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爲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 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2.每星期六、日。
3.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4.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積計以7天爲限。
2.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累積計 以30天爲限;住院者,以1年爲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3.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 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5.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6.公假
因有關業務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7.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覈准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覈准,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覈准;
2.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經理(主任)覈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覈准。
3.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