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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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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1

一、局全體幹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考勤簽到時間爲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幹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因公或因私外出,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因公或因私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爲缺勤。到外出差(辦私事)需延長出差時間不能及時辦理出差(請事假)手續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應在上班後一日內補辦,否則視同缺勤處理。經批准外出參加培訓或學習的,視同公務,履行報告手續。局領導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方可。

四、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事由、時間。請假1天以內者,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者,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報分管局長審批;超過3天必須向局長請假。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辦公室彙總。

五、實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衝。

六、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公佈,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爲認可。

七、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作爲日常績效考覈及年終考覈的的一項重要依據,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其中對於表現突出的.人員要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對於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休假延續。

八、工作人員缺勤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30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機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薄、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十、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爲準。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2

第一條凡局屬各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及工勤人員均適應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機關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

第三條公務員在工作時間,不得撤離職守辦理私事,不得串崗、溜號,不得幹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利用電話、電腦聊天、玩遊戲、炒股等。

第四條局辦公室、監察室每月對每人出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結果作爲年終考覈獎懲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公務員因病、因事不能到崗工作,應事先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公務員請事假需按規定程序辦理,凡不按規定辦理的按缺勤處理並進行通報。所在科室、單位的幹部職工請假,1天之內由各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1天以上,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各單位負責人請假,2天以內由分管局領導審批,2天以上報局長審批。分管局領導請假,由局長審批。請假1天內可口頭申請;1天以上(不含1天)需書面申請。

第七條公務員因病休假,必須憑醫院診斷結論和休假建議證明,辦理休病假手續,突發病情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病休手續的,先行口頭報告,事後補辦手續。不按規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公務員請休公休假,須到辦公室(人事處)辦理登記手續,辦公室(人事處)憑各單位和局領導批示,開具請、休假批覆。請、休假結束後,須到辦公室(人事處)銷假。

第九條公務員脫產學習一週以上或業餘學習(需佔一定的工作時間),到辦公室(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公務員不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請假期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逾期不按時上班的;不服從組織調動,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不服從組織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公務員曠工2天以內的,由個人寫出書面檢討,報局辦公室(人事處);連續曠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個人寫出公開檢討,扣發年終獎並取消年度考覈等級和評選資格;連續曠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條例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連續曠工15天或全年曠工累計達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報請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程序予以辭退。

第十二條公務員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崗位,不給當年年度考覈等次。公務員全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10年工齡以下請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請病假的累計超過3個月、20年以下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條各單位要加強對公務員組織紀律教育,對遵守紀律表現突出的要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