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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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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提高農民的基本醫療水平,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援,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爲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原則:

(一)農村合作醫療水平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堅持政府組織、因地制宜、自願參與、分級管理、民主監督;

(三)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爲出、互助共濟、保障適度;

(四)堅持以大病統籌爲主,兼顧小額醫藥費用補償和適度合理的健康體檢,體檢費用原則上從門診統籌基金中適當支付。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以下簡稱“參合人員”)範圍:參合人員應是登記爲山亭區鄉村戶籍的居民。具體可以根據其家庭享受的計劃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來界定其是否屬鄉村戶籍人員。各鄉鎮(街道)要嚴格審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身份,嚴禁擅自擴大範圍。已經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不得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否則一律作廢。

(二)農民以家庭爲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個人繳費標準爲每人每年20元。

(三)省、市、區等各級財政對參合農民補償總額每人每年80元。

(四)農村五保老人、殘疾人、優撫對象、老年人、特困農民等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應交納的費用由政府按照市、區有關檔案規定承擔。

(五)隨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以後年度適度調整籌資標準。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農民個人交納部分,每年籌集一次,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參合農民個人部分徵繳結束後,財政承擔的部分按照區、市、省配套順序逐級撥付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六條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農村合作醫療事業,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管理

第七條區政府成立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合管委”),區合管委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主管領導任副主任,衛生、財政、農業、計生、民政、發改、審計、食品藥品監督、扶貧、廣電、殘聯等部門負責人爲成員。

區合管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

(二)負責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的制訂和實施;

(三)負責籌集、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對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預算、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四)監督檢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度執行情況,並組織考覈,實施獎懲。

(五)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

第八條區合管委下設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合管辦”),負責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日常管理工作。區合管辦設在區衛生局,人員按區編委設定標準配備,辦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區合管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及相應配套政策的實施;

(二)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管理、使用;

(三)負責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審覈、補償,定期公示資金使用情況;

(四)負責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評定、監督、檢查、指導;

(五)定期向區合管委和上級業務部門報告工作,準確及時地報送各種資訊;

(六)檢查、指導、監督各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各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新農合的籌資工作,按照標準爲新農合經辦機構配備辦公設施,配齊工作人員,經辦機構辦公經費列入鄉鎮(街道)政府年度財政預算.鄉鎮(街道)新農合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新農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參合農民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時交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

(二)自覺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因病就診,按規定享受醫藥費用補償;

(四)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監督,檢舉各種違法違規行爲,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區合管辦向參合農民免費頒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合作醫療證工本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參合農民持合作醫療證及有效身份證明就診,享受規定醫療費用補償。

第十二條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實行全區統籌、集中核算、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區合管委負責對基金進行統一管理,區合管辦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覈算工作。區財政局在區合管委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聯社開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合作醫療基金全部存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基金的收支嚴格執行《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使用由省級財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合管辦、區級定點醫療機構合管辦對參合農民的醫藥費用審覈後上報區合管辦,區合管辦複覈無誤後將補償費用撥付到鄉鎮(街道)合管辦、區級定點醫療機構。

第四章補償

第十四條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爲出的原則,合理確定補償比例,保證收支平衡。

第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用途分爲住院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三部分。其中門診統籌基金佔基金總額的35%,用於門診醫藥費用的補償;住院統籌基金佔基金總額的62%,用於參合農民住院醫藥費用的補償;風險基金按年度基金總額的3%提取,專戶儲存,主要用於彌補合作醫療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醫療基金臨時週轉困難等。風險基金留存總額不超過當年籌資總額的10%,風險基金動用後,下年度及時補充,保持應有的比例。原有的家庭帳戶基金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用於衝抵下一年度參加合作醫療繳費資金。家庭帳戶基金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用於家庭成員門診醫藥費用支出,也可用於住院醫藥費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體檢等,不得提取現金。

