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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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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概述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爲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誇大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誇大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很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爲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爲或不作爲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爲”:“在人的行爲中,合同屬於正當行爲”:“在正當行爲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爲”:“在民事法律行爲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爲”:“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爲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的解釋。第一,在市場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同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說”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隨着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終極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爲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熟悉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回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爲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回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回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爲了正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爲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