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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幾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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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幾個題目
摘要:援助經歷了從1994年初起到今天的過程。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廣、狹二義之分;其性質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個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費或者少收、緩收從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幫助以維護其正當權益的行爲。法律援助的特別包括:具有國家、承擔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無償性和優惠性;律師、公證員等提供幫助的法律專業性。法律援助的基礎有四:權利保障之要求;實現控、辯雙方力度平衡之條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貧助弱法制化發展之必然。

  一、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況

  1994年初中國***首次公然提出建立中國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並陸續在北京、上海、廣州、青島等城市開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試點。1996年1月,***有關領導在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再次提出將建立有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爲1996年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同年3月,***批准成立國家法律援助中心籌備組,以推動全國法律援助試點工作的迅速開展。

  1996年3月頒佈的《刑事訴訟法》和同年5月頒佈的《律師法》,正式規定了法律援助的有關。同年6月***發出了《關於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隨後着手組織有關職員制定《法律援助條例(草稿》,以、規範各地已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1997年4月,***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關於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同年5月2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儀式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同月***下發了《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發了《關於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述幾個規範性檔案的下發,大大推動了《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規定的法律援助的貫徹、落實。1999年初,***法律援助中心草擬了《法律援助法(示範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機關並推動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同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就此作出答覆:已將它正式列進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規劃,並將積極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全國人***工委進行協商,爭取早日解決法律援助的立法。

  1999年4月2日,***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了《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題目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邁知》)。至此,在中國,法律援助已邁進法制化軌道。

  與機構設定相對應,從中心到地方形成了四級架構的中國法律援助機構體系。截至2000年5月31日,據司法統計,全國已有29個省、16個省級市、285個地(市)級地方、1152個縣(區)級地方先後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籌建之中,全國的法律援助專職職員已超過4000名。

  據先容,1996年以來,全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2.8萬事件,接待諮詢298萬多件。2000年1-5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證法律援助事項)共62310件。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對保證法院指定刑事辯護的落實,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一大批困難的.婦女、兒童、殘疾人。老年人、下崗職工因得到法律援助而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幾年來受援對象達40萬人[注1].六年來的實踐表明,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機制、維護司法人權、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形成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律師法》第41條只規定了公民在刑事訴訟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而《刑事訴訟法》規定比較具體、具體。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規定:“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第2款又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第3款還規定:“被告人可能判正法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上述三款均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它充分表明:其一,法律援助適用案件的範圍是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而不是自訴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其二,接受法律援助的主體有三種: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能被判正法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其三,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而非其他公民。其四,實施法律援助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包括“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其五,法律援助的內容是律師提供辯護,出庭辯護,而非一般的法律諮詢、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