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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目標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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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船舶永恆的主題,隨着船舶建設的推進,人們對安全的認識不斷深化,越來越感到建設船舶安全文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下面是本站小編爲您推薦的船舶安全目標責任書,歡迎參閱。

船舶安全目標責任書

爲切實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經沿渡河鎮政府研究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對象

(一)相關村委會

(二)相關職能部門

(三)鄉鎮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

二、責任要求

(一)本責任書所稱的鄉鎮船舶分爲運輸船舶、自用船舶。運輸船舶是指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聯戶、承包戶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作業的船舶,包括風景區水域的旅遊船、工作用船和鄉鎮渡船等;自用船舶是指村民因自身或家庭生活和農副業生產必需的、主要在本鎮行政區域內或相鄰鎮活動的、不能從事社會性運輸的非經營性船舶。

(二)鎮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履行各自職責,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的行業管理和監督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鄉鎮運輸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準航行:

1、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2、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3、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5、旅遊船舶還應具備旅遊主管部門核發的旅遊許可證書;

6、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四)鄉鎮運輸船舶未經批准不得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

(五)營運渡船應辦理船舶保險和乘客意外保險。

(六)自用船舶必須辦理相關證照後方可航行。自用船舶被贈送、轉讓、出售後,受贈人、被轉讓人或購買人需要到當地村委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七)鎮政府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1、應成立應急指揮小組,在節假日及重大水上慶典活動期間,落實必要的現場監管、監護措施,防止羣死羣傷惡性事故發生;

2、與村委會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考覈其貫徹執行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政策法規工作情況;

3、召集村委會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召開會議,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找出事故隱患和落實整改措施;

5、發生沉船傷亡事故,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和人員趕赴現場指揮搶救,處理善後工作,並及時上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八)鎮政府的管理職責:

1、建立健全本鎮行政村委會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與村委會簽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

2、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洪水期、節假日等渡運繁忙時間,應增派人員維護渡運秩序;

3、落實本鎮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4、負責向羣衆、學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督促他們遵守內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規;

5、建立自用船舶登記臺帳,及時掌握自用船舶的變化情況;

(九)村委會的管理職責:

1、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並報鎮政府備案;

2、負責組織人員在節假日到渡口、碼頭現場維護渡運秩序,經常教育羣衆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則和渡運安全規定,制止和糾正超載、非法載客行爲;

3、負責鄉鎮船舶操作人員的管理,建立臺帳。組織操作人員接受培訓;

4、組織村民制訂“村民安全公約”;

5、加強對本村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

6、負責督促本村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按有關規定辦理證照。

(十)鄉鎮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所有或經營船舶的交通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1、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配備消防、救生、信號、航行等必需的安全設備;

2、嚴禁不具備條件的船舶和船員(操作人員)參加渡運;

3、嚴禁非法載客或超航區渡運;

4、必須在明顯的位置標明船名、載重線和客額,嚴禁超載航行;

5、不準在惡劣天氣和洪水期間冒險渡運;未經批准,嚴禁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航行。

(十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

1、安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2、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鄉鎮船舶交通安全實施行業管理;

3、海事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職

責,建立、健全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鎮政府開展鄉鎮船舶管理員和鄉鎮船舶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鄉鎮船舶管理員組織各村委會加強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

4、旅遊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風景區的旅遊船、工作船的安全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非法載客船舶;

5、其他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依法履行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職能。

(十二)對違規、違法航行的鄉鎮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由海事、交通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證照不全或失效的鄉鎮船舶擅自航行的,一律予以強制滯留,船舶所有人補辦手續後,方可解除滯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船舶,鎮政府應責令其所有人或經營人立即拆解,拒不拆解的,由鎮政府組織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門就地封存、拆解,所發生的費用由船主承擔。 (十四)對自用船舶從事社會性、經營性客貨物運輸的,視爲“三無”船舶予以沒收。船舶操作人員、船舶所有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理。

(十五)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村委會幹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員未按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或徇私,發生鄉鎮船舶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據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鎮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開通社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羣衆監督,接到鄉鎮船舶安全管理隱患舉報後應立即安排有關人員覈實情況,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一、渡船具備下列條件,方準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並領取工商執照;

(五)配備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資料;

(六)配備足夠數量、完備、有效的消防、救生、信號等必要的航行設施。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渡運:

(一)超客額或超重的;

(二)船體有裂縫或有漏水的;

(三)天氣惡劣、對航行安全有危險;

(四)船舶證書超期或渡工無證的;

(五)載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

(六)其它有礙渡船安全航行的。

(一)渡工必須年滿十八週歲,身體健康,掌握駕駛渡船技能,會游泳,並經海事部門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

(二)對於在載客超過12人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的渡工應當按照規定經過相應的特殊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覈合格,持有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

(三)渡工應保持相對穩定。

(四)渡工必須做好渡船的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工作,每天記錄航行記錄。

(五)必須自覺維持乘客上落船秩序,不得隨意停航罷渡,不得刁難乘客。

(六)當渡船在航行中發生危險或乘客落水時,渡船人員必須積極搶救。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應及時拔打報警求救電話。

渡運秩序管理制度

(一)渡船停穩後,依次序上落船,不得爭先恐後,上船後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兩舷側板上。

(二)自行車、摩托車、其它物品必須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一輛自行車或摩托車或50公斤物品按一個乘客額計算。

(三)船滿載時,應立即停止乘客上船;船超載時,後上者應自覺離船,渡工有權責令後上者離船。

(四)聽從渡工指揮,在渡運遇到危險時應配合渡工保持船身平穩,不得驚擾騷動。

(五)應自覺交納過渡費。

沿渡河鎮政府(簽字) 責任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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