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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地理解“客觀存在”這一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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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二思想政治課教學中,學生不止一次提出這樣的問題:對我來說,別人的思想是不是客觀存在的?在討論中,爭論雙方看法不同而又不能說服對方。如果認爲別人的思想是客觀存在的,則回答不了“別人的思想屬於意識還是物質”這樣的發難。認爲屬於物質顯然不對,承認是意識又似乎同客觀存在的含義相矛盾。如果認爲別人的思想不是客觀存在的,又反駁不了“難道別人的思想不是在你的意識之外存在的”這樣的詰難。

辯證地理解“客觀存在”這一命題

爭論雙方實質上都是簡單地把“客觀存在”與“物質”完全等同了起來,從而認爲觀念的東西不能用“客觀存在”去規定。如果教師也這樣理解,那麼,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同樣不能擺脫二難推理。

其實,在不同的領域,“客觀存在”這一命題有着不同的規定性。在本體論和認識論的不同範圍,“客觀存在”的含義和內容就有很大的差別。因此,只有辯證地理解“客觀存在”這一命題,才能真正科學地把握它的全部含義,合理地解釋和說明與此相關的各種問題。

(一)
在本體論領域,按照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觀點,“客觀存在”是指在人的意識之外、不依賴於人的意識而獨立存在着的客觀事物。對本體論範圍內的“客觀存在”,馬克思主義哲學是用物質範疇加以概括的。列寧指出:“物質是標誌客觀實在的哲學範疇,這種客觀實在是人透過感覺感知的,它不依賴於我們的感覺而存在,爲我們的感覺所複寫、攝影、反映。”(《列寧選集》,第2卷,128頁)與之相對立的意識範疇則是人腦對客觀存在的反映。馬克思指出:“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並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217頁)可見,在本體論領域,作爲客觀存在的只能是物質現象。高二《思想政治》教材中“自然界是客觀存在的”、“社會存在與發展是客觀的”、“人們周圍的世界是客觀存在的”這樣一些觀點,就是在本體論意義上使用“客觀存在”這一命題的。作爲對客觀存在的反映的主觀意識現象,無論是人類意識的整體,還是單個人的思想、觀念,都不是“客觀存在”本身。

意識和物質、思維和存在的關係問題,是哲學的基本問題。對哲學基本問題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劃分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的唯一標準。唯物主義認爲,世界的本原是物質,物質是第一性的,意識是人腦對物質的反映,是第二性的,物質決定意識。就是說,只有物質纔是客觀存在的,纔是世界的本原。如果把意識也當做“客觀存在”,就會背離唯物主義的根本觀點,導致唯心主義。我國古代思想家朱熹認爲,“理在事先”,在宇宙形成之前有一個絕對的、獨立存在的“理”,這個“理”演化出形形色色的事物和現象。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認爲,世界的本質是“絕對精神”,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是“絕對精神”自我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和表現。唯心主義顛倒了物質和意識的關係,在理論上是根本錯誤的,在實踐上是極其有害的。

在實際工作中,物質與意識的關係表現爲客觀與主觀的關係。要在實踐中有效地改造客觀世界,使實踐獲得成功,就必須處理好主觀與客觀的關係,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使主觀符合客觀、思想符合實際。所謂實際,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要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決定我們的方針、政策、計劃、工作方法等主觀的東西。與此相反,如果在工作中不是力求主觀與客觀相符合,而是從主觀出發,用主觀去剪裁客觀,必然會違背客觀規律,導致實踐的失敗。

顯然,在本體論領域,在涉及世界的本原是什麼的問題上,客觀存在的物質現象同主觀的意識現象之間存在着明確的界限,是不能混淆的。在這個範圍內,別人的思想當然不是客觀存在的,而是客觀存在的反映,是主觀的東西。

(二)
在認識論領域,“客觀存在”除了泛指作爲總體認識對象的物質世界外,還具有特殊的規定性。

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首先認爲,認識是對客觀物質世界的反映。這是唯物論的反映論的一般原則,它回答了唯物主義認識論的基本路線和出發點問題。同時,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特別強調實踐對認識的決定作用,把認識奠定在實踐的基礎上。這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同舊唯物主義認識論的根本區別所在。
同實踐活動相聯繫的認識過程是主體和客體的對立統一。主體和客體作爲一對範疇,它們在本質上是互相規定的,在實踐的基礎上是統一的。

首先,認識的主體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純主觀的思維和意識,而是活生生的、現實的、社會的、實踐着的人,是作爲自然界的產物和一部分、作爲社會基質的物質性的人同具有感知能力、思維能力、實踐能力的精神性的人的統一體。

其次,同主體既相對立又相統一的客體,不再完全等同於與思維、意識相對立的客觀物質現象,而是指同人的感知能力、思維能力、心理因素、實踐能力相關並在實際上進入實踐過程的認識的對象。對認識的客體可從兩個方面來理解:第一,由於物質世界的無限廣大性、多樣性、複雜性,由於一定階段人的認識能力和實踐能力的侷限性,物質世界不可能全部進入現實的實踐過程而成爲認識的客體。客觀事物能夠成爲認識的客體總是有限的。第二,同認識的主體既相對立又相統一的認識的客體,除了各種自然現象、社會物質現象外,還包括既定的社會事實,已經形成的人類認識成果、社會意識形態、社會心理和傳統習俗等精神現象。既定的社會事實、已經形成的精神現象是人們面臨的客觀環境的組成部分,是人們面對的認識對象,是客觀存在的認識客體。在現實生活中,他人的思想相對於具體的認識主體而言,是一種客觀的認識對象,馬克思稱之爲“思想客體”(《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16頁)。

把精神現象看成客觀存在的認識客體的觀點能夠成立嗎?當然能,因爲實際情況本來就是這樣嘛!比如,思想史一類的科學,諸如哲學史、文學史、經濟學說史等,就是把已經形成的人類認識成果作爲研究、認識的對象。雖然已經形成的`人類認識成果本身是對客觀存在的反映,但是,它們一旦形成,便又成爲一種認識客體。我國古典名著《紅樓夢》成爲遍及全球的紅學家研究的對象,你能否認它是認識的客體嗎?心理學是以人的心理現象、心理活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爲研究對象的,思維科學是以人的思維的本質和發展規律爲研究對象的。心理學、思維科學認識的客體當然是精神現象,而不是物質現象。我們常說思想政治工作要從人們的思想實際出發,有的放矢。如果否認人們的思想對思想政治工作者來說是一種“客觀存在”,是不依賴於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意識而存在的認識客體,那麼,這是從何而來的“實際”?總之,“思想客體”也是認識的客體,儘管它本身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現象,只要它在實踐中同認識的主體相聯繫,就成爲認識的對象,即認識的客體。就“思想客體”來說,人們接收它所儲存的資訊,在實踐中形成新的思想、觀念、認識,其目的在於指導現實的實踐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