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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邊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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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在西部C縣的實證調研,我們發現,在基層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由於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高,基礎性的法律服務需求構成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需求中的最主要部分,而於此對應的是,提供“萬金油”式法律服務的基層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們構成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供給中的最主要提供者。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基層法律服務邊界論述

摘要:透過在C縣的實證調研,我們發現,由於基層法律服務需求的水平不高、法律服務的供給力量不足,基層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們在職業和執業的邊界上存在着業務重疊、身份混同、地域割據和業務分層等既交叉、模糊又對峙、割據的局面。

 關鍵詞:基層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割據

縣地處西南內陸山區,縣域面積2330平方千米,戶籍人口80萬人,屬“國家級貧困縣”。C縣現有律師事務所4所、基層法律服務所9所,執業律師36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39人。①其中,4個律師事務所和2個法律服務所位於縣城,7個法律服務所則分佈在7個鄉鎮場上。

一、模糊

透過對C縣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訪談,我們發現,與法律工作者相比,律師羣體對自己的職業身份更具優越感,法律工作者則將成爲律師作爲職業晉升的主途。事實上,根據我們的調查與統計,C縣近半的執業律師曾在法律服務所工作,他們透過司法考試後才轉變爲律師身份。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雖同屬法律服務職業,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受《律師法》的規範,而法律服務所和工作者則由司法部的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約束,二者不能混爲一談。但在C縣,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名義和業務上都存在着重疊與模糊:

(1)業務的重疊。在C縣法院和派出法庭,我們看到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共同遊走、相互對陣的身影。《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確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都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司法部《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第三條爲法律工作者設定的業務範圍與《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律師業務基本一致,除刑事辯護外,法律工作者幾乎可以涉足律師業務的全部內容。事實上,2014年,C縣法院審結的刑事案件只有155件,而審結的民商事案件達3241件。②在C縣,刑事辯護不過是律師們一塊小小的“自留地”,在廣闊的民商領域中,法律工作者與律師是同臺競技。

(2)職業身份的“混同”。在一般民衆的認知中,律師與工作者並無區別,他們都是“律師”。在親歷到C縣法律服務的個案中時,我們觀察到當事人對法律工作者的稱呼就是“某律師”,而“某律師”也安然接受。就此,Q鎮法律服務所的工作者Z對此有一番說明:“一方面,當事人不清楚正式規定,他們沒有能力對律師和工作者進行區分;另一方面,對當事人來說,他們關注的是麻煩的解決,而不是誰來解決他們的麻煩,他們沒有必要對律師和工作者的身份進行區別。而且哪個工作者會主動在當事人面前說自己不是律師呢。”

二、割據

(1)在地域分佈上,律師佔據着縣城,其執業場所主要是C縣法院、縣城及周邊;法律工作者則盤踞在鄉鎮場上,執業的場所主要是派出法庭和鄉鎮場、農村居民。縣城是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駐地,有常住人口有10萬人,C縣4家律師事務所全部位於縣城,3家在法院對面,1家在法院右側。Q鎮是C縣第二大鎮(第一是縣城駐地鎮),距縣城40公里,有人口4.4萬人,鎮場人口已達1萬多人,Q鎮法律服務所有工作者6人,是爲Q鎮居民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力量。

(2)在人員數量上,C縣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可謂勢均力敵:36比39。C縣人口80萬人,平均每1萬人纔有一名專門的法律服務人員,每2萬人纔有一名律師。而在2013年,北京每1萬人口就已經擁有11.7名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存在確實緩解了基層法律服務力量的不足。

(3)在業務層次上,除刑事案件被律師壟斷外,縣域內的重大案件也基本被律師掌握。縣城是全縣的人口、經濟、商業、審判中心,“近水樓臺先得月”,律師自然更容易獲取到縣域內的“高端案件”。同事,律師職業的准入門檻和執業資質本就高於法律工作者,其智識和技能更容易受當事人信賴。對於“山寨”與“城邦”得以割據的原因,我們認爲主要有3點:

1.C縣的經濟水平決定了法律服務內容和水平的基礎性,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都能提供,律師提供的高於工作者水平的服務部分並不是基層民衆主要需要的;

2.山區地形導致了律師下鄉和鄉鎮居民進城的不便(包括更多的交通花費和更長的辦案時間等),7個主要鄉鎮上的派出法庭和法律服務所形成配套,縮短了法庭、法律服務與民衆的距離,鄉鎮居民和農村羣衆自然樂於享受近便的法律服務;

3.法律工作者多是鄉鎮上土生土長的本地人,在鄉鎮上有着更爲豐富的地方性知識和人際關係,這是“常居縣城之遠”的律師們所不具備的。綜上所述,我們認爲在基層地區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邊界既存在着模糊與重疊也存在着對峙與割據,導致這種矛盾格局的根源在於基層法律服務水平不高和基層法律服務力量不足,在以基礎性法律服務甚至是“兜底性”法律服務爲主要需求的法律服務市場中,法律工作者的確能夠彌補法律服務供給的不足,平衡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