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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實標準價值略探-種實效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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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實標準價值略探-種實效的眼光
儘管對事物的價值判定在家艾耶爾眼中是一種缺乏理性的“情感的呼喊”,但是,“假如權威的威看取代了我們自身的判定,那麼權威事實上就是一種偏見的源泉。”[1]價值評判作爲一種冷眼觀世界的角度,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體現了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人文關懷,同時又是對人類自身活動的一個效用估價。故而對現實事物,尤其是爭議較多的事物的價值判定不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證實標準之爭在我國已有數年之久。然而,它到底爲我們帶來了什麼,有多大的價值?假如價值較大,那麼還有哪些方面值得我們繼續深進探討?這是我們在爭議的熱情之餘值得沉思的一個角度。從爭論本身所涉及的來看,證實標準題目始終只是浮現在學術的層面上,並且主要侷限於熟悉論,公道性以及其制度設計等方面。對證實標準的其他法哲學方面,分析和意義等方面的研討還遠遠不夠。因而,“進步標準是最根本的價值標準,而實效標準是解決如何確定是否真正促進社會進步的題目,是價值標準的標準,是終極的價值標準”。[2]因此,本文僅以證實標準題目的實效價值爲視角,以期能夠在論上爲學術界繼續探討證實標準題目提供一段引言;以期待這一議題中能夠在更廣,更深的層次上開展,進而推動公道化、正當化、系統化的證實標準制度在我國法律中的終極面世。

  一、證實標準的法哲學價值

  “哲學的任務在於理解存在的東西,由於存在的東西就是理性。”[3]證實標準作爲法律的伴生物本身就是一個客觀存在,在歷經神示與法定兩個證據制度階段後,終於在自由心證制度確立起來後步進了人的理性階段。就此而言,實乃人類的一大進步,標誌着人已經的的確確地開始相信自身的認知能力。然而,人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依靠於自己的熟悉能力呢?這就是證實標準題目在法哲學領域的論爭帶來的第一個成果。

  正如波斯納所言:“事實上法律職業界幾個世紀以前就已知道法律的事實發現是蓋然性的。”[4]儘管我國學者也明知訴訟證實是一個相對性題目,但在熟悉論(epistemology)上的爭論?不管誰是誰非?卻層出不窮。客觀真實論者往往從事物是可知的角度出發,以爲案件事實發現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而且對其熟悉必須要達到主觀符合客觀的高度,否則法官的判決缺乏最少的事實基礎,不符合正義要求。而法律真實論者以爲,對案件事實的熟悉是一種回溯性熟悉,永遠也達不到主觀與客觀完全一致的程度,必須容許錯誤性熟悉的存在;只有此種法律真實才實際上有助於維護正義。然而,不管法律真實說與客觀真實說之間的論爭鹿死誰手,但在客觀意義上來講,此種爭論已經爲我國的法律工作帶來一些非常喜人的成果,尤其是在深層次上推動了熟悉論的發展。主要表現在:首先,熟悉具有非至上性,沒有盡對的認知。在這一點上,不管是客觀真實論者還是法律真實論者都無一例外的認可,進而以熟悉的侷限性與相對性爲基礎來探討證實標準題目,已成爲該話語的條件。其次,既然熟悉只是永恆地停留在可能性上,那麼對於這種蓋然性熟悉的“真”的保障就只能求助於外在的形式——程序,這也是一個共同的聲音。再次,證實標準題目終極必須轉化爲制度性措施。“魔鬼就存在於細節之中”,任何美好的設想假如缺乏制度設計,假如不細化就不具有可操縱性。固然也有個別學者對此有所倡導,但是大多數人還是停留在熟悉論論證的思維層面上。在筆者看來,法學研究應當回回性的領域,研究證實標準應當把具體化和制度化放在第一位。

  證實標準法哲學題目研討所得的第二個成果體現在對法律功能理論題目的部分觸及。證實標準題目固然是訴訟法學中的一個小題目,但一旦深進追問其法理基礎,自然就會把這一題目放大來研究,甚至拓展到法律的整個理論層面上來。證實標準追求的目的是什麼?這一法律分析題目自然而然地引出了法律的功能題目。假如法律僅具有解決紛爭的功能,那麼證實標準越低就越有利於題目的解決;假如法律在解決紛爭的同時還要追求儘可能的事實發現,那麼證實標準題目就會轉化爲另一個彌久常新的話題——正義題目,就要求有較高的證實標準以保障實質正義的實現。在這一點上,訴訟證實標準二元論者已找到了部分答案,即依據案件的不同性質,與維護正義的不同程度相一致,主張設立二元甚至多元的證實標準。比如對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證實標準採取差別對待。在民事案件中,又依其性質的不同區分爲普通民事案件和特殊民事案件,分別適用不同的證實標準,從而如英美法系國家建立起多樣化的證實標準制度。[5]然而遺憾的是,更多的學者還是囿於證實標準的公道性層面,並沒有把這一題目在法律功能論的其他方面拓展開來。其次,對證實標準題目研究工作的投進量分配極不均衡:刑事訴訟領域最多,相關成果佔據了盡對比重;民事訴訟次之;而行政訴訟方面極少有人問津,成果也特別單薄,僅有少數學者粗略地的提出行政訴訟證實標準應當介於刑事與民事之間,具有自身的獨特性,除此而外相關論述寥若晨星。?第三個成果就是促成了中庸理論的形成。這一點似乎已經隱隱約約地被衆多學者下意識的熟悉到,即作爲證實標準學說的兩個極端——客觀真實說與法律真實說,在經過一段時期的反向運動之後各自開始後縮,呈現出讓步、接近甚至融合的趨勢。尤其是在法哲學態度上,更趨向於中庸之道。中庸,看似乎是和事佬,斷章取義,簡單混合,但實則不然。“真理似乎存在平淡無奇的中庸之道中。”何況在哲學領域,“哲學家的某些標準方法,細心論證和作出區分,其更成功的地方在於它顯示了某個哲學態度是錯誤的,而不在於確立了某個具體的哲學態度是正確的。”[6]從哲學層面來說,證實標準題目顯然是一個熟悉論題目。但是世界並不是一個一維的單向存在,這就決定對世界的熟悉也不能是一維的,而要講究方***。證實標準題目從更實際的角度來講,也許方***居於更爲重要的位置,純粹地在熟悉論層面上的爭論一方面無法窮盡人對自身思維的探究,短期內無法得出一個令衆人都滿足的結論;另一方面對證實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卻並無可操縱性的指導意義。故而,假如換一個角度來考察,即將熟悉論與方***結合起來,也許會產生一個更有意義的結論。儘管此種結論往往是中庸的,但是在實踐意義上而言,這種作法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息莫衷一是的純粹理論爭論,而且能夠在取得基本一致的條件下開展實踐領域的探索,終極實現用事實來說話,來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