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暴”之後,自往年下半年全國地方審計機關加大了審計查處力度,公告審計結果的工作也在逐步推開。在審計執法聲看日益提升的情況下,審計機關更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當前,特別要做好審計報告交換意見工作和審計處罰的審計聽證工作,在審計執法中不僅要誇大依法行政,誇大實體法的運用公正,還應當做到程序法上的'公正。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審計質量,保障依法審計的順利實施,減少審計行政爭議,防範審計風險,使審計立於不敗之地。因此,本人以爲,在當前進一步弄清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和審計聽證的異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以下本文就審計報告徵求意見與審計聽證的異同進行探討,以供讀者。
一、審計報告徵求意見與審計聽證的不同點
(一)兩者的依據不同。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是根據《審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審計聽證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和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聽證規定》第三條的規定。
(二)兩者的設定條件不同。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是在“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審計報告徵求意見與審計聽證異同點之比較
學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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