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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和養老保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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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繳費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統籌範圍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一項社會保險金,是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最基本,最主要的來源。

養老金和養老保險的區別

繳費對象包括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基數是當地養老保險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其所在省轄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所規定的.月繳費工資額。繳費工資分爲三個檔次,即按照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300%繳納。

參保單位按照申報繳費工資數2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用人單位按申報繳費工資的20%繳納,職工按8%繳納。其中職工繳費基數的8%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帳戶。

二、基本養老金是指按照國家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支付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帳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統籌養老金是以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確定的月發放標準,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繳費年限越長,發放額越高。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以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確定的月發放標準。由於每個退休人員計發月數是固定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越大,發放額越高。

有視同繳費年齡的退休人員,在發給統籌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還要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過性養老金是以參保人員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過渡係數1.3%的乘積確定的月發放標準。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個人帳戶前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的連續工齡。就河南省而言,自1995年1月1日起建立參保職工個人帳戶,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是指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參保的城鎮企業職工,1995年1月1日以後新參保的人員只有實際繳費年限,退休時不再有過渡性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需具備兩個條件: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累計繳費滿十五年。

各類城鎮參保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國有企業女幹部55週歲;特殊工種男滿55週歲,女滿45週歲。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法定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累計繳費滿十五年包括連續不間斷繳費及有間斷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累計繳費滿十五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要繼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