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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幼兒園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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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幼兒園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幼兒園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關於幼兒園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1

一、建立健全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臺帳和檔案

對於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應建立臺帳和檔案,其內容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投用時間和地點、歷次檢修記錄、檢測記錄和設備更新情況等。

二、定期檢查安全設施設備

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檢修,對於安全設施設備要定期檢查,安全科應每月檢查一次,車間每週檢查一次,班組每班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於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並做好維護和檢修記錄。

三、 安全設施、設備問題的處理原則和程序

存在的安全設施、設備問題應根據“三定一不推”原則限期處理。發現安全設施設備問題應制定整改方案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制定出相應的防範措施並做記錄,同時上報有關部門。

四 、強檢(定檢)設施、設備的檢測維護要求

強檢、密不可分的設施、設備,應按要求定期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對於其中的不合格項目,要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整改,要定期對強檢、定檢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證其性能安全合格,達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五、重點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重點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檢查應由專人負責,建立完善專門的安全檢查和執行維護臺帳。對於重點安全設施、設備要縮短檢查週期,檢查記錄要詳盡詳實。重點安全設施、設備問題應優先予以處理。

六 、安全設施、設備的報廢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

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設備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於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維修後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

安全設施、設備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應及時做好記錄。

關於幼兒園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2

一、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是撲救各類火災的先決條件和戰鬥武器,要求全體員工都要愛護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誌。

二、非火災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使用、試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示。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時,需經消防管理部門許可。

三、嚴禁佔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嚴禁圈佔、堵塞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消防器材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四、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對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示的行爲予以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並號召全體員工檢舉破壞消防器材、設施和標示的行爲。

五、按有關規範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

六、由專職人員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檢,按照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性能要求,每日、每月或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及時更換或維修。

七、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7.1室內消火拴系統定期檢查

室內消火拴箱應經常保持清潔、乾燥,防止鏽蝕、碰傷和其它損壞。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爲

(一)、消火拴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二)、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三)、報警按鈕、指示燈及控制線路功能正常,無故障。

(四)、消火拴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塗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五)、消火拴、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註潤滑油。

7.2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定期檢查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指示、應急照明燈具等設施。應按照有關規範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安全疏散設施,並建檔管理。

1、每日對安全疏散設施進行巡查,發現有以下問題之一的,應立即整改。

(1)、佔用疏散通道。

(2)、堵塞安全出口。

(3)、鎖閉疏散門。

(4)、在疏散樓梯上堆放物品。

(5)、破壞、覆蓋、挪用疏散指示標示、應急照明燈具。

2、每月對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燈具的性能進行檢測,發現故障及時更換或維修。

3、每月進行一次電源切換試驗,以檢測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的完好率,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7.3滅火器材的'定期檢查

每日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1、外觀檢查

(一)、檢查滅火器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已經開啓後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充裝。充裝後應作密封試驗並牢固鉛封

(二)、檢查壓力錶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後重新灌裝

(三)、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輕度脫落的應及時補好,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維修部門進行耐壓試驗,合格者再進行防腐處理

(四)、檢查滅火器可見零件是否完整;有無變形、鬆動、鏽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五)、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

2、定期檢查

(一)、每半年應對滅火器的重量和壓力進行一次徹底檢查,並應及時充填

(二)、對乾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噴嘴和噴槍等部分有無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體內乾粉是否結塊。

(三)、滅火器應進行水壓試驗,一般5年一次。化學泡沫滅火器充裝滅火劑兩年後,每年一次。加壓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並標註檢查日期

(四)、檢查滅火器放置環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正常

關於幼兒園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3

爲提高學校(幼兒園)設備的使用率和增強第一文庫網各校(園)管好、用好設備的責任意識,特制定設備管理制度如下:

一、設備管理分類

教育設備可分爲:A.電教資訊類(含資訊、廣播、視頻網絡及其終端,錄音機、投影機等);B. 辦公設備類;C. 體育衛生、遊戲類;D. 生物類;E.物理類;F.化學類;G.史、地類;H.小學實驗類;I.美術類;J.音樂類;K. 科技、勞技類;L.圖書類;M. 其他。

