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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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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範本

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昌邑市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覈准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第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檔案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祕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八)監督公用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援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爲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並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透過有效。

第四章: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透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3次以上;

(四)已不是業主;

(五)有違法犯罪行爲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委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委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

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儲存的屬於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

(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併爲1個的;

(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

(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檔案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透過後生效。

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2

爲堅持服務業主、節儉辦事的宗旨,防止因權力集中缺失監督、滋生腐敗及濫用職權行爲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民警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管理制度。

第一條 財務收入範圍

1、向各位業主收取的各項必須開支費用;

2、公共設施、場所的租賃費和出讓金;

3、牆體、樓頂等小區內公共場所廣告費、門面、地面收費中屬業委會應提作經費的部分;

4、經業委會研究同意向業主公告後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財務開支範圍

1、支付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

2、維持正常工作必須的工具、辦公用品及有關費用;

3、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和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

4、小區物業招標費用,包括宣傳廣告費、評估費、公告等費用;

5、小區維權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取證等費用;

6、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維護維修費用,須在資金充盈的情況下Ь業主代表大會審批後有計劃地安排;

7、其他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額外開支。

第三條 賬目管理

業委會財務專委須監督做好現金收支日記賬以及收支單據的填制、審覈、財務公開的工作。支出票據必須註明發生事項、時間、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做到手續齊全。所有財務收支賬目由會計或負責財務工作的業委會成員保管登記,其他人員不得經手保管和干預財務賬目管理工作。賬目保管人更換的,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名認可監督下進行交接,由三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資金管理

業委會在銀行開設專門帳戶由專人負責銀行現金存齲其他任何人員不得保管、私存業委會的資金。除業委會共同議定的款項外業委會資金不得用於因私或挪作他用。超過XX元的大額備用現金必須存入業委會指定的銀行帳戶。更換現金保管人或出納,要在業委會指定的委員的監督下進行交接,三方必須簽字確認。提取XX元以上的現金,必須提前一天通知出納,提取2萬元以上的現金ケ匭胩崆2天通知出納,經主任委員及分管財務副主任同意出納對現金金額確認並登記然後轉交辦理人或當事人。

第五條 費用開支計劃

1、業委會應當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並於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後7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和經費收支賬目在小區大院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監督。每年業委會根據上期財務開支情況,預期本期將要發生的費用,制定本期財務費用開支計劃。財務費用開支計劃可適當留有餘地,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日常辦公費用列入財務預算。

2、在小區維修基金保養期結束後,每年初根據小區公共設施設備實際狀況,在資金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制定維修計劃公示。

3、業委會必須每季度初將上季度的經費收支賬目在小區大院進行公示,主動接受業主的質詢和監督。

第六條 審批權限及程序

1、正常開支以年度財務預算爲準ヌ厥飪支須經業委會研究批准,具體開支費用由當事人書面申請。

2、在財務預算內的開支:500元以內的開支,由主任審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開支不含1000元由業委會主任委員和主管財務委員審查簽字後方可開支,特殊開支須經業委會研究同意後由主任、主管財務副主任審批。1000元以上XX元以下含XX元的須經業委會會議簡易程序,半數以上的業委會委員簽字同意後方可開支,XX元以上的開支已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的由業委會會議研究同意,須有會議決議方可開支,爲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的,由業委會會議研究並經半數以上委員表決同意須有會議決議後方可開支。

3、費用報銷須經辦人或當事人在合法報銷單據上說明開支用途並簽字,審查同意開支的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或參於業委會會議簡易程序的委員,簽字證明後確定。無法辦理合法憑證的ビ芍魅巍⒏敝魅喂餐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