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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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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後有哪些變化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新修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化,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2016年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什麼變化

一、四大政策變化

(一)生育政策方面

1、提倡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者可再生育。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並明確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關於再生育,新條例規定了三種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複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出臺規定。

2、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家庭收養子女影響其生育行爲的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3、取消二孩生育審批制度,實行二孩生育登記制度。新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准。

4、以人爲本,省際間生育政策的適用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

(二)節育政策方面

新條例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刪除了原來關於上環、結紮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及相應處罰。但上環結紮作爲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如果羣衆自主自願選擇的,衛生計生部門將繼續提供優質服務

(三)獎勵政策方面

1、取消晚婚(10天)晚育假(15天)。

2、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35天)調整爲獎勵假30天。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

3、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只要符合政策生育者)。

(四)法律責任方面

1、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新條例規定實行誠信管理,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將在申請貸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

2、減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法律責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三胎以上子女的,依然要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獨生子女獎勵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處理。即:

1、新條例實施之後,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2、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後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三、“全面兩孩”不等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取消

對於社會上流傳的一些諸如“計劃生育放開了”、“我國將不再實行計劃生育”等不實言論,省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迴應:

1、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2、“全面兩孩”不等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取消;

3、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即超生的,仍然要依法依規處理(含徵收社會撫養費和相應的黨紀政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