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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義務的特性及其內容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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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權利是客觀法律建立的基礎,客觀法律必須考慮到主觀權利這一關鍵性問題,下面是小編蒐集的一篇探究國家義務理論基礎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借鑑。

國家義務的特性及其內容構建

關於國家義務這一內容,我們可以從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看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這一做法,明確了基本權利的國家義務。基本權利和國家義務是憲法學的基本範疇,是當下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下,對人員的一個有效保障,也是從憲法學意義對國家義務進行系統的考察。

一、基本權利之國家義務的理論基礎

(一)基本權利之國家義務的分析法學基礎

分析法學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過程中,注重體現國家義務的觀點,認爲法哲學的基礎是基本權利的國家義務。針對於這一問題,美國分析法學家霍利菲爾德認爲:“權利應包括自由權、權力權、豁免權以及要求權。”這四種權利在進行轉化過程中,可轉化爲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利兩種。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利相比,不具備權力權和豁免權,但具有要求權和自由權。國家有義務滿足個人的要求權和自由權,並且不能對個人進行強制。由此可見,個人的要求權和自由權是國家義務的基礎。

(二)基本權利之國家義務的憲法哲學基礎

基本權利之國家義務的憲法哲學基礎,主要是從客觀價值秩序這一問題來闡述的,現代憲法中,國家需要保證公民的自由權和要求權,也就是滿足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自由。同時,在對這一問題研究過程中,我們可以從西方法律進行有效借鑑。西方法律中,強調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客觀法主要是根據社會實際情況,提出約束人行爲的法律條文,其目的是更好地保護大衆利益。主觀權利是指自由人對自身權利的一種追求,是爲了更好地滿足自身實際生活需要。

主觀權利是客觀法律建立的基礎,客觀法律必須考慮到主觀權利這一關鍵性問題。從這一問題來看,主觀權利的建立,要明顯先於國家法律構建。同時,主觀權利的內容也並非是法律規定的,而是由客觀的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所規定。

法律只不過是爲了更好滿足這一要求,從公衆利益角度進行考慮,建立相應的法律條文和框架,對這種權利予以肯定,使之能夠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得到相應的保護。主觀權利是公衆意識的一種體現,法律在承認這一問題的基礎上,會予以保護,並對違反這一權利的行爲人採取強制性措施予以處罰。基本權利的國家義務也是介於主觀權利和客觀法律這一基礎形成的,自由權利意識對國家義務有着重要影響,基本權利的價值越高,國家保障義務也就越大。

 二、國家義務的本質特性

(一)國家義務的政治性與道德性

關於國家義務這一問題的分析,學者們透過會考慮到兩方面內容,一是政治性,二是道德性。馬基雅維裏在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時,主要側重於統治權問題。即國家應該滿足人們的實際需要,能夠更好地保障公民利益,並且他提出了國家的目的,就是分享共同利益。國家在建立過程中,必須要以滿足公衆利益爲主,並且能夠對違背公衆權益的人進行有效處罰,而相應的處罰條件,漸漸地就形成了現代法律的基本框架。對於這一問題的研究,馬基雅維裏注重人的自由權利平等性,自由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在羅馬時期,自由權在國家建設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並且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

(二)國家義務的自律性與他律性

自律性和他律性是國家義務的重要屬性,也是從不同角度對國家義務的一種現實分析。關於這一問題,亞里士多德認爲國家義務的.自律性和他律性,無疑要站在公衆利益角度進行考慮,要保證國家能夠更好地滿足公民基本權利。但丁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時,他認爲國家是爲了更好地滿足人民生活需要,使人們能夠生活在一個穩定的環境中。馬基雅維利則認爲,國家要注重保障公民的司法財產,只有這樣,國家才能夠長治久安,否則的話,必然會走向滅亡。洛克對這一問題的研究認爲,國家是保護人民的。由此可見,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國家最基本的義務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公民的自由權、私有財產權等。這些權利也是人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若是基本權利無法保障,國家義務無法履行,國家將不復存在。霍布豪斯與格林一樣,在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時,他認爲國家的義務是構建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對社會上出現的災難進行接觸,對人民進行有效救治,確保人民能夠在一個穩定的環境下生活。綜合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國家發展過程中,自律性和他律性具有統一性,其中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三、基本權利之國家義務的內容及構成

(一)我國憲法文字對國家義務的規定

首先,我國憲法文字中對國家的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憲法第33條中,做出瞭如下解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透過憲法第33條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國家以憲法最高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保障。

其次,憲法構成的基本法律條款中,對公民權利都有着相關規定,注重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這些法律規範,構成了我國國家義務體系。在法律中,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人身自由權利、人格尊嚴權、住宅權、通信私密權等基本權利,都有着明確的規定。這些基本權利體現出了國家義務。

最後,我國憲法總綱以及其他國家機關職權的相關規定中,還做出了其他基本權利和國家保護義務的規定。其中,憲法總綱中較多的談及到了公民的財產私有權以及國家保護義務。對公民私有財產權利的規定,主要有擁有權、繼承權、轉讓權等權利。憲法第11條中,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予以保護。此外,國家機關職權中,也考慮到了公民基本權利等內容。例如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等。憲法是我國的基本大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以法律形式進行保護,充分體現出了國家義務。

(二)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保障義務

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保障義務,是爲了更好地對公民基本權利予以保護,讓國家法律在實際保護過程中,能夠充分發揮作用。對此,在進行立法工作過程中,必須對公民基本權利予以考慮和照顧,並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保護條款,一旦公民基本權利遭受侵害,可以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對被害人予以保護。在實際保護過程中,則根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執行。這種模式下,對傳統的人權保障觀念進行轉變,能夠更加明確人權分類。同時,國家透過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司法機關進行人權保障,具有實質性意義,能夠真正解決人權問題,使人民的基本權利得到有效保障,體現出了國家義務。除此之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過程中,需要根據國家法律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保護工作,其工作必須以國家法律和國家現實狀況作爲基本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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