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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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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能夠在小規模的企業中發揮出它的全部作用,而法人組織在社會市場經濟中無法對其作出有效的補充。以下是本站小編蒐集整理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問題分析論文,歡迎閱讀借鑑。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問題分析

摘要:個人獨資企業現階段正處於多元化發展的市場利益主體中,因此應該確立它的民事主體地位。在之前,大多數的個人獨資企業都將民事主體的標準定爲在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上,這個觀點在根本上是錯誤的,雖然在民事主體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它的組織形式也會相應的發生一定的變化。並且,在承擔債務這個環節上,個人獨資企業要堅持雙重的優先原則,有利於將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方在債務累積超過資產時,理清償還債務的順序問題。

關鍵詞: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繼承

從2000年後,國家就出臺了與個人獨資企業相關的法律,填補了我國在市場主體中的法律體系的缺漏,更是爲相關的中小企業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證,實現規範化的企業組織形態。但是,在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中,還存在一些像個人獨資企業是否應該確立起第三民事主體,奠定非法人團體地位的問題。下面筆者就來談一下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問題,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一、在個人獨資企業中,要確立民事主體地位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主體制度佔據着較爲重要的地位,傳統的民事主體模式是由兩大主體組成的,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除了這兩個主體以外,在相關制度中沒有其他的民事主體。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迅速,市場的主體也越來越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趨勢,而且還有許多個人獨資企業和國家等主體不包括在自然人和法人這兩大主體中。爲了具備成爲民事主體的資格,個人獨資企業該怎麼做呢?從目前的社會經濟情況看,個人獨資企業在市場上所佔的份額越來越大,已經發展成爲獨立的市場主體,所以在法律上,對於民事主體地位,個人獨資企業也要有一個明顯的界定。

個人獨資這種經營方式,並沒有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而衰落,不論是發達或是發展中國家,最爲常見的一種經營方式就是個人獨資。而隨着世界經濟的蓬勃發展,許多發達國家對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愈來愈重視,也加快了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速度。

二、在形式上,個人獨資企業有着法人組織形式所沒有具備的優點

1.個人獨資企業能夠在小規模的企業中發揮出它的全部作用,而法人組織在社會市場經濟中無法對其作出有效的補充。

2.法人在設立和解散企業時,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在嚴格的關卡下設立或是解散的時間將會成倍的.拉長,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就不會有這樣的困擾,不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關卡,靈活的聚散經營方式幫助它提高了競爭力和應變力。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企業出現負債情況的時候,需要承擔無限的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商業信譽較強。在快速發展的新經濟時代,作爲單獨經營的自然人在社會中的作用仍然沒有降低,能夠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具有特殊的存在價值。因此,我國要肯定個人獨資企業在民事主體中的經營實體地位。

從法律上來說,我國的個人獨資企業具有非法人團體的屬性,與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其表現爲以下四點:一是個人獨資企業在人格上,具有相對獨立性;二是個人獨資企業在財產上,具有相對獨立性;三是個人獨資企業在利益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四是個人獨資企業在責任上,具有相對獨立性。[1]首先,個人獨資企業可以運用自身獨立的名義來進行活動,而個人獨資企業只是作爲一個獨立的實體來實現的;其次,一個企業要想得到長足的發展,就需要依靠穩定的物質基礎,而企業的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就說明了企業投資人在企業的財產方面享有所有權;再次,在人格和財產方面,個人獨資企業都有了相對獨立性,也就說明企業在產生效益後,也擁有了相對獨立的利益;最後,在承擔債務方面,根據上述三點的獨立人格、財產和利益,也應獨立的以自身的財產承擔無限的責任,不能將承擔方模糊化,也能夠有效的保證企業的信譽。[2]

三、人們對個人獨資企業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一般人都認爲社會組織是否能夠取得民事主體的資格,主要看是否能夠承擔民事責任,但是這種認知在根本上是錯誤的。根據權威學者的論述我們可以發現,法人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的關鍵就是它能夠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獲得法律上的認可,成爲民事的主體的原因則與其相反。並且,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也在於它的市場信譽較強,能夠在企業債務中承擔責任。法人之所以能夠取得民事主體的資格並不是因爲上述的原因,它只是作爲一個重要的法律特徵,而不是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條件。從法人的本質上進行分析,是否承認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並不是由於法人能否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而決定的,而是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的,一是促成交易,二是保護交易,都是由法律來規定的。[3]

個人獨資企業在所有權的支配上具有極強的獨立性,作爲一個特殊的市場主體,它在人格、財產、利益和責任上有獨立性的特點,但是這不能作爲否定其擁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在法律制度上,也要做到與時俱進,在觀念上不能守舊,法律若是想最大化的發揮出它的作用,就要用開放的精神來確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民事主體,有利於實現國家立法的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1]劉藝靈.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和繼承[J].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4(01)

[2]吳秋萍.淺析個人獨資企業發展的制約因素及應對措施[J].福建財會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03)

[3]樑上上.個人獨資企業的幾個法律問題[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