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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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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理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接受委託人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採購合同,對設備質量、投資、進度和安全等所提供的專業化服務。那麼設備監理單位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設備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設備監理單位義務

①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業主報告監理工作。

②監理單位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業主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③監理單位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業主。

④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設備、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⑤按合同要求提供設備、材料和設施。

⑥監理單位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相關單位提供的津貼、報酬或者其他好處。

設備監理單位權利

①獲得監理費用的權利:

②索取開展監理業務必要資料設備的權利;

③索賠的權利。實施監理過程非因監理單位原因造成的監理單位的損失有權要求業主補償。

設備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的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①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②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③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④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業主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業主的同意。

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業主要求設計人更正。

⑤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

⑥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⑦徵得業主同意,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⑧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工程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

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⑨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⑩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設備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