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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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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1

一、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維護的內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門負責人會同專業維保單位組織,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門班組長負責實施。

2、每日工作:

(1)、檢查報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閥門啓閉狀態;

(3)、檢查泵房配電動力櫃電源指示是否正常;

(4)、檢查室內消火栓、噴淋管道壓力錶數值是否正常;

(5)、檢查消火栓、噴淋泵出水管閘閥及單向閥狀態;

(6)、將有關情況記入執行記錄。

3、每月工作:

(1)、自動或手動檢查防、排煙設備、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顯示、執行、聯動功能;

(2)、每月選取不同區域進行全聯動測試,觀察消防監控中心消防控制設備信號反饋情況;

(3)、對消火栓泵、噴淋泵、穩壓泵啓動試驗,檢視配電設施及泵運轉情況;

(4)、檢查主電源、備用電源供電、充電是否正常;

(5)、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認真填寫文字記錄,大型檢修項目應填寫設備技術檔案。

4、每年工作:

(1)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企業對固定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和維護保養。

(2)每年於4月、10月兩次保養室外水泵結合器,在10月做好防凍措施,與公安消防隊聯繫透過水泵結合器進行消防車加壓供水試驗。

二、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確定配置數量、型號類型,合理設定分佈點。

3、主管安全部門負責建立滅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維護保養管理檔案,記明類型、配置數量、設定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並製作維護保養卡進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門維護管理責任人配合安全部門檢查責任區域的消防器材情況。

(1)、滅火器材是否放置於乾燥、陰涼、易取用的地方;貯氣壓力是否符合要求,噴射軟管有無老化破損及噴嘴堵塞、滅火器箱上鎖鎖閉現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於易於取用和乾燥、避光的指定場所,有無丟失現象;

5、每12個月組織或委託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1次功能性檢查,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距出廠日期5年,以後每隔2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手提式貯壓乾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10年,推車式貯壓乾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爲12年,防煙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時間爲距出廠日期滿5年,防毒面具爲8年,到期強制報廢。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2

 (一)維護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要求

消防設施操作管理以及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的從業人員,需要具備符合下列規定的從業資格:

1.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項目經理、技術人員,經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合格,具有規定數量的、持有一級或者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證書。

2.消防設施操作、值班、巡查的人員,經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持有初級技能(含,下同)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能夠熟練操作消防設施。

3.消防設施檢測、保養人員,經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持有進階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4.消防設施維修人員,經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持有技師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二)維護管理裝備要求

用於消防設施的巡查、檢測、維修、保養的測量用儀器、儀表、量具以及泄壓閥、安全閥等,依法需要計量檢定的,建築使用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並具有有效證明檔案。

(三)維護管理工作要求

建築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消防設施維護管理:

1.明確管理職責。同一建築物有2個以及2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的,明確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實行統一管理,以合同方式約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實施統一管理的,物業管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職責,確保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正常執行。

2.制定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維修管理技術規程。建築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後,建築使用管理單位制度並落實巡查、檢測、報修、保養等各項維護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及時發現問題,適時維修保養,確保消防設施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並且完好有效。

3.落實管理責任。建築使用管理單位自身具備維修保養能力的,明確維修、保養職能部門和人員;不具備維修保養能力的,與消防設備生產廠家、消防設施施工安裝單位等有維修、保養能力的單位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

4.實施消防設施標識化管理。消防設施的電源控制櫃、水源以及滅火劑等控制閥門,處於正常執行位置,具有明顯的開(閉)狀態標識;需要保持常開或者常閉的閥門,採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保證其處於正常位置;具有信號反饋功能的閥門,其狀態信號能夠按照預定程序及時反饋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設備電氣控制設備具有控制方式轉換裝置的,除現場具有控制方式及其轉換標識外,其控制信號能夠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5.故障消除及報修。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消防設施故障的,按照單位規定程序,及時組織修復;單位沒有維修保養能力的,按照合同約定報修;消防設施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的,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採取消防安全措施後,方可停用檢修。

6.建立健全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檔案。定期整理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技術資料,按照規定期限和程序儲存、銷燬相關檔案檔案。

7.遠程監控管理。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用戶,按照規定協議向城市監控中心發送建築消防設施執行狀態、消防安全管理等資訊。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3

1、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檢查制度。

2、公司安全生辦公室人員每月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公司安全辦公室每季度對整廠檢查並複查追蹤提出改善。

3、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該填寫記錄、並按規定要求關人員在記錄本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以書刊號面的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隱患。

