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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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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隨着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協議轉讓和強制拍賣活動逐漸升溫,並暴露出許多問題。尤其是國有股減持政策出臺以及非流通股上市提到議事日程,這些股權的協議轉讓和拍賣交易規模越來越大,所產生的問題也愈演愈烈。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涉及凍結和拍賣國有股、社會法人股的司法行爲逐年增加,相應產生的問題也逐年增多。爲規範與此相關的司法行爲,保證這項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8次會議討論透過了《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9月30日公佈施行。本文擬就《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問題作一探討。

《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規定》產生的背景

今年九屆人大第四次會議批准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綱要》第十六章“推進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內容,就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以及健全市場體系等有關問題指明瞭方向。第一、根據同志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制提出的有進有退、有所爲有所不爲的總的指導方針,除少數有關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而國家必須壟斷經營的企業改製爲國有獨資公司外,對其他國有大中型企業,國家鼓勵非國有企業、個人和境外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第二、國家鼓勵透過中外合資、相互參股等形式,逐步將計劃經濟時期遺留的國有企業改製爲多元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推向資本市場、規範上市。第三、國家將規範和發展資本市場,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的退市機制,疏通和規範虧損上市公司退出市場的通道。因此,國有資本必然將部分或者完全退出一些生產、流通領域以及第三產業,部分國有股性質將會前所未有地發生變化。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涉及國有企業改革、國有資本退出部分領域和產業的相關案件,應當堅持保證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以及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原則。

此外,國務院也於今年頒佈了《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確定了國有股依據市場定價,透過存量發行、回購、協議轉讓和配售等四種減持方法。頒佈減持國有股的《暫行辦法》是爲國有資本退出部分領域和產業提供具體方法,以利於儘快平穩地收回部分國有資本,以充實國家社會保障資金。今後國務院還將頒佈減持的具體實施細則。

由於上述兩個宏觀背景,使得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在國有股份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退市、國有股減持過程中以及其他民事活動中,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權方面的民事糾紛案件將會大量上升。同時,涉及於上市公司的社會法人股方面的民事糾紛案件也將大幅度上升。股權作爲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的標的物和執行的標的物出現的機率,將空前增大。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與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相關的案件中,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方面所能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定依然是比較原則性的,並無具體操作規則可循,在實踐中暴露出許多問題,因此急需進行規範。《規定》的頒佈和實施正是爲了解決這些問題。

二、目前在股權保全和執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財產凍結、評估和拍賣,屬於程序法中規定的問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一批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對於一般的有形財產的凍結、評估和拍賣等問題,已經作了較爲詳盡的規定。但由於上市公司的相關股權,是一種不同於一般有形財產的特殊財產,具有較強的特殊性,加之現有法律規範中沒有對上市公司相關股權凍結、評估和拍賣的具體規定。依法律中一般原則性規定進行處理,會因不同的人產生不同的理解,使執行結果發生重大差異;也容易使極少數人曲意利用,導致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