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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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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及解釋
  1.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併爲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爲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僱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爲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僱於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佈並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檔案。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爲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爲準。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範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範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透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務。
  5.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爲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爲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准(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儘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於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爲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爲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並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決定
  爲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檔案;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繫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資訊。
  1O.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爲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後,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爲監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爲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並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爲此類提供對於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爲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爲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進階職員或個人作爲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並且
  (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爲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 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 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 賠償
  如果認爲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於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於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c)如果認爲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於由於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 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於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根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 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a)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b)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後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於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a)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
  (b)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爲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爲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如果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根據第6條提供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於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後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准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爲準。
  22.開始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進一步的建議
  如果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爲一項附加的服務。
  25.延誤
  如果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
  (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爲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按照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業主。
  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於恢復服務。
  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於此情況可能必須給予延長。
  27.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 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並將開支減至最小。
  (b)如果業主認爲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覆,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
  27.2 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纔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a)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後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
  (b)當根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並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並不是根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爲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爲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報酬,
  並且按照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於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報酬,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按照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於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報酬;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淨費用。
  31.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按照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註明的應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支付的貨幣
  (a)適用於本協議書的貨幣爲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並支付來加扣除的淨額。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
  (b)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止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
  (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後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徵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意的財務上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種情況爲適用於第26條規定情況。
  33.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
  (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爲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爲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報酬;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
  (3)用於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檔案。
  (b)當業主未能成功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於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a)沒有業主的批准,不得將上述物品在項目所在國內賣掉;
  (b)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並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項目。第31條第(b)段應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獨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儲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後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於儲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規的變更
  如果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後,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8.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稅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稅收和國外應繳的所有稅收。
  40.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於由他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爲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在爲此目的使用而複製此類檔案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利益的衝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爲書面的、並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透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後要用信函確認。
  43.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後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准。

爭端的解決
  44.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根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期限生效的規則,透過仲裁解決。
  雙方同意鎮守裁決的結果,並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此種棄權實際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