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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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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全文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 1990年3月12日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體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第三條 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爲國家培養體育後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

第四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體育鍛煉與安全衛生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強身健體活動,重視繼承和發揚民族傳統體育,注意吸取國外學校體育的有益經驗,積極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面向全體學生,積極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第六條 學校體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體育課教學

第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活動。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各年級和普通高等學校的一、二年級必須開設體育課。普通高等學校對三年級以上學生開設體育選修課。

第八條 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所在地區地理、氣候條件。

體育課的教學形式應當靈活多樣,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改善教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第九條 體育課是學生畢業、升學考試科目。學生因病、殘免修體育課或者免除體育課考試的,必須持醫院證明,經學校體育教研室(組)審覈同意,並報學校教務部門備案,記入學生健康檔案。

 第三章 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條 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週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

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除安排有體育課、勞動課的當天外,每天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各種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認真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達標活動和等級運動員制度

學校可根據條件有計劃地組織學生遠足、野營和舉辦夏(冬)令營等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

第四章 課餘體育訓練與競賽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基礎上,開展多種形式的課餘體育訓練,提高學生的運動技術水平。有條件的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以開展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的訓練。

第十三條 學校對參加課餘體育訓練的學生,應當安排好文化課學習,加強思想品德教育,並注意改善他們的營養。普通高等學校對運動水平較高、具有培養前途的學生,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 學校體育競賽貫徹小型多樣、單項分散、基層爲主、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以田徑項目爲主的全校性運動會。

普通小學校際體育競賽在學校所在地的.區、縣範圍內舉行,普通中學校際體育競賽在學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範圍內舉行。但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舉行。

第十五條 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學生參加國際學生體育競賽。

第十六條 學校體育競賽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體育競賽制度和規定,樹立良好的賽風。

 第五章 體育教師

第十七條 體育教師應當熱愛學校體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養,掌握體育教育的理論和教學方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覈定的教師總編制數內,按照教學計劃中體育課授課時數所佔的比例和開展課餘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體育教師。除普通小學外,學校應當根據學校女生數量配備一定比例的女體育教師。承擔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訓練任務的學校,體育教師的配備應當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有計劃地安排體育教師進修培訓。對體育教師的職務聘任、工資待遇應當與其他任課教師同等對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體育教師的工作服裝和糧食定量。

體育教師組織課間操(早操)、課外體育活動和課餘訓練、體育競賽應當計算工作量。

學校對妊娠、產後的女體育教師,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相應的照顧。

第六章 場地、器材、設備和經費

第二十條 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標準,有計劃地逐步配齊。學校體育器材應當納入教學儀器供應計劃。新建、改建學校必須按照有關場地、器材的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在學校比較密集的城鎮地區,逐步建立中小學體育活動中心,並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社會的體育場(館)和體育設施應當安排一定時間免費向學生開放。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管理維修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學校體育場地或者破壞體育器材、設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要,把學校體育經費納入覈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內,予以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