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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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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的英文爲“THE FREIGHT FORWARDER”各國對之稱謂各不相同,有通關代理行、清關代理人、報關代理人、等。在我國名稱也不統一,但通常稱之爲“貨運代理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或簡稱爲貨代。儘管國際貨運代理業有深遠的歷史淵源,但到目前爲止,國際上沒有公認的統一的定義,但一些權威機構的工具書以及一些標準交易條件中對其都有一定的解釋。
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的解釋是:按照通常的理解,貨運代理代表其客戶取得運輸,本身並不起承運人作用。貨運代理在不同國家以不同名稱爲人們所瞭解,成爲關稅行代表人、清關代理人、關稅經營人,海運與發運代理人。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的定義是:貨運代理是根據客戶指示,併爲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的人,其本身並不是承運人,貨運代理可依這些條件,從事與運輸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貨、報關、驗收、收款。
美國《船務和貨運代理業務詞典》的解釋是:貨運代理是準備航運單證、安排艙位、投保並辦理關稅手續以取得費用的商業組織,有些航運代理人也是發貨代理人,組織貨物在港口與商人、製造商的營業地之間的集中、交付和運輸。
美國《1984年航運法》以及《1998年遠洋航運改革法》(第三節第17條A款)中對遠洋貨運代理人的定義是:在美國,代表託運人透過公共承運人和訂艙或其他艙位安排將貨物從美國發運出去的人,以及爲這些繕制單證或從事有關活動的人。
中國最早對貨運代理給予明確定義的是外經貿部1992年7月13日頒佈的《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的若干規定》。此項行政法規所下的定義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是介於貨主於承運人之間的中間人,是接受貨主或承運人的委託,在授權範圍內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1995年6月29日國務院批准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規定》給予了明確定義:國際貨運代理是指接受進出口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從上述定義和解釋可以看到,貨運代理的定義基本上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廣泛定義的形式(如中國),即貨運代理人不僅以代理人身份出現,同時也以運輸合同當事人身份出現,另一類是嚴格定義的形式(如美國),即貨運代理僅作爲代理人出現,美國將貨運代理嚴格限制在代理人位置上,是與美國獨樹一幟的無船承運人制度相配套的。
在實踐中貨運代理對其所從事的業務,正在越來越高的程度上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即已經更多地充當了合同的當事人,以貨代自己的名義安排屬於發貨人或委託人的貨物運輸。多數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擁有自己的運輸工具用來從事貨代業務,包括簽發多式聯運提單,甚至開展物流業務,這時的貨運代理人已具有承運人的性質。尤其當貨運代理履行多式聯運合同時,作爲貨運代理的標準交易條件就不在適用了。他的契約義務受他所簽發的多式聯運提單條款的制約,此時貨運代理已成爲無船承運人,也將像承運人一樣作爲無船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所負責運輸貨物的全部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