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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政治下冊知識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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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是各種團體進行集體決策的一個過程,也是各種團體或個人爲了各自的利益所結成的特定關係。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初二政治下冊知識點總結,歡迎大家參考!

初二政治下冊知識點總結

第一課 國家的主人 廣泛的權利

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

1.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2. 所謂公民權利,指的是憲法和法律確認並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這種權益受國家保護,有物質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權利,稱之爲公民的基本權利。

3. 人民是區別於敵人的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是隻具有某國國籍並依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和承擔義務的人。在我國,公民既包括人民,又包括具有我國國籍的被剝政治權利的人.

4. 我們享有的權利,需要來自家庭、學校、社會及他人的保障,否則權利就會落空。

5. 我國透過建立以憲法爲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爲主要內容的權利保障體制,保障公民的權利。

6. 立法保障,就是將公民的權利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下來,運用國家強制力加以維護;司法保障,是指透過法律制裁各種侵權行爲,保障公民的權利。

我們享有廣泛的權利

7.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憲法是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書和保證書

8.公民在行使權利時要尊重他人權利;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權利;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權利。

9.言論自由不是無限制的絕對自由。濫用言論自由是法律不允許的。具體說來,言論自由要受到法律的兩方面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來侮辱、誹謗他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

10.如果隨意行使其權利,不僅回破壞國家和社會的穩定,而且違法行使權利的人還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二課 我們應盡的義務

11.這些義務來自親情、道德、紀律、法律等各個方面。其中,法定義務是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

12.爲什麼要履行法定義務?①.我們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對於法定義務,我們必須履行;②.在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③.自覺履行這些義務,是我們的“天職”,也是愛國的重要表現。我們要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以履行法定義務的實際行動,表達我們的愛國之情。

13.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具體包括: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務,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等等。

14.所謂道德義務,是指社會成員根據社會道德規範,自覺自願地承擔對他人、對社會的道德責任。廣大社會成員自覺自願地履行道德義務,既利於形成溫馨、和諧的人際關係,又能夠促進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

15.我們要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遵守“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範,積極履行方方面面的道德義務。(八榮八恥)

忠實履行義務

16.忠實履行義務的具體要求:法律鼓勵做的,我們積極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們必須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們堅決不做。

17.對法律所提倡的,我們要積極去做,這是忠實履行義務的重要表現。

18.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進、互相補充。凡法律所禁止的行爲,都是社會主義所譴責的行爲;有許多法律上的義務,同時就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我們積極實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行爲,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道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19.爲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國家的長久治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公民實施某些行爲。總之,我們只有做到正確地行使權利,忠實地履行義務,纔是一個具有高度法制觀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第二單元 我們的人身權利

第三課 生命健康權與我同在

生命與健康的權利

20.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21.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2.人格權是人們與生俱來的做人的權利,包括健康權、人身自由、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

23.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律賦予我們廣泛的行動自由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類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閉、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爲,都爲法律所禁止。

24.生命健康權是公民參加一切社會活動、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都失去了意義。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

25.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給予了特殊的保護。

同樣的權利 同樣的愛護

26.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健康,積極鍛鍊身體,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擁有強健的體魄和煥發向上的精神;有權在患病時及時醫治,恢復健康,增強體質;當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法律保護。

27.除了爲正義而獻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讓與或拋棄。因爲人具有社會性,生命一旦誕生就具有社會責任。一個人如果因爲困難、挫折、失意而自殺,必然會給親屬朋友帶來無盡的哀傷、較大的財產損失,還會引發老者無人贍養、幼者無人撫育等一系列社會問題。若公民傷害自己的身體,如乞丐爲博取他人的同情而自殘,必然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因此,輕生回自殘等行爲都與社會道義相悖,與法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