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分析行政複議證明標準的原理

學問君 人氣:3.16W
分析行政複議證明標準的原理
內容摘要:行政處理活動中的證明標準、行政複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和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具有同一性。行政複議證明標準具有合理性、哲學基礎和經濟學基礎。行政複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因具體行政行爲的性質不同而不同,即行政複議分別採用“清楚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和“優勢”的證明標準。
  
關鍵詞: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 證明標準 區別 修訂
  
  證明標準的同一性分析
  
  行政處理活動、行政複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是同一的即同質的。在最初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處理公共行政事務而做出行政行爲的時候,其採用的證明標準的質量決定了行政複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中證明標準的質量。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訴訟機關對引發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來決定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時候,它們爲查明事實所進行的證明活動同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爲之前進行的證明活動沒有質的區別,都是依託證據來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越權或者濫權。
  基於行政處理活動、行政複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前後一致性和所做出決定的公信力,行政處理活動、行政複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同一的。所以,理解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就等於理解行政處理活動和行政複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從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和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比較的角度,本文更多的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理解行政複議中的證明標準。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設定的哲學基礎
  
  行政訴訟活動的核心是查明已發生的事實,分清是非,採用適用的法律。因此訴訟活動的基礎是查明已發生的事實。但爭議發生的時候,事實的發生時間早已過去;所有查明真相的活動都是對過去發生的事情進行復原,因爲不可能預見到事實的發生從而通知執法人員在旁參觀見證,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事實的發生。所以,對於所有發生的訴訟爭議(無論是刑事爭議、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都是對過去事實的認定。那麼,執法人員怎麼認定過去發生了什麼呢?透過事實發生時對外界造成的影響和留下的痕跡進行判斷事實的發生方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之所以人們可以認識到一個事實的發生是因爲發生的事實是客觀的、是不受人們意識所制約的;“存在決定意識”,正是因爲事實的客觀存在才使人們認識發生的事實,如果沒有發生事實就沒有人們對事實的認識,如果沒有存在發生的客觀事實而有對事實的認識那麼這種對事實的認識只能是臆想。客觀的事實在任何時候總是第一位的,這是整個人類認識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所有訴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
  當事實發生的時候總會對外部世界(外部環境)形成影響和留下痕跡,人們透過對這種影響和痕跡的收集、鑑定、推理和判斷來認知已經發生的事實,來拼湊發生的事實的真相。這種認知事實的方式的成功率受到科學技術、工作方式(譬如如何收集證據等)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人們不可能總是百分之百的正確認知事實,所以對於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不應當是百分之百證明標準,即現在的訴訟法所要求的“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是不現實的和沒有理性基礎的。人們可以把“客觀真實”當作訴訟證明活動的終極目標(即執法人員永遠的追求)但不是每一個案件的證明標準;在案件認知事實中所要實現的證明標準是低於“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的,人們把這種證明標準稱爲“法律真實”。“法律真實”是以人們的主觀形式表現出來的案件的“客觀真實”,但是這種以主觀形式表現出來的“客觀真實”不等於絕對的“客觀真實”。基於不同的訴訟活動的性質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法律真實”具有不同的證明標準。
  “法律真實”是一種以主觀形式表現出來的對案件發生的`客觀事實的認知,那麼這種主觀的認知方式就具有不穩定性,採用這種主觀的認知方式查明事實真相成功的可能性就會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其中的一些因素是不可預測不可防範的因素,對於此類因素只能自求多福沒有方法避免。但是另外可以影響到主觀認知過程的一些因素屬於穩定的因素,這些因素的水平越高則查明的事實真相(即“法律真實”)越接近“客觀真實”,所以應該發展這些因素的水準來提升案件事實認知的可信性和公信性。通俗地表述,即在一個主觀的認知過程中,透過對一些具有穩定性因素的改進來提升主觀認知的質量。
TAGS: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