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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約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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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約談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約談制度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強化我鎮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控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做到監管與服務並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安全生產法》《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福建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對各村(社區)和鎮直有關部門、單位及有關負責人進行的安全生產工作警示通報或約談。對涉及領導幹部的,按照《福建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警示通報,是指鎮政府針對地區或行業領域出現事故多發等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對領導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的.村(社區)、鎮直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公開通報。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鎮政府對領導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的村(社區)和鎮直有關部門、單位的有關負責人,進行警示提醒、告誡指導並督促糾正的約見談話。

第四條 警示通報和約談由鎮政府實施。

第五條 實施警示通報的情形: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15天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超過控制目標序時進度的;

(四)典型事故等其他認爲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條 警示通報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並向社會公開。

被警示通報單位應按通報規定的時限,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七條 實施約談的情形和對象: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村(社區)或鎮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生產安全事故超過控制目標序時進度、形勢嚴峻,或15天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村(社區)或鎮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性質惡劣的,約談村(社區)或鎮直有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或直接分管責任人);

(四)重大隱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約談村(社區)或鎮直有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或直接分管責任人);

(五)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性質嚴重的,約談村(社區)或鎮直有關部門、單位分管責任人(或直接分管責任人);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八條 存在約談情形的,由鎮安辦提出約談建議,報鎮政府同意後,向被約談人發出約談通知。

約談通知應明確被約談人、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約談對象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接受約談,不得委託他人。

第九條 約談村(社區)及鎮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由鎮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召集。

約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由鎮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召集。

第十條 約談一般程序:

(一)召集人宣佈約談紀律、約談事項。

(二)被約談人就約談事項作檢查說明,提出相應整改措施。

(三)召集人作總結髮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條 具體約談會務工作由鎮政府承辦,約談應指定專人記錄並經被約談人確認,形成約談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 被約談人應認真落實約談整改事項,並於約談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約談事項整改落實情況向鎮政府作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被約談人無故不接受約談或未按要求對約談事項落實整改的,由鎮政府進行通報批評,並抄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

第十四條 本制度規定的警示通報和約談制度不代替政務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鎮政府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