第十六條參合農民就診發生的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分開覈算,分別管理。

(一)門診費用的補償

門診補償費用在門診統籌基金中支付,每人年度累計補償總額不超過100元。參合農民在納入“三位一體”管理的標準化定點村衛生室、區內定點的一級醫院、二級醫院就診,門診費用按可報費用的50%比例補償,每人年度累計補償總額不超過100元;參合農民在沒有納入“三位一體”管理的非標準化定點村衛生室就診,門診費用按可報費用的20%比例補償,每人年度累計補償總額不超過20元;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不再予以補償;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種門診補償按照市衛生局規定執行。

(二)住院費用的補償

住院費用補償在住院統籌基金中支付。一級定點醫院住院補償不設起付線,二級定點醫院住院補償起付線爲200元,三級定點醫院住院補償起付線爲500元。起付線下部分不予補償,起付線上部分,一級定點醫院按照可報費用的70%補償,二級定點醫院按照可報費用的60%補償,三級定點醫院按照可報費用的50%補償;參合農民在同一醫院住院,一年內只扣除一次起付線;在其他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費用按照可報費用的30%補償。

(三)應用中醫適宜技術補償標準提高20%,使用中藥飲片、中草藥補償標準提高10%。

(四)每人每年累計補償支付額40000元封頂。

(五)參合孕產婦計劃內分娩實行定額補償,平產補償300元,剖腹產補償500元。

(六)對於新農合籌資繳費期後至下一個籌資繳費期之間新生兒發生的醫療費用,其母親參合的可用其母親的姓名享受新農合補償政策。

(七)對於參合農民同時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的應先執行保險賠付,其他政策規定費用優惠的醫療項目,應先執行優惠政策,再對符合合作醫療補償範圍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補償。

(八)對當年未享受醫藥費用補償的參合農戶,可以以戶爲單位推薦一人,自主選擇時間到指定區內一、二級定點醫院接受一次免費健康體檢。也可以以戶爲單位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在以後年度衝抵該戶家庭成員住院自費部分的費用。

(九)對特殊困難人員、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償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員,由民政部門按照農村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七條參合農民用藥補償範圍嚴格執行《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

第十八條參合農民持合作醫療證及有效身份證明可直接在本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無需辦理轉診手續;需到區外醫院住院治療的,在所在鄉鎮(街道)合管辦辦理轉診手續;急診就(轉)診者須在就(轉)診後5日內持醫院證明補辦有關手續;不按要求辦理轉診手續的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參合農民補償須提供的材料

門診就診提供材料: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明。

住院補償提供材料: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結算證明、出院小結、費用匯總清單、住院收費發票、身份證明及合管辦轉診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償;

(一)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或補辦轉診轉院手續的;

(三)非診斷所必需的檢查費用,以及與所患疾病無關的其他醫藥費用;

(四)煎藥費、住院伙食費、取暖費、出診費、救護車費、包房費等費用;

(五)健康體檢、安裝假肢、義眼、鑲牙以及各種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矯治等費用;

(六)因酗酒、打架鬥毆、自我傷害、受僱傭致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發生的醫藥費用;

(七)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大範圍急、危、重病人的搶救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各級政府解決;

(八)區合管辦認定其它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五章監督

第二十一條成立由審計、紀檢、財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參合農民代表組成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每年定期對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管理、醫療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

第二十二條區、鄉鎮(街道)合管辦、各級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公示醫藥費用補償情況,公示期不少於2個月,接受羣衆監督,監督電話:0632—8829881、8811280。

第六章考覈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建立區、鎮兩級工作責任制和考覈制度,把開展合作醫療工作實績列入政府目標考覈內容,對在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套取、騙取、虛報、冒領合作醫療補償資金的個人,追回損失資金,全區通報,取消該戶當年補償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大處方、人情方、亂開方、掛牀、放寬入院標準收入住院、銷售假冒、僞劣、殘次藥品,虛開發票、開假票證、冒領合作醫療補償資金等,追回損失資金,對當事人和醫療機構分別處以2-5倍的罰款,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責令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

第二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