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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實施考勤打卡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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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卡規範

規範實施考勤打卡制度的規定

1.公司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全體員工都必須自覺遵守,嚴格執行本人打卡,打卡次數:即早上上班、下班,下午上班、下班各打卡一次,一天共計四次

2、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反規定者,每發現一次給予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罰款50元的處罰。上班未打卡者,除非確有特殊情況,否則按曠工處理。

3、故意破壞打卡設施的,根據情節嚴重情況,全對責任人按購進價的3-5倍索賠,當班人員受連帶責任,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4、打卡機如因本身的故障無法使用,保潔主管應及時報修,任何人不得隨意亂動打卡機;如因未及時報修,影響正常打卡的,給予相應的'處罰。

5、若考勤機發生故障無法打卡,則由保潔主管手寫考勤記錄名單,並於月底送交公司財務部。

6、有漏打、誤打等情況的,必須在當事當天或者第二天之內憑打卡異常單到單位主管處作簽字證明處理(部門主管須由公司領導簽字證明)。無簽字的,按相關規定作曠工處理。

二、遲到、早退處理:

規定上下班時間內,上班延後/下班提前打卡者,視爲遲到/早退。遲到或早退15分鐘罰款5元,15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罰款20元,1小時以上(含1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理,扣發當日半天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