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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畢業論文-上市公司分佈財務報告的分部確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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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60至70)年代便開始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資訊,並逐步形成了較完善和規範的分部資訊披露具體準則。在我國,跨行業、跨地區經營也已成爲企業發展的趨勢,研究並制定適宜我國上市公司的分部財務報告具體準則已成當務之急,本文擬就其首先要解決的“分部確定”問題進行探討。

會計畢業論文-上市公司分佈財務報告的分部確定研究

一、 我國目前有關分部確定的規定及評價

分部財務報告的分部確定包括企業分部的劃分和可報告分部的確定。目前要求上市公司作出分部資訊披露的規定有:中國證監會頒佈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準則第2號》”)、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準則第2號》對分部確認作了簡單規定:“公司的經營涉及到不同行業,若行業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10%(含10%)以上的,則應按行業類別披露有關數據”。

上市公司主要是按《準則第2號》來披露分部資訊的,但該準則在實踐中遭到了資訊提供者及使用者雙方的批評。資訊提供者認爲,該準則過於抽象,可操作性差;資訊使用者則認爲資訊過於簡單,不能滿足決策需求。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行業”的概念不明確,造成管理當局在確定分部時有很大的自由,對行業的分類尚沒有統一標準;②只要求按行業披露分部,導致那些行業特徵不明顯而地區分佈差異較大的公司不用披露分部資訊,大大影響了上市公司披露的資訊量及完整性。③可報告分部的確定標準過於簡單,僅以業務收入作爲標準,對於擁有公司大量資產、公司盈利亮點或者造成公司鉅額虧損的分部都不需作披露,不能滿足經營者和投資者決策的需求,同時單一的指標也很容易被管理當局所操縱。

《制度》指出企業分部的劃分應以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爲標準,並規定可報告分部的篩選指標包括以下三項:10%的重要性指標、報告分部對外營業收入總額達企業總收入75%的標準、報告分部數量不多於10個。從內容來看,筆者認爲存在以下可商榷之處:①分部資訊的主要用途之一是揭示不同分部的風險和回報差異,而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講,一個組織是否有效,其判斷標準之一便是看它能否使企業風險最小、回報最大。因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1ASC)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劃分企業分部時都強調了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和內部財務報告制度,我國對此可以予以借鑑。②僅給出了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的抽象概念:,指明業務分部是指企業內部提供單項產品或勞務,或者提供一組相關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着不同於其他業務部門所承擔的風險和回報的部門。地區分部是指企業內部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提供產品或勞務,並承擔着不同於在其他經濟環境下經營的組成部門所承擔的風險和回報的組成部門。相對於《準則第2號》,該規定體現了風險與回報的差異是劃分企業分部的基礎,但增加了執行的難度。對於具體的分部劃分,《制度》指出: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業務分部、地區分部的分部原則。這使管理當局在分部資訊披露方面有很大的自由空間,管理當局會選擇有利於本企業的分部資訊進行披露,分部資訊的可靠性受到質疑,同時由於沒有統一的標準也使得不同公司之間資訊缺乏可比性。③《制度》給出了可報告分部的三項篩選標準,但當符合重要性測試的企業分部數量超過10個時,企業如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上相類似的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合併爲單一的分部,使其達到數量限制。的要求,則沒有指明。

二、國際上有關分部確定的主流觀點

對於劃分企業分部的標準是風險和回報的差異,這一點各國已達成共識,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多種選擇,如產業、經營分部、生產線、產品、法律實體、生產地區、銷售地區等。根據劃分企業分部的標準不同,國際上主要形成了兩種關於分部確定的觀點:

1.以IASC爲代表的觀點。第14號國際會計準則以“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爲標準來劃分分部,但特別強調企業的內部組織結構及其內部財務報告系統是確定分部的基礎。認爲企業在其財務報表中報告的分部資訊的基礎,應與其對最高管理層的內部報告中分部資訊的基礎相一致。關於可報告分部的確定,應根據重要性原則及成本效益原則來篩選已確定的企業分部,篩選的標準主要包括:10%的重要性標準、75%的標準及報告分部數量限制標準,並給出了已確定企業分部的合併原則。

2.以FASB爲代表的觀點。從1997年起,美國開始採用“管理法”。管理法的主要指導思想是:將企業的內部報告和外部報告結合起來,按企業內部管理方式而不是按產業、地理因素和主要客戶來確定可報告分部。它使用了經營分部的概念,經營分部具有以下特徵:①從事企業經營活動,取得收入併發生費用;②其經營成果通常由企業的主要經營決策者監控,以幫助決策者評價業績和配置資源;③其個別財務資訊可以從內部財務報告系統中得到。FASB對可報告分部的確定與IASC相似,但更明確地指出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相似經濟性質的`經營分部合併爲一個經營分部的“聚合標準”。

三、對我國上市公司分部確定的構想

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及上市公司的具垮情況鑑國際上的有關做法,筆者作如下構想:

1.企業分部的劃分應以“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爲標準,但要結合企業內部組織機構及內部報告制度。“管理法”有苛刻的適用前提,要求企業管理水平高、管理素質好、企業外部監督強而有效、證券市場運作規範。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本身素質及所處外部環境都不具備上述要求,目前尚不適宜於採用“管理法”。要設立業務、地區分部的判定條件,以明確界定業務分部、地區分部。在判斷企業內部分部是否構成業務分部時,主要考慮因素有:①國家產業政策;②產品或勞務的性質;③生產過程的性質;④產品或勞務的客戶的類型或類別;⑤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使用的方法等。在判斷企業內部分部是否構成地區分部時,主要考慮因素有:①各地區經濟和政治的相似性;②生產經營的相似性;③在不同地區經營之間的關係。如果是跨國經營,還應考慮外匯控制及外幣風險等。

2.可報告分部的確定標準中;除了有《制度》已規定的三項標準外,還要有聚合標準。參考國際做法,兩個或多個分部的合併必須是它們之間表現出相似的長期財務業績,以及在經營風險和回報等方面相似。必須同時滿足業務或地區分部確認的所有條件,並在不同的會計期間具有一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