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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法律制度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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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的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法律制度

我國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法律制度分析論文

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還沒有制定完整的國際工程承包法。涉及到國際工程承包法律的問題,主要是依據我國建築法律法規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法律法規來進行處理。因此,可以說,在國際工程承包法律制度建設方面,我國的相關領域的法律架構並不完善。

2、我國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體系的特點分析

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的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法律法規,層次較低,在較低的層面,不同部門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不夠嚴謹,有的條款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牴觸,在實際落實和執行過程中,操作性較差。到目前爲止,仍沒有專門的國際工程承包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法律法規中,國際工程承包法律的位階相對很低。

3、我國國際建設工程承包立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3.1國家主權原則。國際建設工程在承包立法方面,不可逾越國家的主權。涉及到多個國家的,各國之間要相互尊重,這也是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要求。國際建設工程,不僅涉及到資金的國際流動,也涉及到勞務的國際流動,不同國家要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對於國際建設工程承包出現的問題,要選擇適合本國的法律,按照的相關的合同規定,處理爭議問題。在維護本國利益的基礎上,不損害他國利益。

3.2公平互惠原則。在國際建設工程方面,由於涉及到的國家較多,人口衆多,因此,在國家建設工程承包立法方面,要綜合考慮各方的利益。不得透過特殊的法律條款,爲一些大型建築工程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國際建設工程的雙方當事人,要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進行談判,任何一方,不能擁有特殊權利,更不能以打壓小。相關合同的簽訂,要在平等協商、充分溝通的前提下,自願簽訂。在經濟方面,合同的雙方要注意照顧對方的經濟利益,堅持權利與義務的對等。不能以一方在資源、技術和資訊方面的優勢,去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3.3尊重國際慣例原則。國際建設工程的立法,要尊重基本的國際慣例。在現代國際關係中,國與國之間的合作不斷深化,相互之間的交往程度日益加深,但是仍然存在較大的利益分歧,這種分歧的存在,就使得國際經濟活動中的統一立法面臨較多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堅持國際慣例原則就顯得非常重要。國際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交往過程中,形成的',得到大多數國家尊重和認可的一致行爲準則。國家建設工程承包立法,要參照國際慣例的類似情況,對不同的利益主體進行調整,爭取制定的法律法規,可以滿足較多國家的使用需要。

3.4質量第一原則。從國際建設工程的屬性來看,一般具有建設週期長,投資規模大等特點。因此,相關國際建設工程承包立法應該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在法律層面,提高對國際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保護力度。國際建設工程,其質量關係着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安全,也是承包企業施工技術的重要體現,影響着合作雙方的關係,因此,在法律層面,一定要明確對國際建設工程質量的要求。

4、構建和完善我國國際工程承包法律制度的對策分析

4.1立法部門要提高對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法律的重視。進入新時期,我國在推進一帶一路戰略的過程中,會有越來越多的建築企業集團,走出國門,到境外承包大型的基建工程。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所面臨的相關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方面的法律問題會運來越多,所以,國家的相關立法部門,必須要提高重視,認真籌備相關的立法工作。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法律的制定,要得到國家立法部門以及其他各級單位的支援,以儘快制定我國在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方面的獨立法律。

4.2制定科學的立法規劃,分清工程承包立法。包立法主要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層次展開。而這些法規規章效力層次低,往往得不到嚴格遵守。同時這些法規規章之間相互衝突,嚴重影響了對工程承包的統一法律調整。有鑑於此,我們應提高工程承包的立法層次,工程承包立法原則上應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主。制定科學的立法規劃,分清工程承包立法的輕重緩急,建立健全國際工程承包法律制度。在現行《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基礎上、制定一系列配套法律制度。

4.3加強高層次的立法。我國現階段和國際工程承包立法主要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層次展開。而這些法規規章效力層次低,往往得不到嚴格遵守。同時這些法規規章之間相互衝突,嚴重影響了對國際工程承包的統一法律調整。有鑑於此,我們應提高國際工程承包的立法層次,國際工程承包立法原則上應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主。

4.4加強對國際建設工程的質量的控制。在國際建設工程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不能忽視對工程質量相關法律條款的修訂。法律制度框架的完善,要把質量控制的細節落實到位。國際建設工程的投資回收期很長,相關的利益主體均承擔着較大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透過法律程序,明確建設工程的質量要求,以防在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出現較大分歧爭端,影響合作雙方的長遠關係。

4.5重合同守信用,充分借鑑國際慣例。有約必守不僅是一般經濟交往的基本準則,也是國際經濟交往中的基本準則。在國際工程承包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礎上一旦簽訂了合同,就必須信守,不得違反,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際慣例在國際工程承包領域的規範作用十分明顯,其影響往往超過特定國家的國內立法、甚至國際公約(條約),因此,我們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消化和吸收國際慣例,以便使我國的工程承包法律制度與國際慣例相接軌。

4.6借鑑建築工程企業的管理經驗。建築工程企業在實際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方面的經驗,是十分寶貴的資料。對於我國來說,由於在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方面的專業的法律。因此,在完善承包法律方面,要充分借鑑一些優秀的建築工程企業的相關經驗,立法部門要傾聽一線管理技術人員的意見,提高相關立法的針對性。從實際情況來看,國內一些大型的建工企業,在管理國際建設工程承包方面,有着良好的經驗和管理技術,這方面的經驗,對建築工程承包立法,是非常有益的。

4.7提高國際間的立法合作水平。在國家建設工程承包立法方面,要不斷提高國際合作水平。對於我國來說,要需向西方法律完善的國家學習,在國際建設工程領域,相關的承包、租賃、投資等方面的諸多法律,英美法系的國家,有着非常優秀和豐富的經驗,在這方面,我國的相關立法部門,要主動尋求同他們建立合作關係,並且深入推進國際間的立法合作水平。一帶一路沿線的國家和地區,建設工程領域的相關法律,要提高協作層次,爭取建立一套地區性的建設工程法律。結語,在我國越來越多的建築工程企業,走出去的時代背景下,國際工程承包及其法律制度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我國建立國際工程承包制度的歷史相對較短,制度本身還很年輕,再加之我國一些特殊情況,使得國際工程承包法制建設存在諸多不足,但也應該看到我們處在國際慣例相對完善、有關國家立法相對成熟的背景下,這有利於學習外國先進經驗,把對我國有用的、世界範圍內普遍推行的、有積極成效的制度,科學地加以引用,才能使我國國際工程承包法律制度在規範化、法律化、科學化基礎上日益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