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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招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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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募方:(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招募協議書

招募方:(省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XX省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以下簡稱“中部支教計劃”)由共青團XX省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勞廳和省發改廳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在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和省外普通高等學校XX生源中招募大學畢業生,到我省中部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鄉鎮主要從事爲期1-3年的支教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中部支教計劃。根據XX省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中部支教計劃項目,首次簽約期爲年(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爲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爲2年需於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省項目辦,省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中部支教計劃服務崗位規劃要求,確定延期志願者。

爲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中部支教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託,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補貼、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爲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享受XX省組織部、共青團XX省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勞廳、省發改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文《關於加強XX省中西部計劃大學生志願者培養使用的意見》(X團聯字[XXXX]X號)規定的相關政策支援以及所在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援。經考覈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第二條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中部支教計劃,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資訊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透過體檢和培訓考覈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中部支教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並報省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後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透過培訓考覈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援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市縣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爲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省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複印件作爲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甲方經培訓考覈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高校團委一份,省項目辦、錄取志願者各一份)

第十一條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