二、設備登記造冊要求

1、各校(園)的所有設備按“附表一”格式分類建立帳冊,務必做到帳物相符。

2、各校(園)設備必須在購進後一週內由責任人登記入冊,複印採購合同或購貨發票存檔備查。

3、圖書按有關規定製作目錄帳冊。

4、各校(園)有各類設備實物登記彙總表。

三、設備使用登記要求

1、各類實驗室要有分組實驗記錄和演示實驗記錄。

2、電教設備及教學平臺可參照“附表二”格式由學生代表每節課進行記錄(幼兒園及小學低年級可由各單位自行確定記錄方式)。

3、音樂、書法、美術、科學探究等專用室場設備使用情況可參照“附表三”表格記錄。

4、廣播、視頻網絡使用記錄見“附表四”。

5、圖書閱覽室開放記錄和書籍借閱登記按以往規定表格記錄。

四、設備損壞、維修及報廢登記手續

設備損壞、維修由保管責任人填寫“附表五”表格。設備需要報廢時,每件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填寫“附表六”先報主管領導審批,再報校(園)長審定後轉責任人在帳冊上及時註銷,保留校(園)長批覆存檔備查;每件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填寫“附表六”先報主管行政和送校(園)長審批,再報教辦或辦學單位批准後,轉由責任人在帳冊上及時註銷,並保留校(園)長和教辦或辦學單位批覆存檔備查。

五、設備管理的責任和考覈

1、各校(園)設備分類由主管行政或教師負責保管,各類設備要明確保管責任人。

2、各校(園)要按本制度要求,結合本校(園)實際制訂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各校(園)每月常規檢查時要檢查使用記錄及維護情況,統計教師使用設備的各類數據並及時在教師中通報結果。各校(園)每學期根據教師使用及維護設備情況,定出該教師在設備管理與使用的等級或評分,作爲計算教師每學期發放的績效工資的依據之一。

教辦每學期對各校(園)保管、維修、使用、報廢設備情況檢查一次以上,檢查結果納入年末目標評估總分。

3、保管責任人負責設備採購計劃的編制、設備購進登記入冊和設備日常清潔養護、破損維修、損壞或報廢申報、使用設備記錄及有關設備的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4、每年由主管行政對照本校(園)的設備帳冊與實物全面清點一次。

六、設備採購、維修經費的審批

1、各校(園)一次性購進價值每件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批量價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同一種設備添置,由各校(園)做出具體規劃,報辦學單位批准後,由辦學單位決定資金來源(使用單位公用經費開支或辦學單位撥款),並按鎮政府採購中心《採購目錄》的規定進行集中採購或自行採購。每件價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或批量價值在4999元及以下的同一設備,原則上由各校(園)公用經費開支,並按鎮政府採購中心《採購目錄》的規定進行集中採購或自行採購。

2、一般的設備日常維修經費原則上由各校(園)公用經費支出。

3、“附表七”內的設備在有效使用期前損壞或報廢,原採購價值單件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或批量價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維修更新費用原則上由使用單位公用經費支付;原單件採購價值超過3000元或批量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依照使用有效年限按比例由辦學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負擔經費(個別特殊設備,如投影燈泡等使用期滿後,重購經費由使用單位和辦學單位各負責50%);使用單位不能提供購置時間的設備在報廢和更新時,由使用單位全額負責經費。如設備屬於惡性人爲責任損壞的,由使用單位負責重置經費,並對保管或使用責任人在考覈時扣分和扣減績效工資。如設備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更新的,由辦學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審批決定。

4、屬鎮政府或鎮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購置的設備由於保管不善而失竊,一次在價值20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單位的公用經費負責重新購置;一次在價值超出20000元以上的,超出20000元部分由使用單位和政府或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各負責50%經費重新購置。屬居委會投資購置的設備,可參照以上計算方法由居委會和使用單位協商解決。

如學校(幼兒園)發生設備失竊事件,一次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必須在發現後3小時內口頭上報辦學單位和教辦,12小時內書面上報辦學單位和教辦。一次失竊價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列爲重大事故,除按上述方法處理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在該校(園)目標評估中作扣分處理。如發生失竊事故而隱瞞不報的,追究校(園)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