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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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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幼兒園健康檢查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幼兒園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幼兒園健康檢查管理制度1

一、幼兒健康檢查制度:

1、入園檢查制度:對幼兒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對有傳染病接觸的幼兒必須做胸部x線透視、肝功能等實驗類檢查,必須經過檢疫期,無症狀方可入園。同時要了解幼兒疾病史、傳染病史、家族史等。2、園工作人員參加工作以前,必須進行體檢,包括x線透視、肝功能等,檢查合格並無嚴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職。

二、定期體檢制度:

1、三歲以上的幼兒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體重各一次,測量要準,並做好記錄,進行健康分析、評價,疾病統計,及時矯治缺點。每個幼兒均應建立健康卡片或檔案。

2、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制度,認真做好一摸;有否發燒;二看:咽部、面板和精神;三問;飲食、睡眠、大小便情況;四查:有無攜帶不安全食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好全面觀察,積極配合班級對幼兒的一般疾病和外傷給予診治處理。

3、發現問題,即使採取措施,對國內的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防治,即使做好隔離、消毒,以及對班級的檢疫防止傳染病的蔓延。

三、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1、對每個班級的幼兒健康資料做到完善齊全、合理分類,填寫規範並及時整理、存檔。

2、相關幼兒健康資料完整保留,不得遺失,年終分類整理,裝訂檔案。

3、檢視幼兒健康資料需透過園領導同意方可檢視,檢視完備後及時歸還、歸檔。

4、加強技術防範措施,資料要經常通風、防潮、防蛀蟲。

四、幼兒晨檢及因病缺課登記制度

1、值班班人員每天早晨對每位入園幼兒的.健康狀況精心觀察和訪問,努力做到:一摸有無發熱、二看精神狀況是否欠佳。

2、值班人員每天早晨對帶有感冒藥等物品的幼兒做好登記記錄工作,以確保生病幼兒按時按量服藥。

3、禁止幼兒入園時,攜帶零食和影響幼兒安全的異物。

4、值班人員或任課教師發現感冒或發燒嚴重的幼兒,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繫,通知其幼兒家長領回去就醫或休息。

5、班主任認真做好每天幼兒缺課登記工作,並對未入園的幼兒進行“電話訪問”。

幼兒園健康檢查管理制度2

一、新入園幼兒的健康檢查

1、幼兒在入園前必須參加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全身體格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才能入園。

2、幼兒入園時應將健康檢查表和預防接種證交幼兒園。

3、對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幼兒,必須經過醫學觀察,觀察期滿且無症狀再作檢查,正常者可入園。

4、幼兒轉園,應憑原在園的健康檢查表無傳染病接觸史的轉園證明。幼兒離開園所三個月以上,需要新體檢後方可再入園所。

5、有嚴重先天性心臟病、裂齶、癲癇、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適應集體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兒童未矯治前不宜入園。

6、入園體檢時發現疾病應及時治療,患營養不良、貧血等可以入園後矯治,患傳染病應隔離治療,痊癒後憑醫療單位的證明方可入園。

二、幼兒定期體格檢查

1、幼兒入園後應定期體檢,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規進行全面體檢。

2、幼兒每半年測身高體重一次,每學期查視力一次,所有在園的幼兒每年查血紅蛋白一次。

3、定期體檢後要進行幼兒健康狀況分析評價和疾病統計,發現疾病或缺點及時矯治。

、幼兒晨間檢查

1、配備必要的晨檢用品(體溫表、壓舌板、電筒、常用外用藥及紗布、棉籤、晨檢牌、記錄本等。

2、日托幼兒每天早晨進班前,由保健做晨間檢查,檢查步驟包括一問二摸三看四查,檢查內容除觀察幼兒精神、臉色、摸體溫、詢問在家健康狀況外,還應根據幼兒的年齡、健康狀況、傳染病發病季節做重點檢查,如咽喉是否紅腫、腮部有無腫大、面板有無皮疹、是否攜帶不安全的物品等,對無異常者發給表示健康的牌子,讓幼兒進班。

3、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並記錄,對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長帶幼兒去醫院求診或留在觀察室臨時隔離觀察。

4、由保健老師收下家長帶來的藥,覈對姓名、藥名、劑量、用藥時間和方法,做好記錄,按時給幼兒用藥。

四、幼兒全日觀察

1、保健老師應每日上午、下午巡視各班級,向班上老師、保育員瞭解幼兒的健康狀況,如有可疑或異常應及時處理。

2、班內的保教人員應全日注意觀察幼兒的精神、飲食、睡眠、大小便等情況,對有病和體弱的幼兒加強生活護理,發現異常情況立即與保健老師聯繫並做好全日觀察記錄。

五、教職工體檢制度

1、幼兒園職工來園工作前必須到大連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全面體檢,包括胸透、肝功類,以及陰道分泌物檢查,糞便檢查,炊事員必須到市或區衛生監督所體檢,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

2、園內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率爲100%,體檢中發現疾病積極治療,發現傳染病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須持醫院證明方可恢復工作,如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陽性、化膿性面板病、結核、精神病等,有損幼兒健康者,立即調離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