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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海運提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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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海運提單的功能
當今世界貨物運輸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但海運因其悠久的傳統及船舶的大型化、船舶裝備的現代化、通訊技術的日益發展,特別是班輪運輸中貨運包裝單元化的變革,使海運仍然是國際貿易中採用最多的一種運輸方式。有資料顯示,世界貿易量的約80%經由海運完成,其中採用班輪承運的件雜貨運輸佔有很大比重。件雜貨運輸合同大多透過海運提單(MarineBillofLading-B/L)形式表現出來,租船貨物運輸中也廣泛使用提單,提單仍是使用最爲廣泛的一種運輸單證。儘管海運中產生了一些新的運輸單證,儘管提單機制本身面臨許多困擾,但提單在長期運用中被賦予的法律功能穩定了它在外貿與海運中重要的貿易單證與運輸單證的法律地位。《1924年統一關於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BillsofLading》,下稱《海牙規則》,HagueRules)中的貨運合同就是指提單,這雖有失偏頗,但也足見提單之重要性;《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GoodsBySea》,下稱《漢堡規則》,HamburgRules)第1條7款給提單所下的定義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該定義比較符合提單這種運輸單證的本質特徵和其實際功能,因此被普遍接受。《海商法》第71條也採用了《漢堡規則》的提單定義。一般認爲提單具有貨物收據、貨運合同的證明及物權憑證的功能,有關提單的法律實務無不是提單功能發揮作用的體現,甚至有關提單欺詐的行爲也是利用了提單所具有的功能。由於提單本身就是海運中最重要的一種法律關係,它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貨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及提單持有人,提單不同的功能對提單關係的各方所起的作用並不完全一樣,本文試圖透過對提單的功能及其相關海運實務的分析,達到正確認識和運用提單的目的,防止提單欺詐行爲,維護提單在國際貿易和運輸中的信用地位。

  一、提單證明貨運合同的功能及其例外情況

  提單關係中最初的當事人爲承運人(Carrier,以下簡稱船方)和託運人(Shipper,以下簡稱貨方),提單作爲貨運合同證明的功能主要是針對承託雙方而言的,表明提單在它們之間具有債權的效力。儘管《海牙規則》把提單與貨運合同相等同,但對提單是否爲貨運合同卻存在爭議,提單的受讓人一般將提單視爲格式合同,但提單顯然不具備一般合同的基本條件,它是由船方事先單方擬就,僅由船方單方簽署。提單對承託雙方之所以僅起貨運合同證明的作用,主要是因爲在船方簽發提單前,承託雙方間已經存在一個貨運合同,如託運單或訂艙單,在班輪運輸中,它們是託運人根據船公司事先公佈的船名、開航日期、航線、掛靠港、運費費率等而填寫的,託運單等本身就是貨運合同,由承託雙方簽字以後,海上貨運合同就成立了,簽發提單是承運人履行貨運合同的一項義務。依《海商法》第72條,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後,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託運單等比較簡單,提單的背面條款卻詳細列明瞭託運單上所未列有的`承託雙方在貨運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這類提單被稱爲長式或全式提單(LongFormB/L),是通常情況下所採用的提單正規格式,貨方在接受不熟悉的船公司的提單時,應該瞭解一下提單背面條款中的內容,以明確自己在貨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

  提單證明貨運合同的功能並非是絕對的,一旦提單轉讓,對於承託雙方以外的受讓人,或是租船合同下籤發的提單,該功能則不再發揮作用,且在以下不同情況中,提單的地位也發生了不同的變化:

  ㈠提單成爲貨運合同

  對提單的善意受讓人而言,提單本身就是貨運合同,而非僅是其證明,這也正是提單具有債權性的表現。依《海商法》第78條,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這一規定使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等非貨運合同當事人可以受提單條款的約束與保護,使它們憑藉提單享有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益,並以提單把它們與承運人聯繫起來:一旦發生貨物滅失或遲延交付,它們則可直接追究承運人或在未付運費的情況下被承運人所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