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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商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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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商事通則》之立法模式選擇

法學論文:《商事通則》

隨着民法商法化與商法民法化潮流趨勢的影響,徘徊於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立法模式選擇的《商事通則》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究竟是跟隨我國實踐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進行選擇,還是以境外立法例民商分離國家《商事通則》的設立爲參考,值得認真思考。目前,我國還未建立或形成正式的《商事通則》,僅存的是除了將商法規範內化爲一般性民法規定外,還增加了在民法規範中制定體現商事理念的特別規定。不可否認,上述設計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開啓了有效的立法模式,但是作爲民法規範中的例外性規定,還要體現商事理念、規範商事行爲,就有必要對現存的民事法律規範做相應的調整,而由此帶來的成本將大幅度提高、民事法律規範的繁冗複雜等一系列問題。此外,基於對商事行爲的規範而對民事法律規範的變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法的安定性。由此可見,將商事法律規範集中於民事法律規範中的設計有些不妥。結合國外《商事通則》相關立法例來看,在民商分離式國家中的《商事通則》在去法典化的影響下,已逐漸顯露出不少弊端,參考此立法模式進行我國的《商事通則》設計也不屬最優選擇。綜合來看,我國《商事通則》之立法模式選擇的確立要將民商法日益融合的大環境、《商事通則》的總綱式規定以及相應的具體構成等具體問題做可操作性調查研究後,方可進行。

二、我國《商事通則》之立法體系重構

作爲商事立法有史以來的開創性設計,《商事通則》的立法體系重構要建立在借鑑境外現存的立法體例基礎上形成。目前來看,《商事通則》的立法體系主要有主觀主義、客觀主義與折衷主義之說。對於該立法體系的選擇既關係到我國正式的《商事通則》的整個體系的架構,也決定了《商事通則》的調整對象與適用範圍。主觀主義立法體系側重於將商人確認爲商行爲的唯一主體,但實踐中通常會透過司法解釋對商人做擴大解釋。客觀主義立法體系則主張建立以商行爲爲中心的立法規範,但與主觀主義對於商人的界定一樣,商行爲在實踐運用中的範圍也相對寬泛,即對於凡是從事營利活動並以之爲經常性職業的行爲郡守《商事通則》法律規範的調整與規範。折中主義立法體系當然是綜合了主觀主義立法體系與客觀主義立法體系的特點,將商人與商行爲作爲規制的對象,既避免了主觀主義立法體系符合商行爲規定但商主體不適合的尷尬,又防止了客觀主義立法體系中商行爲不明定的困擾產生。結合當前世界範圍內各國家商法立法體系與立法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於選擇折中主義立法體系,當然這不是我國《商事通則》立法體系重構的必然選擇,但由其作爲參考,同時結合我國商事實踐中由商行爲與商主體實施而產生的'法律關係的具體情況確定更具科學性。

三、我國《商事通則》之基本原則確認

《商事通則》之基本原則是商事法律規範性質與宗旨的集中體現,具有指導商事法律關係、統領商事法律規則體系的重要作用。此外,對於保障商事法律關係要素的穩定性與統一性、促進商事活動簡便、快速、安全進行提供了制度支撐。《商事通則》基本原則是商事活動必須遵循和普遍適用的基本規則,確認基本原則需要對商事活動涉及到諸如商事立法、司法做進一步研究,以保持其體系上的規範性與邏輯上的嚴密性。近些年,商事領域不少學者對《商事通則》的基本原則作了相應的研究,但總的來看,圍繞商事活動營利性這一主要特點,從商法的精神、理念、主要內容、基本制度等角度出發,本着商事法律關係的穩定與統一以及上市活動交易安全與第三方利益保障,基本確認如下參考原則:首先,爲保障現代商事活動管理有序進行,促進傳統商事活動模式下商事主體行爲自由向當代商事活動國家適當干預轉變,需要建立商事主體資格法定原則。其次,對於實現企業組織穩定、協調執行,最大程度實現和保障合夥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建立企業維持原則。再次,《商事通則》的制定是爲了實現和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與資金的充分流轉以博取最大經濟效益,故簡便、快捷是商事法律規範執行的重要基本原則。最後,謀求上市活動和諧穩定發展的基本前提條件即維持商事活動交易的安全。因此,交易安全原則也是我國《商事通則》需要確立的基本原則。

四、我國《商事通則》之立法淵源釐定

《商事通則》立法淵源的釐定是確定規範商行爲法律約束力來源的重要參考。作爲商事活動開展與進行的重要法律依據,《商事通則》的立法淵源與民法淵源在法律性質與外在表現形式上趨於一致。當然,這樣說不是要求《商事通則》機械照搬民法規範的立法淵源,而是在此基礎上結合商事活動的具體運作形式與商事法律規範的內涵與外延進行釐定。世界各國對於商事立法淵源的確立與司法實踐並不統一,現代商法淵源的認可度與承認度也存在差異。就我國《商事通則》之立法淵源釐定來講,除了吸收傳統商法立法淵源之商事制定法、商事判例法、商事習慣法和商事理論學說在商事活動中商事關係處理與商事法律適用中的指導作用外,還需要建立以商事組織意思自治爲中心的商事約定,在原有法律保護的基礎上,加強其適用時法律效力的確認性。這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模的發展,相應的社會經濟組織形態也越加形式多樣,結構組織與內部制度的日趨完善,商事活動交易手段的科技化與快捷化所提出的要求,力求《商事通則》法理嚴謹性與實踐適用性的共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