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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轉讓協議範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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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轉讓協議一

廉租房轉讓協議範本分享

出讓人(甲方):身份證號:

受讓人(乙方):身份證號: 見證人(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應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訂立本協議條款,以協議 條款爲準,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將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廉租房一套轉讓給乙方,房屋坐落在 ,面積爲 ㎡,以¥元(大寫:元整)的價位轉讓於乙方。

二、付款方式爲本協議簽訂當日由乙方一次性將上述房屋轉讓款支付於甲方。

三、本協議簽訂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產權登記及過戶條件。待更名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房屋的一切產權歸乙方所有。

四、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再將用該房屋與第三方訂立出租、買賣或轉讓協議。該房屋沒有更名過戶到乙方名下之前乙方也不得與第三方訂立出租、買賣或轉讓協議。

五、本協議簽訂後在房屋更名過戶前甲方對乙方只轉讓對該房屋的使用(居住)權,待該房屋更名過戶到乙方名下後,甲方對該房屋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買賣、佔用等所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六、本協議簽訂後該房屋產生的稅費、手續費、管理費、使用費、維修費、公正費及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房屋未過戶期間,房屋入住手續或其他政策性問題,甲方應授權委託乙方全權辦理並向乙方提供相關所需資料(身份證,戶口本,授權委託函)。

八、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不得悔約。任何一方違約,均需向對方支付按照違約當月市場評估房價返還所有房款及10萬元(人民幣)違約金。

九、本協議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透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生效說明,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見證方(簽字或蓋章):

聯繫電話:

廉租房轉讓協議二

出借方:_新龍縣審計局

承借方:甘孜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監製

出 借 方(甲方):新龍縣審計局 住 所:新龍縣茹龍鎮人民路95號郵政編碼:626800 聯繫電話:0836-812212

承 借 方(乙方):住 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申 請 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甘孜州城鎮低收入家庭廉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則,就該房屋的借賃有關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基本概況

甲方將座落於新龍縣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借給乙方作爲廉租住房使用。房屋【建築面積】爲每套50 平方米。

第二條 房屋權屬性質

該房屋權屬爲公有住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三條借賃期限

(一)該房屋借賃期限爲壹年,自 20** 年 6 月 1 日至2015 年 1 月 1 日止。

(二)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返還該房屋。乙方符合繼續承借條件的,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借書面要求,經審覈同意後,雙方重新簽訂房屋借賃合同。

第四條 借金及繳付方式

(一)該房屋借金標準爲每月 2 元/平方米,月繳交借金爲每套¥ 100 元(大寫人民幣: 壹佰元),乙方應於【每年1月1日前】到【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向甲方繳交借金,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月借金的 4 %收取滯納金。

(二)其他繳交方式: 逾期30日未交納的,可從乙方低保金中扣繳 。

(三)甲方收取借金後,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五條 借賃保證金及相關費用

(一)甲方交付房屋時,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爲¥ / 元(大寫人民幣: / 整)。保證金收取後,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二)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收取的房屋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餘部分如數返還乙方。

(三)借賃期間,甲方應承擔房屋公用部分維修等費用;乙方應承擔房屋內維修及水、電、氣等費用。 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房屋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於 20** 年 6 月 15 日前將該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乙方。

(三)返還: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並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房屋返還後對於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臵。

第七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借用期內,甲方應保證出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1、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10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7日內進行維修。

3、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乙方負責修復或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爲維修或購臵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4、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5、乙方不得佔用公共地段;不得在小區內停放機動車輛 。

第八條 房屋的轉借

乙方不得轉借、轉借承借房屋。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一)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二)房屋借用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借、轉借承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房屋用途;

5、利用承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合同約定應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並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借的廉借住房居住的;

8、私自買賣房屋的;

9、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私自繼承房屋使用權的;

(三)在年審時乙方已經不在屬於廉借住房保障對象的。

(四)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五)乙方(申請人)已經死亡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必須遵守《新龍縣廉借住房小區管理規定》。

2.乙方必須在每年1月5日前交齊本年度所有房借用金。

第十一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免責,恢復原狀: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相關政策、法規變動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第2項方式解決。

1.提交甘孜州新龍縣廉借住房管理部門行政裁決。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當事各方簽字蓋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叄份,當事各方各執壹份,管理部門備案壹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

新龍縣審計局

代理人: 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簽約地址:

簽約日期:20** 年 6月 1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