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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孟子思想中的人性意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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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孟子;法律思想;人性意識

關於孟子思想中的人性意識初探

論文摘要:在戰國百家爭鳴的時代裏,孟子首倡的“性善論”、“仁政論”中蘊含着豐富的人權意識的萌芽,體現了強烈的人性意識。這些思想雖有其時代侷限性,但對其後的儒家法律思想乃至中國封建社會正統法律思想都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春秋戰國時期,古代中國社會發生巨大變革,呈現出“百家爭鳴”的思想態勢。其時,孟子首倡“性善論”、“仁政論”,其著作《孟子》一書中,蘊含着豐富的人權意識萌芽,體現了強烈的人性意識:重視人的生命權,尊重生命的存在,崇尚生命的價值及其實現;重視民生、以民爲本,提倡“民貴君輕”、“暴君放伐”,主張“薄稅斂”、“取民於有制”、“正經界”,透過保障民衆的“恆產”來保證民衆的生存發展;重視對人的教育,主張省刑慎罰、“不嗜殺人”,提倡“教而後誅”。雖然孟子的這些思想還帶有濃厚的義務本位色彩,但其中所蘊含的對人類對人生執著的熱愛和博大情懷,都體現了孟子對人的善的追求和渴望,體現了一位重視生命的偉大人類思想家的品格,這些思想對其後的儒家法律思想乃至中國封建社會正統法律思想都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一、《孟子》中的生命權意識

(一)孟子仁義思想中的'生命觀。

儒家正統法律思想“賢人之治”的淵源之一是孟子提出的“捨生取義”的人生價值觀。關於“捨生取義”,《孟子》中有這樣的一段論述:“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對此論述,後人大多片面地曲解了其本意,往往只強調“義”的重要性。其實就這一段話來看,孟子雖然爲強調“義”之重要而肯定了在二者不可得兼的情況下捨生取義,但並未否定“生亦我所欲”,僅說明在二者不可得兼而必擇其一的情況下,才“捨生取義”。據此可以認爲孟子並不提倡盲目以身殉道。同時,作爲對“捨生取義”的一個補充,孟子提出了“權”的範疇。雖然《孟子》一書對於“權”並未做出概念上的直接規定,但透過對一些具體人物、具體事件的描述,我們可以窺見“權”這一範疇的內涵。在《孟子》關於“援手救嫂”的論述中,孟子首先肯定了男女授受不親是合禮之舉,但在嫂溺能否援之以手的問題上,孟子認爲,“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可見,在嫂溺將死的情況下,援手救嫂雖然有損於禮義的形式,但卻是“義”的體現。因此,在具體事件中實踐“義”的程度適宜與否,要根據當時的情況,遵照“權”的精神來確定,而不是一味地強調“捨生取義”,去作無謂的犧牲。

另外,孟子認爲“人性本善”,正因爲如此,人生來就具備仁義之心,對仁義的追求是與生俱來的,仁義是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人性之善如同水之向下,與生俱來,“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因此,假如喪失了生命本體,作爲人的本質的“仁義禮智”也就不能存在,更不能實現了。同時,孟子反對人們自暴自棄。“自暴者,不可與有言也;自棄者,不可與有言也。言非禮義,謂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義,謂之自棄也。仁,人之安宅也;義,人之正路也。曠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

由此可見,在孟子看來,仁、義與生命是融爲一體的,棄仁義便是毀生命,毀生命便是棄仁義。在個體生命與個人理想二者之間,孟子並沒有偏廢任何一方的取向,相反,二者是緊密融合在一起的。

(二)孟子天命觀中的生命意識。

孟子繼承了孔子“盡人事而待天命”的思想。他一方面重視天命的作用,認爲順天者存,逆天者亡,人要安順天命;但另一方面,這種安順天命是有條件的,“莫非天也,順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巖牆之下。盡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因此,孟子的“安順天命”,除了有捨生取義,死得其所的意思之外,還有人不能由天命隨意擺佈的意思。在孟子看來,天命的實現離不開人力的配合,雖然失敗主要是天命所致,但人事未盡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孟子認爲,“故王之不王,不爲也,非不能也”,“夫人豈以不勝爲患哉?弗爲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