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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落實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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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兩委三部《關於實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實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暫行規定》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爲了加強我校綜合治理工作,使各級領導切實承擔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推動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全面落實,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關於落實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一、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爲本單位綜合治理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爲第二責任人。單位黨政領導責任人在年度工作計劃和述職報告中,要把綜合治理工作作爲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把抓好治安、維護穩定作爲自己的任期目標之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平安的責任。

二、要獎勵對治安保衛工作一貫重視,真抓實管並卓有成效的綜治責任人。要把抓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實績作爲考覈幹部的重要方面,其所負責的單位的綜治保衛工作必須是基本達標以上。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票否決權的原則,應取消單位和責任人當年評選先進和晉職的資格:

1、年度綜治工作考覈爲不合格的;

2、因嚴重官僚作風,對不安定因素和內部矛盾不及時化解,處置不力,以致發生羣體性鬧事,造成嚴重後果,影響學校穩定的;

3、因領導失職,導致發生惡性案件或重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4、由於管理混亂,制度鬆弛,防範措施不力,致使國家或集體財物被盜竊、詐騙、破壞,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對嚴重失職,導致本單位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重大治安事件的黨政領導幹部,根據其應承擔的責任,按照中紀委《黨員幹部犯嚴重官僚作風失職錯誤的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根據每年簽訂的綜治、消防責任書和《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綜合治理考覈表》的具體要求,按照下管一級和自查互查相結合的原則,對各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定期檢查。分院、處、室、系每半年檢查考覈一次,全校每年年終檢查考覈一次。根據各單位達標的實績,按優秀、達標、基本達標和未達標四個等級進行評定。

六、年終被評爲綜合治理工作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由學校授予榮譽稱號,進行表彰獎勵。優秀單位的責任人,參照人事部、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中組部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享受學校先進工作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