5、燃易爆物危險品應放置庫房內的指定專用位置、配備必須的滅火器、易燃易爆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6、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處罰10―100元。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精神,消防器材是滅火工作中的主要工具,爲了確保其在一旦發現火情時發揮應有的滅火效力真正起到保護公司財產少受損失的作用,爲保障我公司消防器材保持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器材使用與管理:

1、公司所有的消防器材責任人爲專職安全員,各種消防器材要做到,不準將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即“一不準”),勤檢查、勤清潔、勤維護(即“三勤”),定人保管、定位置、定期更換藥物(即“三定”)。

2、佈置在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帶等,非消防用途作業不得動用。嚴禁隨意動用滅火器開玩笑、玩耍,如有以上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條例規定追究責任,予以處罰。

3、如遇火險、火警或火災,動用消防器材,事後必須歸放原處,空滅火器應集中到公司保安室專職安全員辦公處,不得隨意亂放。

4、如有關部門由於工作需要動用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應與專職安全員取得聯繫,必須經得專職安全員許可,方可使用。如擅自動用,按條例處罰,工作完畢後,物歸原處,用空的滅火器送到保安室專職安全員辦公處。

5、消防器材爲滅火所必需,因此,愛護、保養消防設是公司每個部門員工的職責。發現有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行爲者,有權制止並報總經辦專職安全員處理,制止者給予表揚獎勵。

6、各部門應保管好所屬範圍的消防設施完整和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動,周圍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妨礙使用。

二、消防器材的維護與保養:

1、廠區內各置定點的消防器材均由總經辦安委會專職安全員負責統一管理保養,做到定期定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對於各種滅火器,專職安全員每天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入《日常安全巡查表》。

3、佈置在廠區內各定點的滅火器,凡在戶外的,每當冬天來臨前,必須認真做好防凍保暖工作。

4、使用完的滅火器必須及時清洗、灌裝常備不懈。

5、廠區內的消防栓和其它滅火器材,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檢查測試效果,確保正常。

6、各部門、班組、辦公室各位員工,發現消防器材有損壞、泄漏、丟失等問題時,均應自覺向專職安全員及時反映,使消防器材的保養工作成爲全廠員工的義務。

7、滅火器使用後,應及時到有資質的維修公司檢查,更換已損件,在有效期之前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並做好記錄,以免滅火劑過期失效。

8、消防設施若有損壞,應填寫〈設備維修申請單〉,及時報修,應由消防部門指定的維修公司進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設施。維修後,應填寫《消防設施維修記錄》,註明維修原因、費用、措施、維修人等。

9、消防設施不足時,安全主任應填寫《設備申購單》,3萬以下由總經理批准,3萬以上由總經理審批、公司財管會批准,消防設施應到當地消防部門指定廠商購買。

10、本制度從公佈之日開始實行,實行中未盡事宜日後可進行修訂。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精神,消防器材是滅火工作中的主要工具,爲了確保其在一旦發現火情時發揮應有的滅火效力真正起到保護公司財產少受損失的作用,爲保障我公司消防器材保持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器材使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的消防器材責任人爲專職安全員,各種消防器材要做到:不準將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即“一不準”),勤檢查、勤清潔、勤維護(即“三勤”),定人保管、定位置、定期更換藥物(即“三定”);

(二)佈置在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帶等,非消防用途作業不得動用。嚴禁隨意動用滅火器開玩笑、玩耍,如有以上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條例規定追究責任,予以處罰。

(三)如遇火險、火警或火災,動用消防器材,事後必須歸放原處,空滅火器應集中到公司門衛專職安全員辦公處,不得隨意亂放。

(四)如有關部門由於工作需要動用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應與專職安全員取得聯繫,必須經得專職安全員許可,方可使用。如擅自動用,按條例處罰,工作完畢後,物歸原處,用空的滅火器送到門衛專職安全員辦公處。

(五) 消防器材爲滅火所必需,因此,愛護、保養消防設是公司每個部門員工的職責。發現有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行爲者,有權制止並報綜合部處理,制止者給予表揚獎勵。

(六)各部門應保管好所屬範圍的消防設施完整和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動,周圍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妨礙使用。

二、消防器材保養:

(一)廠區內各指定點的消防器材均由綜合部專職安全員負責統一管理保養,做到定期定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對於各種滅火器,專職安全員每天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入《日常安全巡查表》。

