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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超市商品購銷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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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供應商,以下統稱供方):

XX超市商品購銷協議書

需方(以下統稱XXXX超市):

供方和XXXX超市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購銷協議。本協議是供方與XXXX超市進行購銷活動的總體的原則性協議,雙方都同意本協議適用於XXXX超市與供方的所有訂單,除非另有約定。

第一條數量:

購銷商品的數量及計量單位以訂單爲準,否則供方應承擔中途退貨的責任,供方也不得多交或分批交貨。對供方所多交的商品,XXXX超市有權拒收。供方所少交商品,如XXXX超市還需要,供方應按XXXX超市另行開立的訂單供貨。

第二條價格:

(1)除屬於國家定價的商品外,皆由XXXX超市自行定價,並訂明於報價單上。供方凡給XXXX超市的價格,應公平合理,不得高於供方銷予其它客戶之最低批發價。

(2)XXXX超市訂單不另標明交易價格,以保障雙方交易價格之機密性,雙方成交價格應以本條第(1)項所述之報價單爲準。

第三條質量:

(1)供方交貨時,應將商品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和必要的資料及證件等隨同商品或運單交XXXX超市。XXXX超市如發現沒有合格證等上述資料或發現商品質量不合格的,有權拒收或退貨。且如因質量問題而退貨者不受時間限制,所有退貨費用皆由供方負擔。

(2)供方應在其標明的該商品的保質期限及保質條件下對商品的質量全面負責。供方不得提供假冒僞劣商品或已臨近失效期或保鮮期低於2/3以下甚至超過保鮮期的商品給XXXX超市。如因供方的商品質量問題而導致XXXX超市或由XXXX超市售予的消費者(或經營者)之經濟損失及其它任何損失,全部責任由供方承擔。

(3)供方應保證其商品符合下列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法規之規定:

1.產品質量法 8.食品衛生法 1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經濟合同法 9.民法通則 16.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

3.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 10.商業銀行法 17.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4.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 11.發票管理辦法 18.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

5.加工承攬合同條例 12.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 19.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6.涉外經濟合同法 13.藥品管理法 20.國境衛生檢疫法

7.海關法 14.環境保護法 21.反不正當競爭法

以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條款和國家專業部門或主管機關所頒佈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包裝:

(1)商品的包裝應符合國家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並確保商品安全、衛生的運交XXXX超市售予消費者(或經營者)使用。

(2)商品的包裝之標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等有關標示的說明、產地、原材料、用途、警語、保質期及保質條件、生產期等等之規定,否則XXXX超市有權拒收,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費用皆由供方負擔。

(3)供方同意其商品在交貨時應貼上或預印XXXX超市之貨號條碼標籤。

(4)XXXX超市可要求供方製作特殊“量販”包裝。

(5)商品的包裝費用由供方負擔。

第五條檢驗:

爲了更好地履行協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XXXX超市有權和供方一起在該商品的生產、組裝、包裝、儲運等每一個環節對商品進行全面檢驗。發現問題時,XXXX超市有權提出限期讓供方更換、更改或修復之意見,供方應按照此意見在限期內全面完成。

第六條商品的交接:

(1)交貨實行送貨制,即:供方應按訂單所規定的時間自費將商品運至訂單指定的交貨地點交予XXXX超市,所有交貨之運輸費、押運費、搬運費、包裝費、保險費等等皆由供方承擔。

(2)供方交貨時,應將貨品整齊疊放在XXXX超市提供之棧板(貨盤上),並運到XXXX超市收貨部人員指定之位置,XXXX超市收貨部僅點收箱數或件數。開箱後發現殘損,由供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