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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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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請假制度

關於新請假制度

1、假期種類計有:事假、病假、公休、年休、婚假、喪假、產假。

2、員工請假,應於三日前覓妥職務代理人並填請假單,經覈准後方得休假,否則以曠工論處;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部門主管報告並於當日由主管或其代理人依規定報備,並於銷假後一日內辦妥補請假手續,否則視同曠工論處。

3、各級准假權覈准層級如下:

(1)員工請假一日(含)以內時,報請部門主管視人力調配覈准。

(2)員工請假一日以上者三日以下,須報請部門主管審覈透過後,轉呈副總經理覈准。

(3)員工請假三日以上者,由部門主管初核後、報請副總經理審覈後、轉呈總經理覈准。

(4)部門主管請假一日(含)以內時,須報請副總經理覈准,一日以上者轉呈總經理覈准。

(5)所有請假人員均須填請假單,請假批准後,由部門主管送至人事室記錄存查。

(6)每個月二號人事室將上個月之考勤記錄及獎懲記錄彙整後,經部門主管審覈透過,轉報財務部覈算薪資後存查。

1、事假

(1)事假須依規定提前三天先以口頭向上級報備,各級主管應依據人力調

配,以不影響單位營業運作,再決定是否覈准。

(2)請事假一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一天(含),以八小時計算爲一天。

(3)請假超過公司規定的時數,將乘以二倍計算扣除當月薪資。

(3)請事假期間一律不計算薪資。(並扣除當月全部的全勤獎金)

2、病假

(1)請病假須於各部門之正常工作時間開始之前,由本人或家屬或上一級

主管以書面、口頭、電話等形式向其部門主管說明情況(視原因可不具任何證明)並於銷假後一日內憑醫院出具的病歷、藥費收據等做爲休假籤核之證明,否則視同曠工論。

(2)工作中因身體不適需就醫或需回家靜養者,向直屬主管報備同意後,

可先行就醫。補請假手續如上。(視原因可不具任何證明)

(3)病假不給薪,一個月內不得超過二天(含),十六個小時以內。

(4)請病假八小時以內,扣全勤獎金二分之一,八小時以上,扣全部全勤獎金。

篇二:請假制度最新修訂

大連楓葉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請假制度

一、爲了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學生管理,明確請假、銷假的權限和責任,特制定請、銷假制度。

(一)學生無特殊情況不準請事假,如有事需要請假,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須經輔導員覈實同意。事假審批權限:一天以內由輔導員審批;三天以內由輔導員簽字報所屬院系由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的請假經由輔導員、院系簽字後報學生處審批;一週以上的請假由輔導員、院系、學生處簽字後報院領導審批。審批報送程序由輔導員逐級上報至院領導,不允許越級上報,如未經審覈,則申請無效。

(二)學生有病須持醫療單位病例和病假條可請病假。請假時住宿生須說明是否離校。病假審批權限同事假。如遇急性疾病可先行治療,返校時需攜帶治病的相關證明材料交由院系備檔。

(三)學生因家人病逝或亡故需請假者,銷假時需出具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及家長(或親屬)簽名的證明。

(四)學生在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等期間請假,須經主管教師批准簽字後,再按上述審批權限辦理請假。

(五)學生請事假、病假,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認真填寫請假條,准假後方可離校,不允許後補假(突發事件除外)。對未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未准假並擅自離校者和超期未續假者一律按曠課論處。

(六)學生請假期滿不能按期返校,必須在假滿前辦理續假手續,並由學生家長證明。

(七)學生請假期滿返校時,必須到學生處、院系辦理銷假手續。如到期未辦理按曠課處分處理。

(八)學生幹部有權反映情況,但無權給假。

(九)節假日前的准假權一律歸系辦。

(十)以班級爲單位,學生每天請假一般控制在學生人數的5%之內,特殊情況另行研究決定。

(十一)週末回家的學生,必須在星期日晚自習前返校。

(十二)曠課是違反校紀行爲,除進行教育外,情節嚴重應按相關規定受到紀律處分。 (十三)學生所請長短假被批准後,需到院系進行請假登記,三天以上長假則另需到學生處登記備案。

