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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銷商品的稅務及會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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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銷商品的稅務及會計問題
委託代銷商品歷來是商品銷售的重要方式之一。這種銷售方式既可以減少委託方的商品積壓以加速資金週轉,又可以減少受託方的商品資金佔用以降低商品經營風險。關於委託代銷商品業務的處理已有定論,但該項業務中的稅務處理,筆者認爲有值得進一步討論的必要,在此提出以供。

  一、委託代銷商品業務中稅務及會計處理方法

  代銷是指受託方按委託方的要求銷售委託方的貨物,並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代銷貨物有以下三個特點:①代銷的貨物,其所有權屬於委託方;②受託方按委託方規定的條件出售;③商品的'銷售收入爲委託方所有,受託方只收取手續費。在這項業務中會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務處理。在雙方均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下,可以對雙方的處理方法作如下。

  1.受託方只收取手續費,嚴格按照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託方以委託方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於受託方按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一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一般情況下,受託方交納的增值稅額爲零。同時,對受託方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爲向委託方提供的勞務報酬並交納營業稅。

  例1:A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協議價200元/件,該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業按協議價格出售給顧客,A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B企業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甲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增值稅稅率17%,營業稅稅率5%)。

  (1)A企業的稅務及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