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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學課程案例教學模式研究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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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學課程案例教學模式研究的論文

課程案例教學中,存在一定的不足。爲了使案例教學模式在當今法學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應當注意案例的收集、運用與點評。

一、法學課程案例教學模式初探

案例教學是教師將案例作爲授課的參考題材,以案例事實作爲獲取知識的依據,透過師生互動探討案例中的問題,強調學生主動積極地參與學習,從而培養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高的一種教學方式。我國法學課程的案例教學法最早源於美國的判例教學法,該教學法於1870年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朗道爾首創,至20世紀初已經被廣泛應用於商業和企業管理學等領域,其形式與內容日趨完善,並逐漸在世界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其基本做法大致分爲三步:第一步,教師在課前安排佈置案例的討論;第二步,學生根據一定的判例索引摘錄相關的判例的內容;第三步,教師在課堂上引導學生進行分析和討論。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具有實踐性、啓發性和趣味性的教學方法。教師在教學的不同階段,可以適時、對症地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來闡釋法學知識,例如課堂列舉案例法、課堂講評案例法、課堂討論案例法、庭審旁聽案例法、模擬法庭教學法、多媒體案例教學法、法律診所教學法等,這些方法在法學案例教學過程的不同階段起着互爲補充的作用。透過多種不同方式的案例教學,可以將法學知識的傳播和法學素質的培養有機結合起來,一改傳統教學中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狀況,真正體現了“以學生爲本”的教育理念,使學生的主體地位得以充分體現。實際生動的案例可以使抽象的概念、原理具體化,使學生置身其中,清楚認識到這些概念、原理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以增進其自主學習的興趣和動力。

二、法學課程案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當今,法學教學方法多種多樣、層出不窮,案例教學的重要性早已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認可。然而,目前法學課程案例教學中存在的不足也不容忽視,使案例教學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1.案例的選擇不適宜。作爲教學所使用的案例,應當經過精心的選擇和設計,緊緊圍繞教學目標展開。然而目前法學課程教學中對於案例的選擇過於隨意,且缺乏證明力。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既有客觀方面的,也有教師主觀方面的。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更新是一項巨大的工程,這不僅需要耗費大量的體力和腦力勞動,還需要有足夠的財力支援。然而,在我國目前由於受到案例採集渠道、投入時間、精力、財力等的侷限,使得獲取案例的數量與質量大打折扣。此外,還有的教師在法學案例教學的遠程中,往往忽視案例的典型性和適用性,一味追求案例的趣味性,使案例教學演變成爲“故事會”,達不到教學目的。

2.案例教學的過程隨意。有的教師在案例的採用上不注意循序漸進、由易到難。選用案例時,主觀隨意性突出,缺乏通盤考慮;還有的教師固守傳統的教學模式,堅持以教師講授爲中心,忽視學生的主體性與師生互動的重要性。事實上,由於教師總是處於傳授者的地位,即使是在案例教學的過程中,也顯得過於主動,從介紹案情、提出問題到展開分析、得出結論,整個過程均由教師主導和把握,真正讓學生討論和思考的內容並不多。在這種情況下,學生感覺自己置身事外,由於沒有真正投入到對案例的思考中去,當然也就無法有深刻的體會與收穫。這些是影響案例教學效果的重要原因。

三、法學課程案例教學模式運用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其教學目的在於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種能力的培養離不開案例教學,只有在學生掌握紮實的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透過案例教學使學生學會靈活運用法學理論,來分析和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課前案例的收集。在案例的收集方面應當廣開渠道,精心挑選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案例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案例教學的效果,好的案例是案例教學成功的關鍵。因此,選擇教學案例應當注意具有真實性、針對性和典型性。目前教師收集的案例的渠道主要是書本、媒體和網絡等。事實上,我們透過司法機關調取已經結案的相關案卷材料,由教師根據教學需要進行梳理、篩選後採用,這樣獲得的案例由於其更貼近現實,因而也更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參與感。此外,案例的選擇還應服從於教學目的.的需要,針對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充分運用最能反映相關案件事實和法律規範之間關係的典型案例,從而使學生透過討論加深對相關法律知識尤其是重點難點的理解,並能學會綜合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

2.課中案例的運用。教師首先應當在課程設計上多下工夫。案例的選擇和使用應當以引導學生深入發現和理解理論知識爲目的。由於學生在初學時尚不具備運用理論知識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因此,這一方式的運用應注意所選案例要緊扣理論問題,並且案例不宜過於複雜。例如在講授共同犯罪理論時,可以透過一個案例設計不同情形,從而對應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的不同共犯人種類,透過理論講授與案例討論相結合的方式,使學生深入淺出地理解和掌握所學知識。

其次,在案例教學時,教師仍然是課堂的組織者和引導者。因此,雖然案例教學中教師要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創新性,爲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打下基礎,但是教師的教學目標要明確,要適時而充分地發揮駕馭課堂的控制能力,充分當好“引導者”的角色。因爲學生有限的知識可能更多來源於書本,只是印象性的、感性的,學生課堂討論有時可能偏離主題或出現錯誤,如果聽任學生的自主發揮,那麼預想的效果就會達不到。這時就需要老師進行適時控制,適當點出學生的錯誤之處,這實際上也是教學生如何解決問題,如何思維。

在討論和分析案例的過程中,教師還應當引導學生辯證地剖析案情,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在不同的教學階段,透過選擇不同類型的案例教學法,循序漸進、由淺入深,使學生逐步從被動接受到主動思考。例如,在介紹《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並講解了刑事責任年齡的理論之後,舉出一個案例讓學生思考、討論:某甲在14週歲生日當天晚上11點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後凌晨1點又盜竊3500元現金,透過刑事責任年齡的相關法律規定和理論知識,判斷某甲對於其所實施的這兩個行爲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課後案例的點評。在整個案例教學中,教師的講解和點評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它能鞏固學生所學的理論知識,昇華教學效果,是案例教學的關鍵環節。在學生討論完案例之後,教師針對學生所提出的觀點以及理由作出評論,對於正確的觀點要給予充分的肯定,這對於提高學生今後參與案例討論的積極性大有裨益,有利於下一次案例教學的開展。透過點評讓學生學會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使學生能夠透過分析案例,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能夠更熟練地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