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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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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和規定
描述和規定  【內容提要】作爲主體對對象的語詞—符號說明或摹寫,任何描述都必須以相應的規定爲前提。作爲主體爲描述對象所做的規範性設定,任何規定都在客觀根據和主觀需要的張力中形成。這意味着描述具有明顯的人類學特徵,任何描述都具有規範的性質。描述的意義和適用範圍是相對於作爲其前提的規定而言的。當描述涉及作爲自身前提的規定時,會因達到該描述的邊界而失去意義。但在更高層次的新的規定的基礎上做出超越原有規定的描述,則構成人類描述發展的基本方式。規定可以是明確的,也可以是隱含的,描述與作爲自身前提的隱含規定相沖突是悖論產生的根源。規定及以其爲前提的描述不僅具有相對性,而且具有合理性。規定和描述的合理化是人類描述發展的重要內容。

  由於向來被看作是主體對對象的客觀寫照,描述(description)本身似乎沒有什麼可追問的。然而,透過作爲其前提的規定(stipulation)可以清楚地看到,任何描述都具有明顯的人類學特徵。即使在所謂“客觀”的描述中,也有主觀規定的因素。任何描述都具有規範的性質。描述與規定的內在關聯以及由此而具有的人類學特徵,在更深層次上反映了人類認識的本性。

      一、從悖理性看描述與規定的內在關聯

  在認識論意義上,描述可以定義爲主體對對象的語詞—符號說明(verbalaccount)或摹寫(verbalportrayal)。它既不是照相式的描繪,不是形象繪畫或象徵性的標示;也不是純粹的主觀表達,不是情緒的表達或願望的表達。正是由於作爲主體對對象的語詞—符號說明或摹寫,描述絕不是不成問題的'。無論在日常生活還是嚴格的學術探索中,一些描述的悖理性都充分表明了這一點。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說到這樣一類話而不覺得有什麼不妥:“不是辦法的辦法”、“什麼都不可信”等等。在語言的實際使用中,這樣的表述總是有其意義,甚至並非可有可無,只是作爲嚴格的描述,它們涉及一些極爲重要的問題。

  從語言的日常使用看,“不是辦法的辦法”似乎是一種十分自然的說法,但從描述的角度看,這種表述卻明顯相互矛盾。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用它表明這樣一種意思:不是辦法,但是作爲辦法來使用。或者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把它權當一種辦法。只是嚴格追究起來,這裏涉及“辦法”的定義或規定:“不是辦法的辦法”到底是辦法還是不是辦法?

  同樣,“什麼都不可信”似乎本身並不存在任何相互矛盾之處,但這類描述也深藏着悖理性。說“什麼都不可信”,也就是說不相信任何東西,然而“不相信任何東西”也仍然是一種信仰:什麼都是不能相信的。當有人說“什麼都不可信”的時候,事實上他正在表達一種信仰,並且還可能企圖讓別人相信它。

  類似的例子不僅出現在日常生活裏,而且可以在嚴格的學術討論中看到。譬如作爲一種極端的哲學觀點,“一切都不可知”這一描述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既然一切都不可知,那人們又是怎麼知道“一切都不可知”這一命題本身的?這種情況甚至出現在一些科學家的嚴謹思考之中。量子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尼爾斯·波爾在談及量子力學時,就曾提到“沒有定律的定律”這一說法,意思是量子理論會得到這樣一條定律:不存在經典物理學中的所謂“定律”。(注:約翰·惠勒:《物理學與質樸性》,安徽科學技術大學出版社,1982年,第45頁。)這裏則涉及“定律”的定義或規定:“沒有定律的定律”本身是不是“定律”?

  如果說,這還只是一些淺顯或不嚴格的表述,那麼,我們在人類認識的深層可以找到更耐人尋味的例子。後現代哲學中的“非哲學”(non-philosophy)概念就最爲典型。正像“什麼都不相信”也是一種信仰,即使以對哲學的否定形式出現,“非哲學”也仍然是一種哲學。“非哲學”並沒有也不可能“逃離”哲學,正像同爲後現代哲學家的雅克·德里達所說,“並不是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樣,可以輕而易舉地‘走出哲學’。那些以爲自己已經這樣做了的人事實上並沒有做到這一點,正是在整個談論的過程中,他們常常爲自己聲稱已被擺脫的形而上學所吞噬。”(注:JacquesDerrida,on,Rout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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