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個體診所衛生工作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注射室工作職責
1、凡各種注射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護士應掌握常用注射藥的藥理作用,毒性反應和過敏反應的臨牀表現及處理原則。
2、對病人要熱情、體貼,注射前應向病人作好解釋,取得合作,並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如有過敏史,禁止使用該藥。
3、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4、密切觀察注射後的情況,如發生過敏反應或其它意外應及時進行處理並通告醫生。
5、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前後應洗手,操作時應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換,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注射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
6、準備搶救藥品、器械,專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更換。
7、保持室內清潔整齊、每日紫外線消毒一次,定期細菌培養。
8、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消毒藥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藥械必須是獲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證》的合格產品。
2、根據消毒目的選擇適宜的消毒藥械和處理方法。
3、注意影響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應保持密閉,保證消毒藥品的有效質量(濃度)。
5、加強消毒效果監測。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體表面按規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溼式清掃,用“84”消毒液擦地。
8、建立消毒登記制度,定期更換消毒液。
三、醫師工作職責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帶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緻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史等,並對病人做認真仔細的檢查。
4、醫師必須認真寫門診病歷,做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待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醫師應根據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據處方。
6、根據社區疾病發生、流行的特點,負責社區健康狀況調查和社區健康診斷,做好社區居民的衛生宣傳工作。
7、負責疫情登記、報告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
8、負責社區的健康諮詢門診工作。
9、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培訓,刻苦鑽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四、醫務人員醫德醫風規範
(一)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
1、加強學習,牢記宗旨,熱愛本職;
2、工作認真、負責、細緻,責任心強。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權利,爲患者保守醫療祕密:
1、平等對待患者,做到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爲患者保守醫療祕密。
(三)文明禮貌,優質服務,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1、服務熱情周到,態度和藹可親,無“生、冷、硬、頂、推、拖”現象;
2、着裝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規範;
3、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溝通,自覺接受監督,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四)遵紀守法,廉潔行醫: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無差錯、事故。
2、堅持廉潔行醫,自覺抵制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嚴格執行《十不準》規定。
3、不開具虛假醫學證明,不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隱匿、僞造或違反規定塗改、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4、遵守規定,不私自外出行醫。
(五)因病施治,規範醫療服務行爲:
1、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2、認真落實有關控制醫藥費用的制度措施;
3、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不多收、亂收和私自收取費用。
(六)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和—諧共事:
1、服從指揮、調配,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醫療活動;
2、團結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勉勵,互相配合,取長補短,共同進取,無鬧糾紛現象。
(七)嚴謹求實,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1、積極參加在職培訓,刻苦鑽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2、增強責任意識,防範醫療差錯、醫療事故的發生。
五、傳染病報告制度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有義務做好傳染病的登記、報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授權他人瞞報、遲報、謊報。
(一)臨牀醫生必須按規定做好門診日誌的登記工作,填寫專卡和轉卡,要項目齊全、字跡清楚,住址詳細,不得有缺項、漏項。
(二)發現甲類及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須在兩小時內報告防疫科,乙類及丙類傳染病須在六小時內報告。
(三)發現傳染病暴發,食物中毒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首診醫生以最快的速度報告防疫科。
(四)防疫科每月對轄區內的門診和住院日誌進行一次檢查覈對。
(五)醫院防保人員應根據《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辦法》對甲、乙、丙類傳染病疫情按要求時限網上直報。
(六)醫務工作者在醫療過程中,對疑似或確診甲、乙、丙類傳染病不按要求瞞報、緩報、謊報,一經查實將給予教育、經濟處罰,並及時補報,情節嚴重者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追究行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