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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碼頭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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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港口碼頭安全管理制度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港口碼頭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港口碼頭安全管理制度1

爲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碼頭安全使用和航道的安全暢通,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港航部門和其它管理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碼頭實際,特制訂本碼頭安全生產製度:

一、本碼頭裝卸船舶停靠必須嚴格遵守港航部門的有關停泊規定,按規定停靠,確保航道安全暢通。

二、除爲本碼頭運輸裝卸船舶停靠使用外,未經碼頭管理人員同意,外來船隻一律不準停靠使用。

三、所有進入碼頭停靠船上人員必須自覺服從港航部門及本碼頭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四、碼頭現場,嚴禁閒雜人員和車輛在碼頭停留或玩耍。

五、碼頭特種機械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碼頭特種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和本碼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杜絕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

六、起重作業必須保證“安全第一”,嚴禁酒後作業,以確保人員、設備安全。

七、碼頭起卸人員和碼頭安全員應經常巡視檢查碼頭,及時掌握碼頭船舶停靠情況,指揮並監督船隻按規定停靠。

八、碼頭管理人員應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颱等工作,及時落實防範措施,保護人員和碼頭生產安全。

九、碼頭管理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海鹽縣內河岸線港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十、碼頭管理人員,遇到緊急或突發事件,除了及時應對處置外,須在第一時間內做好向上報告工作。

港口碼頭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爲加強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產條件,確保本單位港口從業人員在港口生產過程中的作業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貫徹執行企業法人負責制,本單位相關負責人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港口生產要服從港口安全的需要,實現港口安全生產。

第三條 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本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港口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港口作業安全保護計劃,實施港口安全生產檢查和管理,協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條 本單位的港口作業部門必須成立港口安全生產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港口從業人員進行港口安全生產教育,制訂港口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港口安全操作規程。實施港口安全生產檢查,貫徹執行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港口生產安全。港口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港口作業部門負責人擔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港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兼)職港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港口安全知識。

第五條 港口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本單位的企業法人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有關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 本單位各港口從業人員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主動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職責:

1. 協助本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規,綜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產工作。

2. 彙總和審查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個人切實按期執行。

3. 制定、修訂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 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管理港口安全生產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港口生產,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研究處理。

5. 總結和推廣港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港口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 參加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本單位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提出防止港口安全事故的措施,並督促落實。

7. 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港口作業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以及港口安全設施、設備的配備標準,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 本單位的港口作業部門要經常檢查、督促有關港口作業人員要遵守港口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要做好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等的安全檢查、保養工作,並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九條 本單位港口從業人員在港口生產、作業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港口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愛護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條 凡進入本單位從事港口作業的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作業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而從事港口作業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一條 在本單位港口作業區範圍內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特種設備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覈並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後,才能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二條 本單位的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等不得超負荷和帶病執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施、設備、工具等,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條 進行危險程度較高的港口作業時,必須在作業現場加設防護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僱請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的港口作業現場進行有關作業時,本單位應加強管理,並與外單位人員簽訂港口作業安全協議,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港口作業安全操作規程者,責令其停止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 本單位需嚴格執行港口安全會議制度,在每月月初進行一次港口安全例會,通報上月的港口安全生產情況,明確本月港口安全生產工作重點,並制定本月的港口安全檢查計劃;分析上月在港口安全生產中所暴露的問題,制定相應對策,避免類似港口安全問題的出現,將港口安全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十六條 本單位需嚴格執行港口安全自檢制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港口安全自檢,重點檢查港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港口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有關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的安全技術狀況,並做好記錄。如發現影響港口安全的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港口作業,待整改符合安全後,方可恢復港口作業。

港口碼頭安全管理制度3

1.公司碼頭爲電廠專用生產碼頭,嚴禁無關船舶停靠,碼頭必須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所有船舶的靠離必須在值班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2.來船未靠碼頭前,碼頭作業人員要做好一切準備工作,根據碼頭停靠情況,消除一切障礙物,按章懸掛信號。

3.碼頭作業人員工作中必須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舷外及登高作業要系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不準穿拖鞋或赤腳工作,夜間作業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4.接琵琶頭套纜樁時,不準抓琵琶頭的前端,要留有一定間距,防止手被夾傷。

5.在碼頭面行走時不準穿容易滑跌的鞋子或拖鞋。嚴禁在欄杆,纜樁上及無欄杆的舷邊、頂棚和纜繩活動範圍附近休息、睡覺,嘻笑打鬧。

6.不準站在繫纜樁、舷牆上遞接纜繩,遞接繩纜時,注意站立的位置、掌握人體的重心,系挽纜繩時,要留有足夠的後手,人不準站在纜繩圈內,系解纜繩,要防止繫纜彈出回擊傷人,挽纜要順道挽妥,以免下道壓上道。碼頭區內不準在繫纜柱上、碼頭邊坐立。

7.嚴禁酒後上班,接班前四小時不準飲酒。

8.發現碼頭停泊的船隻超過碼頭安全繫泊能力或碼頭寬度時,必須向主值或副值彙報,必要時協助調泊。

9.碼頭定期進行消防演習,必須統一指揮,明確分工,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證碼頭消防器材的完整。

10.必須經常檢查碼頭護舷靠件、棧橋、纜樁、信號、安全欄杆、救生設備、消防器材等是否處於良好狀態,數量足夠。救生圈掛在顯眼、便於取到的地方。發現有損壞情況應通知檢修及時修復或更新。

11.主值、副值每天瞭解氣象資訊,檢視水情,水流變化,作好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12.根據季節變化情況,相應做好防寒、防凍,防滑、防汛,防颱風的安全措施。

