產必須託管;專門帳戶投資運作;比較嚴格的資訊披露。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七)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在分類評價中等級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違法違規經營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以及客戶帳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等。

(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IB(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佣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爲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

1.證券公司IB業務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

2.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範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資訊、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帳戶爲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3.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IB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IB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類別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包括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機構。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年以上的經驗。

六、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

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託,爲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律師協會依照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爲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組織製作與證券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檔案。

《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內部管理規範,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爲受到行政處罰。

《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且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爲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辦法》規定,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不得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處罰的,在規定禁入或者停止執業期間不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辦法》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爲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爲同一收購行爲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爲具有利害關係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所任職公司的委託,爲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

七、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管理

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實行許可證管理。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所謂證券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審計、淨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營利預測審覈、內部控制制度審覈、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覈等業務。所謂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一)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的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

(2)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3)註冊會計師不少於80人,其中透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於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35人。

(4)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淨資產不少於5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淨資產不少於300萬元。

(5)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於600萬元。

(6)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1600萬元。

(7)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或半數以上合夥人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上述第1項、第7項和第8項規定條件,並透過吸收合併具備前款第2~6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併後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應當滿1年。

(二)註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的條件

註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已取得證券許可證,或者符合《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條件並已提出申請。(2)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合格證書。(3)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1年以上。(4)不超過60週歲。(5)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執業活動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爲。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八、對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管理

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的地方派出機構負責對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監督管理。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必須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具備的條件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進階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信及其他資訊傳遞設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期貨投資諮詢人員申請從業資格具備的條件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並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I)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4)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5)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6)證券投資諮詢人員具有從事證券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期貨投資諮詢人員具有從事期貨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7)透過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行爲規範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應當以行業公認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爲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應當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資訊、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資訊、資料;引用有關資訊、資料時,應當註明出處和著作權人。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不得以虛假資訊、市場傳言或者內幕資訊爲依據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發表投資諮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必須註明所在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並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說明。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傳真件必須註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繫電話和聯繫人姓名。

(四)禁止性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爲:

(1)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2)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3)買賣本諮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透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資訊。(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因以上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對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管理

(一)證券評級的對象

證券評級業務是指對下列評級對象開展資信評級服務:

(1)中國證監會依法覈准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援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2)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援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3)上述前兩項規定的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

(二)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條件

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淨資產均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

(2)具有符合《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進階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資信評級業務經驗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於10人,具有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於3人。(3)具有健全且執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4)具有完善的業務制度。(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處罰,最近3年未因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違法經營、犯罪正在被調查的情形。(6)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自律組織、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7)中國證監會基於保護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證監會對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證券評級機構應當自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之日起20日內,將其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並透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本機構網站及其他公衆媒體向社會公告。

十、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管理

(一)資產評估機構申請

按照《關於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設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3年以上,發生過吸收合併的,還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1年。(2)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於30名註冊資產評估師,其中最近3年持有註冊資產評估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20人。(4)淨資產不少於200萬元。(5)按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提取職業風險基金。(6)半數以上合夥人或者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7)最近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於2000萬元,且每年不少於500萬元。(二)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不應存在的情形

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3)在申請證券評估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應當建立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誠信檔案。對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違反規定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並責令其整改等措施;對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實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一定期限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的懲戒,同時記入誠信檔案,並予以公告。

十一、對證券金融公司從事轉融通業務的管理

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可理解爲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融資融券業務。開展轉融通業務的目的是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金和證券來源。

(一)證券金融公司

(1)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爲實收資本不少於60億元,股東應以貨幣出資。

(2)職責。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爲目的,履行下列職責:爲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進行監督;檢測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3)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包括:自有資金和證券;透過交易所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透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或依法籌資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二)業務規則

(1)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轉融通的證券資金帳戶。證券金融公司應分別開立三個帳戶:轉融通專用證券帳戶(自己的)、轉融通擔保證券帳戶(券商的)、轉融通證券交收帳戶(用於辦理有關的證券結算)。

(2)適當性管理。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和調整對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

(3)業務合同。轉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4)證券公司開立轉融通證券資金明細帳戶。簽訂合同後,以證券公司的名義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帳戶、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帳戶。

(5)保證金規定。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貨幣資金佔應收取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5%。

(三)權益處理

(1)擔保證券的記錄以及發行人權利的行使。轉融通公司對轉融通擔保帳戶內記錄的證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事先徵求證券公司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2)投資收益的處分。獲得的收益應按約定向融出方支付與所融人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資金。

(3)持券資訊披露義務。擔保帳戶中的持券情況不用披露。

(四)監督管理

證券金融公司不得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各類資料、檔案的儲存期限不少於20年。

(1)資訊披露和報送制度。

(2)風險控制指標。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

①淨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②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餘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淨資本的50%。③融出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④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稅後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用途。除用於履行法定職責和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只能用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購置自用不動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