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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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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者,數人之財,司者,運轉之意,公司制度起源。”出自《大同》的《列詞傳》。意思是公司是大多人共同運轉,一起生活學習,工作的地方。 公司的法律定義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從嚴格意義上講,公司是指依照規定,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爲目的的社團法人。換句話說,公司是按照一定形式組成的經濟實體,以贏利爲目的,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組織。以實現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爲使命,透過提供產品或服務以換取收入。公司是社會發展的產物,與社會分工的發展而發展。公司一般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通稱爲。根據《公司法》(2006年)定義爲: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的概念中,一般包括4個要素

關於公司制度的起源

1、(必須)公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國家相關行政部門的承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國家相關行政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等證件;

2、以爲目的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目的在於透過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營利性成爲公司的重要要素,並以此區別於不以營利爲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爲目的的國家機關以及非商事性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制度起源》。以從事行政管理爲目的和主要活動內容的公司不應稱爲公司,因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司。

3、以行爲爲基礎設立由股東的投資行爲設立,股東投資行爲開成的權行是股權。股權是一種獨立的特殊權利,不同於經營權等物權,亦不同於債權。

4、獨立的公司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爲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基礎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我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作爲,必須具備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所規定的條件。公司制度起源現代的公司起源於《社會契約論》公司的起源.公司主要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company)、個人無限責任公司、合夥無限責任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以及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區別於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事業機構等。 現行中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分爲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西方公司理論看,公司根據不同條件可做多種分類。例如根據是否適用有限責任分爲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2條對公司進行分類,是根據組建公司的特徵並配合社會經濟需要而做出的。但並未排除其他公司形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因之,我們認爲第二種觀點較爲可採。 股份有限公司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最爲重要的特徵是:其全部資本分爲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本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例如上市公司。

公司除上述《公司法》第2條所規定的分類外,常見的分類方法還有以下幾種:根據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形式不同而劃分;根據公司的信用標準不同而劃分;根據股東對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轉讓而劃分;根據公司的國籍而劃分;根據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的控制和依附關係而劃分;根據公司內部管轄系統而劃分等七種較爲常見的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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