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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資產減值會計準則對企業納稅影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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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資產減值會計準則對企業納稅影響的研究
2006年2月,財政部正式發佈新修訂的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新準則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提高了會計資訊的質量,滿足了投資者、債權人、經營者、監管部門和社會公衆等對資訊的需要。新會計準則的發佈實施將對企業涉稅業務的處理產生直接的影響,但由於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原則等均有所不同,二者之間必然存在差異,本文主要對《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以下簡稱新準則)對企業納稅(主要指所得稅)的影響進行研究。   2.稅法規定①,對於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對於提取減值準備後仍然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處理仍按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計稅成本進行攤銷,與會計準則存在明顯差異(該差異在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進行調整);在確認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讓損益時,應配比扣除稅收口徑計算的固定資產淨值,與會計準則也存在明顯差異(該差異同樣在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進行調整);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經批准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5‰。稅法還規定②,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範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企業應於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計提壞賬準備,新準則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範圍遠大於《企業會計制度》和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因此,執行新會計準則後,企業對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的比例超過其餘額5‰的,或者對應收票據、預付賬款、長期應收款等其他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的,都應作所得稅納稅調整增加處理。   二、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存在差異的分析   (1)兩者所要達到的目標不同。會計目標是要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而稅法的目標主要透過公平稅負、公平競爭來保證財政收入的實現。(2)兩者的基本前提不同。會計覈算的4個前提是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同於會計主體,而且對收益、費用、資產和負債確認、計量的時間和範圍不同,必然產生暫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3)兩者遵循的原則不同。所得稅法除了遵循一些會計原則外,更主要的是堅持法定原則、公平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反避稅原則和行政效率原則。   處理:稅法允許扣除的折舊額=(80000-4000)÷5=15200(元),與會計提取的折舊相同,但對企業提取並且記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4400元不予承認。由於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是按原會計準則設計的,在稅前扣除項目中不包括資產減值損失,所以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貸:累計折舊8000
 
  處理:稅法允許扣除的折舊額仍爲15200元,會計和所得稅處理出現差異。該差異的解決主要透過前期設定臺賬進行記錄,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