(三)佈置在廠區內各定點的滅火器,凡在戶外的,每當冬天來臨前,必須認真做好防凍保暖工作。

(四)使用完的滅火器必須及時清洗、灌裝常備不懈。

(五)廠區內的消防栓和其它滅火器材,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檢查測試效果,確保正常。

(六)各部門、班組、辦公室各位員工,發現消防器材有損壞、泄漏、丟失等問題時,均應自覺向專職安全員及時反映,使消防器材的保養工作成爲全廠員工的義務。

(七)滅火器使用後,應及時到有資質的維修公司檢查,更換已損件,在有效期之前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並做好記錄,以免滅火劑過期失效。

(八)消防設施若有損壞,應填寫〈設備維修申請單〉,及時報修,應由消防部門指定的維修公司進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設施。維修後,應填寫《消防設施維修記錄》,註明維修原因、費用、措施、維修人等 。

(九)消防設施不足時,綜合部負責人應填寫《設備申購單》,由總經理批准後,由採購部負責到當地消防部門指定廠商購買。

(十)本制度從公佈之日開始實行,實行中未盡事宜日後可進行修訂。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6

消防工作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點,對小學生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尤爲重要。爲抓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大學校消防知識宣傳力度,預防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強學校消防安全教育,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讓學生了解各種常見火災類型,知道火警電話(119)和其他報警方式。教育學生懂得在公共場所不玩火,瞭解起火原因,能認識和使用一般的滅火器,初步掌握輕微火情的撲滅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識。

2、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對消防器材進行定期檢查保養,使之處於隨時可用狀態;對超過有效期的消防器材及時進行重新加粉處理;

3、對專用教室消防器材被老師隨便移動位置的及時復位;要求清潔工每月對消防器材進行擦洗。

4、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學校或其他公共場所。學校用於做實驗的易燃易爆物品、藥品,要專人分管,有專用地方存放,嚴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領,用後立即清理,全部歸還,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規定配備一定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加強管理,愛護消防設施設備,要經常檢查學校水、電、氣等設備。經常檢修電路和各種電器,保證學校不因電路老化和用電器故障等引導火災。

6、嚴禁在學校空屋或其他房檐邊堆放易燃柴草和物品,嚴禁在學校、實驗室、微機室、廚房等地吸菸和亂扔菸頭,預防火災發生。

7、學校要組織進行消防演練,瞭解不同公共場所的消防設施設備,在火災中能迅速組織學生逃生避險,不組織未成年學生參與救火。

8、做到安全用電,員工下班後,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嚴禁在學校內違章亂搭用電線路,注意提醒教職員工經常檢修用電器和用電線路,預防因電線老化而導致火災。

9、學校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疏散指示標誌的安裝位置應在腰部以下。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10、學校結合“安全月活動”、“119消防活動日”和季節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7

爲了促進消防目標化管理,保護全校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校所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由校政教處統一佈局及全面監督管理。

二、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實行責任到人。消防器材一經使用或被損壞,由責任人及時報告政教處。

三、政教處負責全校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維修保養及更換。並負責消防培訓及防火宣傳等工作。

四、消防器材周圍嚴禁堆放任何物資品,確保消防器材取用方便。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器材必須專物專用,不得將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

六、損壞消防設施及器材或擅自挪作他用的,按有關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者,報公安、消防機關按有關法規處理。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8

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爲保障安全生產,規範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規可依,確保急時好用,做到防患於未燃,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並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督。

3.2保安隊長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並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處理跟進。

4消防設備管理制度

4.1 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4.2 每季度由行政部和電工組防水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4.3 消防水泵每半年由行政部和電工組手動或自動啓動檢查一次。

4.4 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

4.5 備用發電機,由工程部根據設備檢查安排時間定期啓動檢查。

4.6 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10升、推車式65~100升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行政部監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4.7 公司建築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

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5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5.1 按照消防規範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5.2 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爲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5.3 標識名稱及作用

5.3.1 公共設施的標識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爲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並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禁止吸菸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菸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菸,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5.3.2 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範要求全爲紅色,並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範圍。

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5.4 消防機房的`標識

5.4.1 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5.4.2 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5.4.3 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5.4.4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檯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5.5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5.5.1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5.5.2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5.5.3 消防設備試執行記錄標識。

5.5.4 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5.5.5 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5.5.6 滅火作戰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圖的標識。

5.5.7 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6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6.2 行政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6.3 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6.4 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錶、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7器材配置

7.1.1行政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劃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

7.2登記入庫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隊協助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有效期、使用範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採購、更換。

