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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會表彰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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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教育工會表彰獎勵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教育工會表彰獎勵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表彰和鼓勵在工會工作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激發工會會員參與工會工作的熱情和積極性,增強基層分會和工會會員的活力,實現工會組織評優表彰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工之家工作充分發揮基層工會作用的意見》和《河北省教科文衛工會關於開展創建模範職工之家活動的意見》等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表彰獎勵,僅限於學校層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和表彰獎勵。上級部門各種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和表彰獎勵按上級有關檔案執行,學校一般不重複物質獎勵。

第三條 獎勵包括精神上的`褒獎和物質上的鼓勵,以精神褒獎爲主,物質鼓勵爲輔。其目的是引導和強化會員建功立業、積極向上的觀念,勇於爲學校的建設和發展爭榮譽、做貢獻,充分體現表彰獎勵的先進性和示範性。

第四條 表彰獎勵工作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標準、規範程序。評定結果必須經過公示,自覺接受會員監督。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失去申報表彰獎勵的資格:

(一)不遵守學校和工會的相關制度,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年度內受到學校通報批評的;

(二)因工作失職、瀆職導致發生重大事件和安全事故的;

(三)拒絕承擔工會工作或拒不參加工會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勞動紀律,有不良記錄的。

第二章 表彰對象和評選條件

第六條 優秀工會工作者。用於表彰獎勵在工會工作中做出明顯成績的工會小組長以上的專兼職工會幹部,評選比例不超過本分會專兼職工會幹部的30%。其評選條件是,領導或從事工會工作一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擁護黨的領導,熱愛工會工作,思想品德素質高,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真完成上級工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工作業績突出;

(二)熟悉工會業務,熱情爲教職工服務,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積極開展工會活動,密切聯繫羣衆,積極組織和參與民主管理,幫助羣衆排憂解難,深受職工擁護和信賴;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工作能力,勤政廉潔,工作有創新,在學校建設和發展及創建模範職工之家、和諧校園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

第七條 工會積極分子。用於表彰獎勵在工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工會會員,評選比例不超過本分會會員總數的10%。其評選條件是,入會一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熱愛工會組織,積極參與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教職工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表現突出;

(二)關心集體,團結同事,樂於助人,和諧友善,有較好的羣衆基礎;

(三)積極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工作,爲學校發展及工會工作的開展獻計獻策;

(四)遵循職業道德,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中表現優良。

第八條 先進職工小家。用於表彰獎勵在工會工作中做出成績突出的基層分會,評選比例不超過基層分會總數的30%,其評選條件是:

(一)工會組織健全,按要求換屆選舉。教職工入會率在98%以上;

(二)積極開展創先爭優、建功立業活動,調動教職工愛崗敬業的積極性,充分發揮教職工在學校建設和發展中的主力軍作用,每年有亮點或特色工作;

(三)積極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認真做好教代會提案工作,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在本單位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四)建立困難職工幫扶機制,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無羣體性的事件,無安全事故。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努力爲教職工辦實事、解難事,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五)積極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特色活動,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圍,在校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成績突出;

(六)按時收繳會費,規範使用分會經費。

第九條 優秀提案獎。用於表彰獎勵每年“雙代會”的優秀提案,獎勵總數不超過提案總數的10%。評選條件是:

(一)提案選題內容要能夠緊緊圍繞學校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或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對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二)提案要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論證,文字規範、言之有據、思路清晰、措施具體,符合國家大政方針,符合學校發展實際,符合大多數教職工的意願;

(三)提案所提措施要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有助於解決師生員工關切的實際問題,有助於推動學校工作的改進和提高;

(四)提案要經教代會立案並全部或部分被學校採納,在落實過程中已經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或經濟效益。

第十條 其他單項獎。爲表彰獎勵在某一單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工會集體和會員,經工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可以設立單項獎,具體獎項、獎品另定。

第三章 評選程序和辦法

第十一條 “優秀工會工作者”、“工會積極分子”的評選,由各基層分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校黨委和校工會的要求,成立由分會委員會成員、協會負責人、部分工會小組長和會員代表(教工代表)組成的評定小組,按比例擇優評選,報校工會審定。

第十二條 “先進職工小家”的評選,由各基層分會對照條件自願申報,並向校工會提交工作總結或相關材料,由校工會召開全體委員(擴大)會議聯評產生。

第十三條 “優秀提案獎”在學校工會領導下由提案委員會擇優評定。

第十四條 工會表彰獎勵工作每年開展一次,連同上級各項獎勵一併通報表彰。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五條 獲得校級“優秀工會工作者”、“工會積極分子”的教職工由校工會統一頒發不超過100元的物質獎勵並頒發榮譽證書,並做爲向上級工會推薦“三育人先進個人”、“師德標兵”等相關榮譽的參考條件。

第十六條 獲得校級“先進職工小家”的集體由校工會按分會會員總數每人10元的標準補貼活動經費並頒發榮譽獎牌,以資鼓勵。

第十七條 獲得“優秀提案獎”的代表團和提案人由校工會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中醫學院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