13.嚴禁利用卸船機爲船方起吊任何物品或移動船體。

14.在卸煤過程中,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和處理後再重新卸煤。

15.由於作業接近尾聲,船體升高,要注意抓鬥的提升高度,認真觀察,不可過早地進行小車行走操作,以防煤夾撞擊船體。

16.對特殊(如船上的油箱等)部位的艙口作業時應做好預防措施,作業時應小心謹慎。

17.易落江及危險處有防護措施並有明顯警告標示牌。

18.與工作無關的車輛禁止進入碼頭工作面。無關人員不得登上卸船機。禁止非生產和無業務關係的船隻靠泊碼頭。

19.清艙機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鋼絲繩吊具要定置管理。

20.卸船機司機和清艙機司機應持“特種作業操作證”,嚴禁酒後作業,要保證足夠的睡眠。

21.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未經港監、安全監察部門、保衛審覈認可,並制訂安全防護措施,不準進入碼頭。

22.外來施工、檢修人員進行卸煤設備檢修必須辦理工作票後方可進行工作。

23.外來人員進入卸煤碼頭參觀必須經同意,並由專人負責陪同和遵守碼頭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方可進入碼頭,卸煤期間參觀人員必須遠離生產作業區。

24.碼頭內除指定的場地外,不準明火作業,必須使用時,動火單位應制訂防火措施,動火時指定專人到現場監督,工作結束應徹底檢查,防止遺留火種在工作現場。

25.煤船卸完船泊離港後,卸船機必須移到錨定位置錨定。

26.遇有六級及以上的大風,應按照《燃料執行規程》中的“卸船機防颱、防汛安全措施”執行。

27.掌握好碼頭水深、風向、潮汐、泊位長度、繫纜樁間距離、纜樁高度、卸船機到碼頭前沿距離、懸臂高度、懸臂外伸距等數據、隨時按靠離泊要求,

28.檢查碼頭靠泊設備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及時報告碼頭副值。

29.保持無線電話機(對講機)在適當頻道上連續收聽,隨時與船長保持聯繫,按船長系、解纜操作。

30.在煤船進港和離港接、解纜的過程中,必須在得到船方指令後,方可進行繫纜、解纜工作。爲防止輪船移位造成纜繩繃斷傷人墜江事故發生,必須在纜繩鬆弛達一定操作安全狀態下進行接、解纜繩工作,接、解纜繩必須穿防護救生衣。

31.經常檢查系解纜人員的站位,防止進入安全“死角位”。

32.水手應按規定穿戴好救生衣、安全帽、工作鞋和工作手套,所使用的工器具應符合安全作業的要求。

33.系解纜作業人員在現場作業時,應先看清周圍環境的情況,選擇正確的作業方式和安全站位,一旦緊急情況(斷纜、跳纜、滑纜)出現時,有避險方式和退路。

34.系解纜時,嚴禁進入“死角”。“死角”是指操作者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周圍環境或纜繩索具傷害的處所。

35.禁止用腳踩踏在滑動、溜動的纜繩上。

36.禁止背水作業(背向水側進行拉纜、掣纜、系解纜、調整纜等)、倒拉作業、腰拉作業、肩拉作業。

37.用人力拉纜時,每根纜不得少於2人拖帶。

38.繫纜時應按順序正確套樁,防止解纜時,繩頭互相絞纏。

39.作業現場的亂纜、索具要及時清理,以減少“死角”。

40.煤船靠好碼頭後,降下舷梯,周圍設備設定有效的安全網,安全網要拴牢,並能適應潮水漲落。

41.卸船機在卸煤過程中,嚴禁行人在抓鬥下透過,以免大塊煤掉落傷人。

42.禁止抓鬥採用大的拋物進行作業,卸煤中只求穩,準確,輕放,不盲目追求卸煤速度。

43.卸煤應按照先前後行,再中間行的原則進行,禁止抓鬥進行深挖洞抓取作業。

44.嚴格按照船方制訂的煤船卸煤作業程序表進行操作,確保煤船船體的平衡。

45.避免由於抓鬥未閉合而撒煤造成的不安全因素等。

46.認真檢查船上是否存在火災隱患。

47.船上的踏板及舷梯有無異端,舷梯的防護欄杆是否牢固,船上各艙內的樓梯照明是否正常,照明亮度是否足夠。

48.船上各蓋板、吊杆、鋼絲繩的收放是否合符標準,是否存在影響正常卸煤的不安全隱患。

49.如果船上各項檢查有不符合規定或存在安全隱患,碼頭副值必須通知船長或大副進行整改,直到符合卸煤要求爲止,不然有權拒絕卸煤,並及時彙報。

50.嚴格按《燃料執行規程》中相關規定起吊清艙機。

51.吊清艙機用的鋼絲繩和卸扣必須認真檢查產品合格,在裝上抓鬥起吊推耙機的鋼絲繩及卸扣之間應認真檢查,發現有缺陷應立即停用並更換合格的吊具。

52.禁止卸船機在進行吊清艙機作業中利用正常位進行起吊清艙機和抓鬥的升降。

53.清艙機司機或清艙工在艙底下作業時,禁止抓鬥對該艙進行作業,禁止交叉作業。

54.不準在港池、碼頭附近、航道擅自張網、設柵、私設禁區、違章建築、打撈物資、釣魚撈蝦,禁止向江中傾倒垃圾污物或其他危及碼頭安全秩序的行爲。

55.爲了保證煤船進出港的安全,不擱淺、座底。每年在低水期對港池、航道進行一次水深測量,把將測量的數據傳送給相關貨運公司,如果港池、航道因回淤過多,接近港池、航道水深安全警戒線,應向公司有關部門彙報,邀請有關單位對港池、航道進行清淤工作,達到符合設計標準。

56.嚴格執行交通管理部門有關碼頭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