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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際貨運代理責任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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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人作爲當事人,係指在爲客戶提供所需的服務中,是以其本人的名義承擔責任的獨立合同人,他應對其履行貨運代理合同而僱傭的承運人、分貨運代理的行爲或不行爲負責。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最新國際貨運代理責任及分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國際貨運代理責任及分類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

是指貨運代理作爲代理人和當事人兩種情況時的責任。

1、貨運代理作爲純粹的代理人,通常應對其本人及其僱員的過錯承擔責任,其錯誤和疏忽包括:

A、未按指示交付貨物

B、儘管得到指示,辦理保險仍然出現疏忽

C、報關有誤

D、運往錯誤的目的地

E、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在出口(進口)貨物退稅;

F、未取得收貨人的貨款而交付貨物

貨運代理還應對其經營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滅失或損壞或人身傷亡承擔責任。

2、貨運代理人作爲當事人,係指在爲客戶提供所需的服務中,是以其本人的名義承擔責任的獨立合同人,他應對其履行貨運代理合同而僱傭的承運人、分貨運代理的行爲或不行爲負責。

3、貨運代理的責任範圍的大小,原則上可分爲三種情況:

(1)作爲貨運代理,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

(2)作爲貨運代理,不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還應使貨物完好地抵達目的地,這就意味着他應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

(3)貨運代理的責任取決於合同條款的規定和所選擇的運輸工具等。

(二)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限制

責任限制是一項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責任人將其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範圍內的法律制度。

FIATA推出的標準交易條件範本(即“FIATA國際貨運代理服務示範條例”)基本上已成爲各國制定本國標準交易條件的總原則。根據該原則,對貨物的損壞或滅失,每公斤的.賠償限額爲2SDR,而每件貨物的最高賠償額則留給各個國家的國家級貨運代理協會根據本國的法律自行規定。

(備註: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s的縮寫,爲特別提款權,SDR的定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示,1個SDR之價值應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之時或法院判決之時的兌換率計算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的分類:

(一)以純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貨代公司作爲代理人,在貨主和承運人之間做牽線搭橋的作用,由貨主和承運人直接籤運輸合同。貨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責任小。當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時候,貨主可以直接向承運人索賠。

(二)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1、貨代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承運人)簽訂合同

2、在安排儲運時使用自己的倉庫或者運輸工具

3、安排運輸、拼箱集運時收取差價

以上這三種情況,對於託運人來說,貨運代理則是作爲承運人,應當承運人的責任。

(三)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當貨運代理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並簽發自己的無船承運人提單時,便成了無船承運經營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運人,他一身兼有承運人和託運人的性質

(四)以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當貨運代理負責多式聯運並簽發提單時便成了多式聯運經營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運人。

1、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規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對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最多不超過每件或每運輸單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過2.75SDR,以較高者爲準。但是國際多式聯運如果根據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內河運輸,則MTO的賠償責任按滅失或損壞貨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過8.33SDR計算單位。

(2)、對於貨物的遲延交付,規定了90天的交貨期限,MTO對遲延交貨的賠償限額爲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2.5倍,並不能超過合同的全程運費。

2、我國《海商法》規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對於貨物滅失或損壞:每件或者每個其他運輸單位666.67SDR,或按照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兩者中較高的爲準;(2)對於遲延交付,我國的《海商法》規定貨物交付期限爲60天,MTO遲延交付的賠償限額爲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數額,但承運人的故意或者不作爲而造成的遲延交付則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混合”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貨運代理,從事的業務範圍較爲廣泛,除了作爲貨運代理代委託人報關、報檢、安排運輸外,還用自己的僱員,以自己的車輛、船舶、飛機、倉庫及裝卸工具等來提供服務,或陸運階段爲承運人,海運階段爲代理人。對於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確認,不能簡單化,而應視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

(六)以合同條款爲準的責任劃分

在不同國家的標準交易條件中,往往詳細訂明瞭貨運代理的責任。通常,這些標準交易條件被結合在收貨證明或由貨運代理簽發給託運人的類似單證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