7.2.2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辦理入庫手續

7.3使用與維護

7.3.1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

滅火器配置在各樓層的消防箱內,消防箱應設於顯眼、通風、乾燥、清潔的指定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

滅火器應保持乾淨、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

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後,物歸原處。

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後方可領出,用完後及時歸還。

7.3.2滅火器的維護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後,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並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

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

(1)壓力錶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後要及時灌裝)。

(2)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並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3)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

(4)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5)外觀檢查發現有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

(1)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

(2)壓力錶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

(4)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鏽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墊等發現有老化泄露現象。

(6)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經過維修後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

(1)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

(2)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3)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係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條

7.3.3滅火器的報廢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1)筒體嚴重鏽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鏽蝕面積大於或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鏽蝕的。

(2)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3)筒體嚴重變形的。

(4)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瓶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乾粉滅火器)

(5)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b手提式酸鹼滅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d手提式乾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e手提式儲式乾粉滅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g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年

h推車式乾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i推車式儲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j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報廢的滅火器或儲氣瓶,必須在筒身上或瓶體上打孔,並且用不乾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誌,並報維修單位處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設於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牆壁上。箱內有水帶、水槍並與消火栓出口連接,消火栓則與消防給水管線連接。發生火災時,按開啓方向轉動手輪,水槍即噴射出水流。

消火栓在使用過後,要把水帶洗淨晾乾,按盤卷或摺疊方式放入箱內,再把水槍卡在槍卡內,關好箱門。

水帶、水槍只用於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鬆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平時訓練領用的水帶(水槍),收卷後要輕放,嚴禁將水帶的接口,水槍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損。

7.3.5消火栓的維護

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鏽、漏水現象。

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卷盤、水槍、水帶是否損壞,閥門、卷盤轉動是否靈活,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或更換。

每月一次進行消火栓放水檢查,以確保火災發生時能及時開啟放水。

水帶、水槍應置於通風乾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黴、防腐、防破損。

7.3.6水帶的報廢

水帶破損、爛洞(不能修補,影響水壓)、硬化必須報廢。

7.4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設專人監管。

7.4.2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的管理原則。

7.4.3保安隊長每月定期組織和安排保安員對各個區域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保安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將發現有問題的消防器材登記後集中放置於指定區域,由保安隊長審查後彙總報告相關的各區域消防安全責任人,並負責維修結果的跟進、記錄。

7.4.4行政部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存放的滅火器的維護保養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7.5違反處理

7.5.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掛有檢查標識牌,標識牌上清晰註明檢查日期、檢查人。

7.5.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區域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並嚴肅處理,給予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

7.5.3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只限於消防專用,禁止佔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或故意損壞等,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將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9

1、 目的:

1、1爲保障公司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爲公司的經濟效益保駕護航,突出“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到滅火器材用時無礙,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

3、 職責:

3、1人事行政部保安隊負責落實檢查和保管。

3、2人事行政部負責督導和指導。

4、 程序細則:

4、1消防器材人事行政部負責,每半年綜合檢查一次,每月點檢一次,做到臨警好用。

4、2 本制度所指的消防器材具體爲:各類滅火器、消防栓以及其他消防設施。

4、3消防器材安置好以後,必須由各部門安全消防責任人負責,分段、分塊落實到班組。

4、4消防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貨物,不得阻塞通道,消防器材隨時保持清潔。

4、5消防器材是滅火的專項物品,不得任意挪用。

4、6消防栓箱內的水帶、接口、板頭、噴槍等物品要每月檢查一次,且隨時處於備用狀態。

4、7消防器材箱、消防栓及其內的物品損壞、缺少,將按公司《獎懲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按破壞消防設施論,送交派出所處理。

4、8公司建築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人事行政部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4、9過期損壞或因消防演習使用過的消防器材經人事行政部確認後,統一進行配備、裝藥,並按《廢棄物管理程序》規定處理。

4、10公司各類滅火器由人事行政部統一每年一次換藥並送檢消防部門。

4、11消防手電筒、出口指示燈、事故應急照明燈保持完好。

4、12採購消防器材時,應符合環保要求。

4、13報廢管理:

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鹼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手提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年;

手提式1211滅火器―――1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年;

推車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1211滅火器―――1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另外,應報廢的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筒身或瓶體上打孔,並且用不乾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誌,內容如下:“報廢”二字,字型最小爲25mm×25mm;報廢年、月;維修單位名稱;檢驗員簽章。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