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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質量工程師資格職稱評審的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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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標準:質量專業工程師須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的標準、規範,瞭解相關專業知識及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複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中取得較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資訊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廣東省質量工程師資格職稱評審的評定條件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省質量專業從事質量檢驗、質量管理、質量認證(審覈、諮詢)、質檢技術與設備開發以及國內外動態發展分析等技術或研究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覈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覈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爲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僞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六)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國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2.獲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證書爲準)。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透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爲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作爲主要參加者完成兩項以上質量科研開發、應用項目的全過程,其中承擔完成一項以上調研立項、方案論證、計劃實施和成果總結等主要工作。

(二)參加完成兩項以上科研課題或項目,其中一項以上爲主持完成並承擔課題或項目中的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三)參加完成一項以上新技術引進消化項目或兩項以上技術開發推廣或檢測技術設備改進項目,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四)獨立完成現兩項以上某類產品常規的全項目質量檢驗工作,制定檢驗細則。

(五)參加完成兩項以上覆雜產品或大型的質量檢驗項目或質量仲裁的檢驗工作,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六)完成兩項以上有關檢驗技術研究工作,承擔項目的主要測試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七)參加完成兩項以上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發展檢驗項目的建立工作,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技術資料。

(八)參加完成三項以上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承擔部分質量體系檔案的編制任務。

(九)作爲起草人之一參加制定三項以上產品質量改進和產品發展規劃或技術規範。

(十)參加完成四項以上質量諮詢或質量審覈工作,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審覈報告。

(十一)參加完成三項以上產品質量認證、體系認證工作,負責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爲準)。

(二)作爲主要參加者完成的課題或項目有一項透過技術鑑定,達到國內先進技術水平,並取得較明顯的效益。

(三)參加完成的技術引進或技術開發或檢驗方法、測試技術和檢測設備改進項目,有一項達到國內先進技術水平,並取得較明顯的效益,經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單位認可。

(四)參加完成的質量諮詢、質量審覈、質量認證、質量改進項目,有兩項被用戶採納,對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經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採用單位、企業確認。

(五)參加完成的產品質量改進和發展規劃或技術規範,有兩項經批准實施,並取得較明顯的效益,經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批准實施單位確認。

(六)承擔的新開展檢驗項目有一項投入實際應用,並取得較明顯的效益,經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鑑定認可。

(七)參加完成的質量仲裁檢驗工作中,解決了兩項影響質量判斷的技術問題,經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確認。

(八)參加完成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有兩項解決了較複雜的技術問題,對改進產品質量發揮了較大作用,經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確認。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三)在市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四)在市(廳)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

(五)在市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以及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並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申報人提交材料要求。

1.本資格條件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凡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資格條件規定的課題或項目包括國家、部門、地方或單位下達的和合同規定的兩類。

(3)本資格條件所列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申報者若具備標準化、計量兩個專業相對應部分的條件時,可視同爲已達到本專業的相應要求。

(4)本資格條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技術組織工作,並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解決關鍵問題,撰寫相應技術報告者;“主要參加”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主要技術工作或關鍵技術工作,或分課題(項目)的技術負責人。

(5)本資格條件中的“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

(6)本資格條件中的“效益”包括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本資格條件第八條所列“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經兩位擔任中級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位具有進階)專業技術職務的本專業行家審定,提出詳細具體的推薦意見,可不公開發表。

(8)省級以上專業期刊指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的專業期刊。市級以上專業期刊指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定期出版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月刊或季刊)。

2.申報人提交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寫好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簡稱《評審表》下同)一式一份。

(2)《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請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一式十五份。(以下所列是對照條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3)申報者應將申報的專業(標準化、計量、質量)準確地填在評審表相應欄目上。

(4)對照條件第二條,考覈結果填入《評審表》內相應的空欄處。

(5)對照第三條,必須提交學歷(或單位)證書、資格證書、任職的聘書複印件。複印件須經單位審覈、蓋章,經辦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6)對照第四條,必須提交有效期內的職稱外語考試合格證書或外語考試成績通知單原件,或免試的證明材料。

(7)對照第五條,提交繼續教育有效證書(原件)。

(8)對照第六條規定條件,填入《評審表》相應欄目。

(9)對照第七條,提交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獲獎項目應寫明等次。複印件須經單位審覈蓋章。

(10)對照第八條要求,提交規定數量內的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