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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工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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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微型工廠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微型工廠管理制度

微型工廠管理制度1

一、木材經營加工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經營、加工木材的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並於每年的1月30日前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年檢;

二、凡是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林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合法經營、加工,嚴禁違法收購加工木材,嚴禁經營、加工國家和省級保護的樹種;

三、木材加工廠加工所需的木材,必須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四、木材加工廠收購加工所需木材的,出售方必須提供林木採伐許可、供貨合同及數、縣內木材運輸證等木材的合法來源憑證;

五、加工農民自用材的,必須持有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

六、各加工廠用木材來源合法憑證建立管理臺帳,按自己採伐、收購加工和加工農民自用材分類進行管理。同時持合法憑證到鄉鎮林業站登記並在林業站建立臺帳,實行雙臺帳管理。鄉鎮林業站應加強對轄區內木材加工廠的管理;

七、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年檢時必須提供管理臺帳,無管理臺帳或管理混亂的,縣級林業主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將吊銷加工經營許可證,取締木材加工廠;

八、各加工廠之間的木材指標不得相互衝抵、借用,各採伐點之間的採伐指標不得相互衝抵、借用;

九、各木材加工廠要運輸木材的,向鄉鎮林業站申請。林業站根據所建臺帳對所申請運輸的木材進行檢尺,並出具檢尺單同時發放縣內木材運輸證。加工廠憑林業站檢尺單和縣內木材運輸證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

十、縣內運輸木材必須到鄉鎮林業站辦理縣內運輸證,出縣運輸必須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運輸期限:縣內運輸證有效期爲1天,出縣運輸從當天算起,最多不超過10天。州內不超過2天,省內不超過3天,四川、貴州、廣西、廣東、重慶不超過4天,黑龍江、哈爾濱、新疆、遼寧、內蒙古、西藏吉8至10天,其餘各地5至7天。如有特殊情況要求延長期限的,必須持有相關證明覆印件;

十一、各加工廠要加強管理,建立各種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管理混亂不予整改、發現兩次以上違法收購木材的將給予取締。

微型工廠管理制度2

一、特種作業的概念

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爲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爲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的範圍

1、電工(執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衝壓機械操作。

7、鍋爐司爐作業。

8、建築登高架設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微型工廠管理制度3

一、考勤制度

1、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事辦理需負責人同意。

2、生產期提前十五分鐘上班,做爲交接班時間。

3、嚴格請、銷假制度:上班遲到10分鐘,對其進行批評教育;10分鐘以上扣除半天考勤;1天扣除3天考勤。

二、崗位制度

1、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按操作規程及工藝要求操作,違者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罰款。

2、工作時間禁止睡覺、串崗、聊天等於工作無關的事,違者罰款50元。

3、嚴禁越崗操作,不經車間主任同意,不得私自調節設備重要參數、閥門、開關等,違者承擔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4、嚴禁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違者處以50元罰款。

5、各崗位操作工相互監督、協調配合,緊密協作。

三、獎懲制度

1、服從車間主任管理、調動和各項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從管理、調動和工作安排的,輕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辦公室報到學習。

2、對車間提出合理建議,能夠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若被公司採納,給予表彰獎勵。

3、上班認真、負責,且本崗位不出現重大失誤和設備故障的給予表彰獎勵。

4、無責任心,造成設備故障、原材料浪費、影響生產的,給予一定處罰。

微型工廠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作爲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紀律

第四條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後到企管處審覈、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准下發。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後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請假制度

(一)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後補假。

(三)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准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爲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後,交工會備案。

2、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爲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後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後,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