二、學生集體外出活動,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學生以班或班以下爲單位組織外出,在市區以內或學院附近活動,時間一天以內的,經輔導員批准,一天以上由系(院)主管學生工作領導批准。

(二)學生以班或者班以下爲單位組織到市區以外地區活動,一天以上由系(院)主管領導批准,報學生處備案。

(三)學生以系(院)爲單位外出活動,在市區以內由系(院)主要領導批准,在市區以外活動的由學院主管領導批准。

(四)學生跨系(院)組織外出活動,經有關院系同意,報學院主管領導批准。

(五)集體外出活動的報批手續和程序是:

1.組織單位的書面申請,包括外出活動的事由、地點、時間、組織形式,主要組織者和有關帶隊教師、交通工具、聯繫方式、住宿安排、安全措施等情況。

2.所在系(院)審覈意見,然後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

3.凡安全措施不得力或者班以上單位組織外出活動無教師帶隊,或有其他不妥之處時不予批准。

4.外出活動結束後,活動組織者應及時向批准部門或學院主管領導彙報活動情況。

5.學生外出活動需要學院車隊派車的,應按上述規定,經批准後再予派車。

(六)組織學生外出活動的系(院)、班級或者部門必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告誡。

(七)嚴禁學生個人擅自組織同學外出活動或旅遊。

(八)凡未經學院批准,私自組織外出活動的,學院要追究主要組織者的責任,對外出活動中出現意外事故的要視情節,給予組織者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門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並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大連楓葉職業技術學院

20xx年9月1日初稿

20xx年9月12日修訂

篇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暫行)

一、病假

(一)請假手續

1、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醫療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批准、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

2、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覈實病情)辦理續假手續後方可繼續休假。

病休期滿恢復工作後,不是因爲過於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來就沒好,恢復工作一年內又續假的,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3、醫務鑑定

請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單位須對請假者進行醫務鑑定。經縣級以上醫務鑑定部門鑑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經鑑定符合病退條件的,辦理病退手續。經鑑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準其繼續休假;每滿六個月再進行鑑定,符合條件的准予繼續休假。超出國家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據國家規定予以辭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資

①工作人員病假不滿兩個月的,發給基本工資。

②工作人員病假兩個月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基本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

③工作人員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試用期人員請病假的,以其試用期工資爲基數計發病假工資;其試用期相應延長。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生活性補貼。對工作性補貼,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覈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基礎性績效工資。對獎勵性績效工資,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覈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3、補助

一年內病假累計不滿三十天的,根據單位規定執行;三

十天以上不滿兩個月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兩個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年度考覈不得定爲優秀等次;六個月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覈,不確定考覈等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晉級晉職。

二、事假

(一)請假手續

1、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各類法定休假,原則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請事假的,各單位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可給予適當,並嚴格規範請假手續。

2、請事假須事由充分,本人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研究批准、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資

一年內事假累計不滿十天的,根據各單位規定執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發。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工作性補貼。以生活性補貼,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基礎性績效工資,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補助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年度考覈不得定爲優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覈,不確定考覈等次,不晉級晉職。

三、其他休假

婚假、產假、喪假等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續後休假。國家法定節日假、公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曠工

(一)下列情況視爲曠工: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請假中僞造病歷、提供假證明、假材料

等弄虛作假查證屬實的;請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繼續休假的逾期部分;未辦理銷假手續的逾期部分。

(二)出現曠工行爲的,停發工資、補貼補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覈確定爲不合格,不晉級晉職,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事業單位人員曠工連續十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二十天以上的,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爲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予以解聘;機關行政人員曠工連續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三十天以上的,根據《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予以辭退》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

(一)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必須做好工作的銜接,不得貽誤所承擔的工作。

(二)請假原則上由本人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休假。請假期滿後需續假的,須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三十天以上的,須經單位研究同意並加蓋公章、主要領導簽字後,到主管部門備案。

(四)休假期滿,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請病假者銷假時,住院治療的還須提供住院病歷複印件(加蓋醫院公章)、治療交費結算憑證的原件和複印件交單位審驗存檔。

(五)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備案制度,每月初將上月考勤統計好,經公示三天無異議後存檔,將其作爲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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